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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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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笑场了
by 带三个表
公安部最近有一个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据说这是继“犯罪分子”改成“犯罪嫌疑人”之后又一尊重人格尊严的称呼。
将“犯罪分子”改成“犯罪嫌疑人”确实是一个进步,因为这符合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人格的尊重。就算是你亲眼看到一个人在杀人,你也不能说他是犯罪分子,万一是见义勇为为民除害呢。至于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笔者不敢苟同。
第一,“失足妇女”可以包括卖淫以外的轻微违法行为,当然,更多的字面意思是“人生堕落”的意思,比如你们家那片有一个太妹,她从来没有卖淫,她仅仅是喜欢打架、耍流氓、寻衅滋事,她也可以叫做“失足妇女”,这跟我们以前理解的不务正业走向歧途的“失足青年”一个意思。当然,还可以解释为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大概我们对“失足”的理解都是有“一不小心”就如何如何的意思。如果把“卖淫女”称作“失足妇女”,那其他走向人生歧途、人生堕落的妇女该怎么称呼呢?失足青年?万一人家已经过了青年了呢?难道我们还要造出一些“失足女中年”“失足女老年”“失足女暮年”这样的词吗?把“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这个逻辑实在荒唐。
第二,在我的祖国,刑法里面有“强迫妇女卖淫罪”,如果改成“失足妇女”,那这个罪名岂不要改成“强迫妇女失足罪”,我靠,你们公安部的人听到这个称呼不会笑场吗?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也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是不是要改成“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失足的……”可是如果不改,那这种称谓上的改变又有何意义呢?
第三,不要动不动改正一点东西就嚷嚷着如何尊重人格、名誉好不好?你们还差得远呢,先别邀功,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比叫“卖淫女”更不尊重人格尊严和名誉的事情比比皆是,而且令人发指,先解决那些比较严重的问题,至于“卖淫女”,我认为这是个中性词,而且表述的比较准确,改不改都关系不到尊重与不尊重。
其实有一个词“性工作者”挺好的,体现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尊严,但你们又不让用,因为你们不承认从事卖淫是合法行为。在我看来,没有什么比让从事性工作合法更尊重她们的人格了尊严的事情了。
嗯哼。
by 带三个表
公安部最近有一个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据说这是继“犯罪分子”改成“犯罪嫌疑人”之后又一尊重人格尊严的称呼。
将“犯罪分子”改成“犯罪嫌疑人”确实是一个进步,因为这符合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人格的尊重。就算是你亲眼看到一个人在杀人,你也不能说他是犯罪分子,万一是见义勇为为民除害呢。至于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笔者不敢苟同。
第一,“失足妇女”可以包括卖淫以外的轻微违法行为,当然,更多的字面意思是“人生堕落”的意思,比如你们家那片有一个太妹,她从来没有卖淫,她仅仅是喜欢打架、耍流氓、寻衅滋事,她也可以叫做“失足妇女”,这跟我们以前理解的不务正业走向歧途的“失足青年”一个意思。当然,还可以解释为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大概我们对“失足”的理解都是有“一不小心”就如何如何的意思。如果把“卖淫女”称作“失足妇女”,那其他走向人生歧途、人生堕落的妇女该怎么称呼呢?失足青年?万一人家已经过了青年了呢?难道我们还要造出一些“失足女中年”“失足女老年”“失足女暮年”这样的词吗?把“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这个逻辑实在荒唐。
第二,在我的祖国,刑法里面有“强迫妇女卖淫罪”,如果改成“失足妇女”,那这个罪名岂不要改成“强迫妇女失足罪”,我靠,你们公安部的人听到这个称呼不会笑场吗?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也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是不是要改成“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失足的……”可是如果不改,那这种称谓上的改变又有何意义呢?
第三,不要动不动改正一点东西就嚷嚷着如何尊重人格、名誉好不好?你们还差得远呢,先别邀功,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比叫“卖淫女”更不尊重人格尊严和名誉的事情比比皆是,而且令人发指,先解决那些比较严重的问题,至于“卖淫女”,我认为这是个中性词,而且表述的比较准确,改不改都关系不到尊重与不尊重。
其实有一个词“性工作者”挺好的,体现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尊严,但你们又不让用,因为你们不承认从事卖淫是合法行为。在我看来,没有什么比让从事性工作合法更尊重她们的人格了尊严的事情了。
嗯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