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反诉:第一、华为从来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侵犯过思科在本案中提及的任何一项专利权;
第二、本案中涉及的各项专利是不当的、无效的;
第三、思科有不公平竞争行为。
华为要求:美国法院澄清华为并未侵犯知识产权,并承认思科指控华为侵权的各项专利是不当的、无效的,或者对被告方不构成约束力。华为还请求法庭取消禁制令,提出对思科进行惩罚性罚款,并赔偿因不公平竞争行为带来的损失。
大洋网讯 广州日报报道,昨天(3.19)下午,记者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总部拿到了刚刚从美国传回来的长达18页的简明答辩状,这是华为在美国时间3月17日首次正式向美国当地法院提交的一份简明答辩状,这份文件不仅逐条否认了思科的各项指控,而且对思科提出了三项反诉。
有关专家指出,华为主动提出反诉将给国内其它企业应对国际纠纷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与此同时,国内应加快反垄断立法,使企业摆脱在国际诉讼中的被动局面。
华为提出三项反诉
华为这次提交的简明答辩状,证实了此前国内媒体有关华为将反诉思科的传闻。据介绍,华为此次正式向美国法院提出了三点反诉,请求法庭宣告华为对思科专利不构成侵权、判决思科专利无效及思科不公平竞争。
华为在答辩状中称,思科针对华为及其员工、产品发动“一场反竞争的运动”,并通过不公平手段干涉和企图干涉华为的业务,不断发表诋毁华为产品品质和功能的言论。这些虚假和具有误导性的言论,包括指控华为路由器的操作系统使用了偷来的源代码,华为的产品“质量低劣”、“克隆”等。
记者获悉,针对思科指控华为侵犯该公司拥有的5项专利,华为在答辩状中一一予以了否认。
华为提交的答辩状指出,思科的所做所为其实与思科历来企图阻止其他厂商进入路由器市场的做法一脉相承。由于思科主导了路由器市场,这种优势地位使得该产品市场的新进入者,必须生产出与思科产品相兼容和配套的产品。可是,思科却不断通过背离国际标准协议的各种手段,削弱其他竞争者产品的兼容性,暗中阻碍后来者进入这一市场。而思科指控华为侵权,只不过是试图保护自己、并拒绝别人进入路由器市场的一个例证。
将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
尽管中国加入 W TO已有两年多的时间,但对于国外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国内大部分企业并没有很好的应对之策。华为此次主动应诉,并且提出自己的反诉无疑对国内企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
昨日,记者专门采访了对外经贸大学国际贸易问题研究所的郑建明博士,郑博士认为,这种在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中主动提出反诉的做法在国内企业还是很少见的。
郑博士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民营和私营企业进入了国际市场,必须和国外企业“硬碰硬”,华为进军美国市场就是很好的例子。以后这类国际纠纷会越来越多,从这种意义上讲,华为的做法对于其它企业的确有一个很好的示范效应,主动提出反诉不仅使自己与国外同行处理问题的余地更大了,而且可以提出更多的方案,变被动为主动。
由于思科起诉华为侵权的地点在美国,案件也必将根据美国法律来判决,国内法律界人士认为不能以国内法律来评价此案,但有律师提出,案件本身有两大问题值得思考。
应加快反垄断立法
广州恒益律师事务所的叶俭律师认为,首先,案件给国内企业一个如何避免侵权诉讼风险的提醒。根据知识产权法的精神,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是法律给予知识产权人一种独占(垄断)的权利,但相应的,知识产权人也要付出一定代价,如公开一部分技术供竞争者学习借鉴,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最终达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从知识产权法的精神来说,借鉴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超过一定范围就很容易造成对知识产权人的侵权。因此,国内企业在借鉴时,应有律师或有关专家从旁指导。
其次,对政府和立法机构来说,应尽快完善反垄断的立法,使我们的企业早日摆脱在国际诉讼中被动的局面。目前若华为有意在国内以反垄断来起诉思科,根本找不到法律依据,因为我国还没有《反垄断法》。由于没有《反垄断法》,导致了国内有关机构在实践中不得不采用降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这种方式来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第二、本案中涉及的各项专利是不当的、无效的;
第三、思科有不公平竞争行为。
华为要求:美国法院澄清华为并未侵犯知识产权,并承认思科指控华为侵权的各项专利是不当的、无效的,或者对被告方不构成约束力。华为还请求法庭取消禁制令,提出对思科进行惩罚性罚款,并赔偿因不公平竞争行为带来的损失。
大洋网讯 广州日报报道,昨天(3.19)下午,记者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总部拿到了刚刚从美国传回来的长达18页的简明答辩状,这是华为在美国时间3月17日首次正式向美国当地法院提交的一份简明答辩状,这份文件不仅逐条否认了思科的各项指控,而且对思科提出了三项反诉。
有关专家指出,华为主动提出反诉将给国内其它企业应对国际纠纷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与此同时,国内应加快反垄断立法,使企业摆脱在国际诉讼中的被动局面。
华为提出三项反诉
华为这次提交的简明答辩状,证实了此前国内媒体有关华为将反诉思科的传闻。据介绍,华为此次正式向美国法院提出了三点反诉,请求法庭宣告华为对思科专利不构成侵权、判决思科专利无效及思科不公平竞争。
华为在答辩状中称,思科针对华为及其员工、产品发动“一场反竞争的运动”,并通过不公平手段干涉和企图干涉华为的业务,不断发表诋毁华为产品品质和功能的言论。这些虚假和具有误导性的言论,包括指控华为路由器的操作系统使用了偷来的源代码,华为的产品“质量低劣”、“克隆”等。
记者获悉,针对思科指控华为侵犯该公司拥有的5项专利,华为在答辩状中一一予以了否认。
华为提交的答辩状指出,思科的所做所为其实与思科历来企图阻止其他厂商进入路由器市场的做法一脉相承。由于思科主导了路由器市场,这种优势地位使得该产品市场的新进入者,必须生产出与思科产品相兼容和配套的产品。可是,思科却不断通过背离国际标准协议的各种手段,削弱其他竞争者产品的兼容性,暗中阻碍后来者进入这一市场。而思科指控华为侵权,只不过是试图保护自己、并拒绝别人进入路由器市场的一个例证。
将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
尽管中国加入 W TO已有两年多的时间,但对于国外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国内大部分企业并没有很好的应对之策。华为此次主动应诉,并且提出自己的反诉无疑对国内企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
昨日,记者专门采访了对外经贸大学国际贸易问题研究所的郑建明博士,郑博士认为,这种在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中主动提出反诉的做法在国内企业还是很少见的。
郑博士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民营和私营企业进入了国际市场,必须和国外企业“硬碰硬”,华为进军美国市场就是很好的例子。以后这类国际纠纷会越来越多,从这种意义上讲,华为的做法对于其它企业的确有一个很好的示范效应,主动提出反诉不仅使自己与国外同行处理问题的余地更大了,而且可以提出更多的方案,变被动为主动。
由于思科起诉华为侵权的地点在美国,案件也必将根据美国法律来判决,国内法律界人士认为不能以国内法律来评价此案,但有律师提出,案件本身有两大问题值得思考。
应加快反垄断立法
广州恒益律师事务所的叶俭律师认为,首先,案件给国内企业一个如何避免侵权诉讼风险的提醒。根据知识产权法的精神,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是法律给予知识产权人一种独占(垄断)的权利,但相应的,知识产权人也要付出一定代价,如公开一部分技术供竞争者学习借鉴,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最终达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从知识产权法的精神来说,借鉴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超过一定范围就很容易造成对知识产权人的侵权。因此,国内企业在借鉴时,应有律师或有关专家从旁指导。
其次,对政府和立法机构来说,应尽快完善反垄断的立法,使我们的企业早日摆脱在国际诉讼中被动的局面。目前若华为有意在国内以反垄断来起诉思科,根本找不到法律依据,因为我国还没有《反垄断法》。由于没有《反垄断法》,导致了国内有关机构在实践中不得不采用降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这种方式来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