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初中生因琐事殴打同学致死亡被判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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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湖南9月25日电 本是同窗好友,却因对方不慎踩了自己一脚,一怒之下一拳要了同窗命。近日,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四年。

徐某某,男,15岁,初二学生,生性暴躁,易怒,曾因在校打架被学校多次开除,多次转学。 2010年4月19日上午9时许在宁远鲤溪镇中心学校上午第一节课下课后课间休息时,徐某某与同学在本班教室前的走廊玩耍,姜某路过,此时与同学玩耍的徐某某没有注意后面走来的姜某,不小心将其撞了一下,被撞痛的姜某一怒之下,站在徐某某左后侧,用拳头朝徐某某左侧头部用力打了一拳便离开。被害人徐某某第二节课下课时感到头晕,被打部位疼痛,第三节课上课时感到很不舒服,无力,出大汗,并出现呕吐,老师同学等人立即将其送至鲤溪镇雷某某所开的诊所,此时,其已无法站立,说不清话,手足抽筋,双瞳孔放大,打了两瓶吊针不见好转遂送至宁远县人民医院。在宁远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5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徐某某系他人使用钝器损伤致硬膜外血肿并脑疝形成而死亡。该案由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双方家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到位,考虑姜某系未成年人,从教育挽救出发 ,宁远县人民法院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正义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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