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被警方当成劫匪羁押9个多月后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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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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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2岁的张某本是彭阳县一名普通农村青年,去年莫名被指控涉嫌抢劫罪,后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面对牢狱之灾,张某大呼冤枉,继而上诉。今年1月25日,法院公开重新审理此案――无罪释放
打工仔突然被抓
2010年4月7日,正在银川一家搬家公司打工的张某接到老乡打来的电话,称认识张某,要张某帮忙在银川找个人。虽然很忙,但想到是老乡,张某便答应了,并约定在银川市长城路一小区门口见面详谈。张某如约而来,两个陌生男子却将他控制,自称是公安局民警,要求张某配合调查一起案件。
“突然被民警控制,我当时非常害怕,不知所措。”张某说,当时还以为只要配合公安民警做完调查,就可以走人了,没想到却被民警直接带回彭阳县。让张某更没料到的是,他竟然因涉嫌抢劫,被抓了起来。
起因是 “抢劫的姐”
原来,2010年2月12日,在彭阳县发生一起抢劫女出租车司机案。根据受害人杨某陈述,案发当日中午,彭阳县城一名男子租用她的出租车回家取钱,当行至白阳镇姚河村姚河队一偏僻路段时,由于道路难行,杨某停车让租车男子步行回家取钱。不料,该男子将杨某从出租车上哄骗下来推下田埂。杨某反应过来后恳求道:“兄弟不要害我,我还有娃娃呢,身上几十元钱你拿去。”同时大声呼救。该男子见状威胁:“再喊,就要你的命。”受到惊吓的杨某缓过劲来发现,放在出租车里的1900元现金不见了。
杨某遭抢后,在案发现场附近发现了一顶绒线帽子,认为是嫌疑人逃跑时遗失的。由于案发时,除了杨某和嫌疑人,现场别无他人,于是,杨某推测劫匪就住在附近的村庄里。经过打听,杨某怀疑是住在附近的张某所为,随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告诉民警劫匪可能是张某。
经调查,案发当天,张某正好陪母亲在彭阳县一家医院看病打吊针,从上午9时许一直吊到中午1时许,母子俩才离开医院乘坐一辆出租车回家。张某说:“当时出租车司机的确是一名女子。”公安机关遂确定张某为重大嫌疑人,将他抓了起来。
一审:犯抢劫罪判刑6年
4月9日,张某被民警带着指认现场。“我不知道现场在哪里,也不知道怎么指认。”张某表示,同去的还有被抢的出租车司机,最后还是在司机和民警的帮助下,他才完成现场指认过程。随后,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检察院依法逮捕,并羁押在看守所。
同年7月16日,彭阳县检察院以张某涉嫌抢劫罪向彭阳县法院起诉。检察院指控:“在杨某被抢当日中午,张某以其父亲出车祸需回家取钱为由,在彭阳县医院附近骗租杨某驾驶的出租车。在张某的指引下,当出租车行驶至彭阳县白阳镇姚河村姚河队一偏僻路段时,张某将杨某骗下车后对杨某进行殴打威胁,后将杨某推下两米左右高的梯田。张某见杨某不能起身反抗,抢走杨某出租车内770元现金后逃窜。”而出租车司机杨某也一口咬定是张某抢劫其钱物,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同年8月5日,该案一审在彭阳县法院开庭。法庭上,张某否认自己抢劫,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属实,表示“自己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同意赔偿”。
在法庭举证和质证期间,公诉机关出示主要物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被确认的证据有:证明张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户籍证明;杨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张某指认现场的笔录;公安机关对张某的抓捕过程;张某在看守所的谈话笔录;物证毛绒帽子一顶;杨某的门诊病历;间接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的笔录和照片。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证据,同年8月28日,一审法院以张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据张某的堂哥张某某介绍,张某父亲已去世多年,家中只剩下张某和母亲、弟弟三人相依为命,加上母亲体弱多病,一家人的生活主要靠张某外出打工维持。“张某是个老实人,父亲去世多年,不可能打着父亲治病用钱的旗号抢劫”。同时,张某某认为,一审中除了出租车司机的陈述和辨认外,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张某违法犯罪。
为将事情查个水落石出,受张某委托,张某某从银川请来律师准备二审。
2010年10月9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庭上,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3条上诉理由:第一,张某陪护母亲看病不具有作案时间;其二,除了帽子外,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均证明杨某被人抢劫,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抢劫行为由张某实施,物证存在重大瑕疵;其三,确认张某为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严重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张某的律师分析认为,帽子作为主要物证,只要侦查机关没有对帽子上的汗迹、毛发进行鉴定,就不能确定帽子是张某的。同时,证据之间缺乏关联性,没有形成证据链。
二审庭审结束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羁押9个多月被无罪释放
张某涉嫌抢劫一案发回原审法院后,公诉机关先后两次建议对案件延期审理,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今年1月13日,彭阳县法院公开重新审理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在案发当天,陪同其母亲在彭阳县白阳镇卫生院住院治病,出院后母子俩在市场买东西后回家;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未能提出新的证据,主要物证帽子,经公安部门鉴定,帽子上没有发现张某的DNA,物证无法证明案件的事实。
彭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体系,不足以认定张某有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涉嫌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张某无罪,驳回出租车司机杨某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
1月25日,张某接到释放通知。“当我接到无罪释放通知书的那一刻,我激动得哭了起来。”张某表示,从去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至今年1月25日无罪释放,在看守所呆了9个多月,这段时间让他身心饱受折磨,也让母亲寝食难安,重获自由的张某如释重负,表示他会更加珍惜眼前的生活。(本报记者)
(本文来源:宁夏网-新消息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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