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火问责 别拿几名民工来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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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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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表示,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并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此,有评论写道,本次火灾事故中诸多似曾相识的问题,都让人联想到去年年底俄罗斯“瘸腿马”夜总会的那场火灾。正是这起造成125人死亡的事故,直接导致了俄罗斯彼尔姆边疆区政府宣布集体辞职。首先,在彼尔姆市长被解除职务的同时,为保证调查的客观公正,俄罗斯还对该边疆区的多名相关部长勒令停职。这还不算完,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后,便迅速严厉追究了消防监管等部门的玩忽职守和不作为,并彻查了官员腐败等问题。总之,一把大火“烧掉”了一批官帽。

不过,为何在上海的这次火灾中,除了控制那几名所谓“无证”电焊农民工等相关嫌疑人之外,迄今还没有一个官员站出来承担责任呢?《中国青年报》19 号的社论文章接着说,这场惨剧再次验证了“人祸”猛于虎的道理,必须举一反三,痛定思痛,绝不能再因为疏忽预防和问责不得力,而付出血的代价了。特别是,应该防止以往问责过程中那种“以经济赔偿代替行政责任,以行政问责代替刑事问责”的传统作法;也要防止那种“牺牲我一个,保护一大群”的“替罪羊式”问责;以及那种一旦事过境迁便束之高阁,不伤毫毛的“走过场式”问责。只有这样,才能给那些遇难者家属和受伤人员一个交待,给全社会一个交待。

与此同时,针对新华社近日向全国媒体播发的长篇通讯《大火中的人性光辉》,《扬子晚报》公开 提出质疑称,这篇通讯让人“心里多少感到有点不是滋味”:在这个时候发出这样的新闻,难免有把“悲剧转化为喜剧”的意图。据FT中文网的点评,这份畅销的都市报刊文强调说,悲剧就是悲剧,再怎么去深挖其中的“闪光点”,悲剧也不可能转化为喜剧。而《扬子晚报》对新华社这次“官腔”的阻击,很快便得到新浪评论频道的头条推荐。

此外,有消息说,中国已采取严厉措施控制对上海世纪火灾的报道规模,据消息人士透露,北京已要求全国所有网站立即降低对大火报道的规模;新闻来源只允许使用官方新华社通稿,其余一律删除,并清理论坛等攻击政府的言论。据香港《星岛日报》的报道,火灾现场数百米外的道路,18号仍由警方把守,并用铁栏杆将大楼和民众隔离,媒体人员经批准才可以进入。《新京报》、《中国日报》、路透社及一家上海媒体的记者共四人,17号下午到上海徐汇区龙华殡仪馆,准备采访前来认尸的遇难者家属,遭保安扣留在殡仪馆约一小时,并要求写保证书,保证不报道任何负面消息。

随后,《中国日报》致电上海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在新闻处给殡仪馆去电后,保安才解除扣留。对此,《新京报》记者陈杰在微博上透露,我们被保安扣留时,现场的警察并未阻止,反而要求记者配合保安工作。而被扣留的《新京报》记者李强则表示,他当时正准备拍摄一组家属的照片,保安就上来阻拦,并查看他的相机。


文章来源:法广
 
MLGB,已经有照片证明电焊工冤!

20101120101843724.jpg


此照片说明,围护网外有燃烧物,电焊工在高处施工,不可能引发地面物体燃烧。联想到有报道说当时上海大风,应该地面燃烧物在强风的作用下引发围护的尼龙网大面积燃烧,进而引发大面积裸露的非阻燃保温材料燃烧,浓烟在大楼内弥漫,窒息性与视线被阻,造成恐慌。无法判断如何自救,居民只好退回房内求生。才是最终酿成惨烈悲剧的成因!悲剧啊。。。
我的GOD说:“你们一祈祷就死人,歌功颂德就死人。你们一问责就能救人,这么简单的道理还不懂吗?”
另:
即使是无证电焊工造成火点,也要按法律办理:
198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就《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主体要件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所作的解答中明确说,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培训,也没有经过技术培训,没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行为人不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经营组织、经营户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负法律责任。
要按法律精神办事,否则即为践踏法律。
 
MLGB,已经有照片证明电焊工冤!

20101120101843724.jpg


此照片说明,围护网外有燃烧物,电焊工在高处施工,不可能引发地面物体燃烧。联想到有报道说当时上海大风,应该地面燃烧物在强风的作用下引发围护的尼龙网大面积燃烧,进而引发大面积裸露的非阻燃保温材料燃烧,浓烟在大楼内弥漫,窒息性与视线被阻,造成恐慌。无法判断如何自救,居民只好退回房内求生。才是最终酿成惨烈悲剧的成因!悲剧啊。。。
我的GOD说:“你们一祈祷就死人,歌功颂德就死人。你们一问责就能救人,这么简单的道理还不懂吗?”
另:
即使是无证电焊工造成火点,也要按法律办理:
198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就《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主体要件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所作的解答中明确说,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培训,也没有经过技术培训,没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行为人不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经营组织、经营户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负法律责任。
要按法律精神办事,否则即为践踏法律。

唉,原文已经在凯迪社区和谐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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