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长江浩远总经理贪污187万元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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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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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钱朱建
  晚报讯 继原长江集团董事长焦自纯因贪污、受贿一审被判入狱后,昨天,受焦自纯案牵连,原长江浩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原静江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之红贪污案,在上海市二中院C2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检方指控, 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李之红在担任长江浩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兼任静江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期间,先后利用职务之便虚构工程款12万元、虚增配套服务费第一次4.6万元、第二次51万元和动迁劳务费110万元,共计贪污177.6万元。其中30万元是李之红贪污用于自己买房等事宜,其余147.6万元用于为焦自纯购买两处房屋及装修款。检方同时指出,李之红在销售长江浩远所开发的商铺时,曾用其父亲名义购买商铺并签订了预售合同。之后又因焦自纯授意将商铺退还给长江集团转卖给他人,李在此过程中,擅自侵吞部分销售款157万元。针对检方所指控李之红伙同焦自纯贪污147.6万元,单独贪污187万元的犯罪事实,李之红本人供认不讳且无任何异议。
  据李介绍,其1988年到浩远房地产公司任职,随后担任上述两公司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李之红称,长江浩远是长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静江房产则是长江浩远的全资子公司,均属国有公司。李之红称,侵吞公款源起焦自纯为儿子购房。她表示,2002年,焦自纯的儿子要结婚,需要购买婚房,在焦自纯授意下,李之红为其支付房屋款项共计147.6万余元。
  此案将择日宣判。

http://china/2010-12-07/1281549.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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