如何成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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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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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拿 大 税 务 中 最 重 要 的 部 份 是 处 理 所 得税 。所 得税 是 世 界 先 进 工 业 国 家 最 重 要 的 财 务 来 源 , 也 是 其 经 济 社 会 的 政 策 工 具 。

加 拿 大 税 法 (INCOME TAX ACT)有260 条 ,17 个 部 份 。该 法 案 原 是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战 时 的 临 时 措 施 , 目 的 是 筹 措 资 金 应 付 战 时 经 费 。 此 后 , 历 经 演 变 和 修 订 , 如 今 已 成 为 永 久 性的 法 典 。

如 何 界 定税 务 居 民 身 份 是 大 家 十 分 关 心 的 问 题 。

一 些 来 到 加 拿 大 的 移 民 或 在 加 拿 大 长 大 的 居 民 , 因 去 他 国 谋 职 求 学 或 返 回 原 居 地 ,便 认 为 自 动 变 为 非税 务 居 民 , 因 此 他 们 的 收 入 不 须 向 加 拿 大 的 国税 局 申 报 , 其 观 点 是 错 误 的 。

加 拿 大国税 局 以 下 列 标 准 衡 量非税 务 居 民 :

1.海 外居 留 的 永 久 性 和 目 的(perntanence and purpose of stay aboard) :

国税 局 一 般 认 为 如 果 离 开 加 拿 大 没 有 超 过 两 年 者仍 然 是税 务 居 民 , 除 非 你 清 楚 地 显 示 已 切 断 一 切 与 加 拿 大 的 居 住 关 系 。

2.加 拿 大 的 居 住 关 系( Residential ties within Canada ):

如 你 保 留住 房 住 址 , 配 偶、子 女或 亲 属 继 续 住在 加 拿 大 , 除 非 你 已 在 法 律 上与配 偶 等 分 居 , 而 且 切 断 与 加 拿 大 任 何居 住关 系 ; 各 人 的 财 产 家 俱 、 衣 物 、 汽 车 、 银 行 帐 户 、 信 用 卡 、 省 医 疗 保 险 、 驾 驶 执 照 和 儿 童 福 利 金等 或 社 会 关 系 在 俱 乐 部 、 社 区 中 心 、 协 会 等 的 资 格 等 。 如 果 有 上 述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国税 局 有 权 要 求 你 作 为税 务 居 民 。

3.必 须 是 其 他 居 住 地 区 的 合 法 长 久居 住 关 系 居 民 (Residential ties elsewhere)。

加 拿 大 的 法 院 曾 裁 决 离 开 加 拿 大 后 的 人 如 果 没 有 和 其 他 地 区 建立 永 久居 民 的 关 系 ,国税 局 就 假 定 这 个 人 是税 务 居 民 。

4.回 加 次 数 和 逗 留 时 间可 能 会 影 响 你 的 非税 务 居 民 身 份 ( Regularity and length of visits to Canada)。

如 果 你 回 加 次 数 和 逗 留 时 间太 多 或 太 长 都 可 能将 被国税 局 认 定 是税 务 居 民 。

针 对 上 述 情 境 , 将 离 开 加 拿 大 的 人 需 填 写 相 关 表 格 NR 73-DETERMINATION OF RESIDENCY STATUS, 寄 到 渥 太 华 的 国 际税务 局 , 年 的税务 身 份 最 好 交 由 他 们 判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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