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孙武俊在加国会大厦前无限期请愿抗议强拆(组图)

楼上的穿马甲骂人不厚道!不过说的也是实情,LZ如果入籍了,以后回国签证有麻烦了。

感叹一下,还是加拿大好啊,再怎么抗议政府(和平的),也不用担心被抓,被打,被关,更不用担心回加国签证有麻烦。
这也是为什么LZ在加拿大抗议吧,至少是安全的, 声音也是能被听到的。
国内的惨了。:(
 
老闹子哥:

到底投了老叶的票还是老林的票?

本来,认为你是天然的渥村代理CCC。怎么有点在小孙的事上犯糊涂呢?

春天本是读书天,小孙不去上学。天天为哈总理站义务岗,长大靠什么本事吃饭?CFC的网民能供他一辈子?

选举2011老弟,多谢还记挂着我投了谁的票。我既没有投老叶,也没有投老林,我投的是Anita Vandenbeld.

关于支持孙先生在国会山抗议的事情,是这样的。我有点小私心。国内有几个远房的亲戚朋友,被中国政府纵容的利益集团强行拆了住屋,有的被活活打死,国内官商勾结,徇私枉法,我的亲戚朋友的冤屈在中国得不到申诉。我在这里除了愤怒,具体也帮不了他们什么。看到孙先生作为其中的受害者之一,来这里抗议,我深表同情和敬佩。自己因为各种原因做不到跟孙先生那样去国会山抗议,能做的也就是口头表示表示支持了。

你没有看到孙先生旁边站的那位女士吗?有她的坚定支持,相信孙先生不需要靠别人供他一辈子。
 
刚刚想引用一个认为强拆有理的发言,马上发现它就消失了。。

如果听说过德国国王和老磨坊主的故事,还有日本机场因为所谓钉子户拒绝拆迁而将机场跑道改变方向的故事,就应该理解为什么这些国家中国人都愿意去呆着不走。因为那里他们才能真正享受到做人,一个真正的人的权利。

有人说,到这些地方是二等公民,可能没错,但是公民毕竟是公民,在天朝,你有机会做过真正的公民吗?上网发帖被跨省,手机发短信被拘,写篇文章被判刑,连叙述事实都一样被判刑,合法房屋被强拆,许多自焚事件发生还是没有改变被强制拆迁的现实,每个人只能做听话的奴隶,不听话就关黑监狱。居然还有官员发言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可能是的,不过那是以后的新中国,不是现在的。
 
强拆政策下的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三津村 加拿大首都渥太华国会山上访抗议日记2011年5月10日

2011年5月10日,渥太华国会山上访抗议六个月又十天,今天星期二,晴天。今天上午国会山来了一辆中国旅游大巴,下来很多同胞,有几位过来一聊,原来是从中国广东直接来的旅游团,一位同胞说得很直接了当,这样的冤情国内太多了,出了事情,当官的花点钱把上头的买通就没事了。是啊,现在在国内,权和钱,比法大啊。

今天转贴强拆政策下的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三津村。自南宁市龙潭水库被政府改为饮用水工程以来,江南区沙井三津村的农田无法灌溉施种,被赖以生存的农田失去了水源,变成了多年失收贫瘠旱地,种田得不偿失。无奈,村民只好将贫瘠的土地租给其他商人用做厂房、仓库等,以收取租金为生计。然而,政府断了村民的水路又断村民的财路。,以保护农田为由,对所有的厂房和仓库强行拆除,此次强拆让三津村的经济造成巨大损失,平时的菜市场冷清了许多,拉客的摩的也没了生意,地上满地的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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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的土地既种不了东西,也没人敢来租了。还造成投资商老板的损失。被逼上绝路的农民只好奋起反抗,抵制强拆。进而政府则动用上数千警力,催泪弹,辣椒水,高压电棍、消防车对村民进行驱散,手无寸铁的农民只能用石块进行反抗,上演了几千人的冲突,致使数十村民伤亡。现在警方正在全力揖捕村里所有15-50岁的男丁,造成极大的恐慌,7000人的村子剩下的不到一半,所有男人均已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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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江南区市政府(简直就是土匪)对于我们这些农民租地的实施了强拆政策、数千民警、保安、防爆队进行了封村,不管你去怎样阻止他们也照样拆。3月29日三津村上千的农民们去阻止没挨拆的厂房、遭到政府的人员用铁棍殴打、高压电棍电击连那些六七十岁的老人也用铁棍打、连小孩去学校都不给去、而且见人就抓来问、如果你反抗的还挨打先、还进村里面抓人,15岁~50岁之间的男丁都被抓去了。有条款讲民警、武警不可参加拆迁,可是南宁市政府怎么却这样呢?

而且像这么大的新闻,南宁的报纸没登,新闻没上,这是怎么回事,可想而知,消息被封锁了,可能有些不知情者可以不相信,但是有心人可以实地考证,这是绝对事实。像村里的村民,虽然地是国家的,但是使用权属于村民的,既然要征收拆迁,赔偿价钱肯定是与村民达到一致,有条款也表示,征收价钱不和谐,不准允强制拆除,可是政府却强制拆除了,而且还是民警加武警...而且这样村民也有苦衷,地被征收,农民没地种了,得了点征收的赔偿,但是能用多久,后代要怎么生活?政府这样强制拆除,难道就这样看着世世代代生活的地方被拆么?

田没得种了,农民也没什么文化,后代那不就是要饿死了么?试问政府考虑到这个问题了么?如果考虑到,那为什么这样丧尽天良的欺负老百姓?据知情人透露,上面给村民的拆迁补偿是够的,可是一到政府,它就压低了价钱,赚点外快吧。补偿不到位,农民以后要怎么生活?补偿没到位,就被政府强制拆除房屋,难道就白白看着房屋被拆,却视而不见,不反抗,是你会这样做么。而且不单单只是南宁市,其它地方也有类似情况。做难道政府你们是土匪、是强盗么?这样欺负老百姓,难道你这样抓人来打我们不是爹妈生的么?难道你们不是中国人么?你们没有良心么?有良心的人就顶起。

今天新说秦王朝灭亡原因之四十九,秦王朝没有发动一个又一个的运动。其实这个运动就是所谓的大屠杀,只不过名字要取得好听点了。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虽然也进行了一些镇压活动,但这个和运动是有区别的。运动就是要全国都运转和行动起来,大规模地屠杀,才称得上是运动,还要放手发动群众,鼓励群众中的流氓来参与屠杀。这样才能选拔出狼心狗肺的忠实走狗们。运动而且还是要一个接着一个,这样才能把百姓一批又一批地打倒,危险分子才能越来越少。

还有这个运动是要过七、八年就要来一次,间隔不能太久,十五年一次运动就是间隔太长了,会出乱子的。只有主动发起屠杀,才能操控运动。这样才能使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秦王朝正是没有在统一之后的七,八年时再发动一个全国运动,来打倒一大批百姓,使得过了几年后就发生了陈胜吴广的起义。

宁波市江东区最新暴力拆迁--血泪控诉宁波市江东区拆迁办之非法暴力行为http://sunwujun.blogspot.com/2011/04/blog-post.html
关于我们村的强拆情况,这是文章链接 法官说:“要想出去,不要上网,不要上诉!”——官黑勾结 百姓凄惨 http://sunwujun.blogspot.com/2011/02/blog-post.html 我们家就是在这个宁波市江东区东郊乡戎家村。这是我的一位网友制作的英文网站 www.chinapetition.net (这是一个google的group) 里面有很多关于国内暴力强拆和黑监狱非法对待访民等英文媒体报道。我就把这个网址写在我的抗议牌和小宣传单上了。谢谢大家 作者孙武俊 613-791-7788 邮件chinesepetitioner@gmail.com skype用户名chinese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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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2011老弟,多谢还记挂着我投了谁的票。我既没有投老叶,也没有投老林,我投的是Anita Vandenbeld.

关于支持孙先生在国会山抗议的事情,是这样的。我有点小私心。国内有几个远房的亲戚朋友,被中国政府纵容的利益集团强行拆了住屋,有的被活活打死,国内官商勾结,徇私枉法,我的亲戚朋友的冤屈在中国得不到申诉。我在这里除了愤怒,具体也帮不了他们什么。看到孙先生作为其中的受害者之一,来这里抗议,我深表同情和敬佩。自己因为各种原因做不到跟孙先生那样去国会山抗议,能做的也就是口头表示表示支持了。

你没有看到孙先生旁边站的那位女士吗?有她的坚定支持,相信孙先生不需要靠别人供他一辈子。

老闹子哥,同情你的亲朋好友。但要女人供一辈子,可能不是孙先生的人生志向吧!正所谓:已所不欲,忽施于人! 不再劝你和孙先生。
 
中国投资血本无归 华商联合国示威讨公道 加拿大首都渥太华国会山上访抗议日记2011年5月11日

2011年5月11日,渥太华国会山上访抗议六个月又十一天,今天星期三,晴天。今天天气也很好,来了很多游客,还有些学生看到和听我讲完后都不敢相信在地球的另一边竟然还有那样狠毒的土匪存在,提前让他们知道一下中国的贪官污吏们的罪恶行径也好,什么时候他们的亲友去中国投资时,这些学生可以请他们的亲友们再慎重考虑一下。

今天就有2个商人在中国投资的悲惨故事,来源星岛日报 http://ny.stgloballink.com:82/community/201105/t20110504_1558111.html

中国投资血本无归 华商联合国示威讨公道 本报记者廖国文纽约报道:20年前在中国山西投资铜矿,结果被骗尽家财,还背上一身债务的港商王文金,15年来一直为自己的权益奔走,尽管惊动到山西省副省长李小鹏插手,还是徒劳无功,去年因被当局怀疑借上海世博趁机示威,遭强行递解出境,走投无路投诉无门下,王文金夫妇孑然来美,与有相同遭遇的美籍华人何米高一起向联合国申诉,希望国际社会能替他们主持公道。

港商王文金在山西投资被骗尽家财,走投无路下来到联合国请愿。
  身穿写满控诉字句的T恤,披上香港特区区旗的王文金夫妇,昨 (5月3日) 与何米高一行三人,高举「中国投资,血本无归」的巨幅标语,在联合国门外来回示威,吸引不少途人注目,英语流利的何米高则向他们解释示威的目的。

  素不相识的两个人,因为在山西投资遇到的相同经历,令他们走在一起并肩申冤,两人都是上世纪90年代响应招商,回国投资,使得他们的下半生全面改写。

美籍华人何米高同样在山西投资被骗,昨天便高举标语控诉中国政府。
  从事国际贸易的王文金,当年曾坐拥千万身家,1992年因应原山西省省长王森浩的招商邀请,斥资1200万到运城市垣曲县设立独资公司开采铜矿,由于很快便发现铜量,引起当地官民眼红,被勒令改为中外合资方式经营,王文金抗议不果,只得屈从。

  据王文金指出,他所开发的洛家河铜矿,1996年的估值已达5100万,短短4年投资翻了3倍,可是,因应当时中央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政策,王文金的股份,竟遭当地政府颁令,以零价格转让给当地前任粮食局长董康典的私人企业五龙实业,王文金的投资顷刻化为乌有。

  王文金的维权之路从此展开,虽然他向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的申诉获胜,但垣曲县政府坚拒执行,之后他不断上访,却处处碰壁,2009年更因获得李小鹏接见名噪一时,虽然得到对方承诺,多番施压下亦只得300万的回款,问题始终未获解决,至今他已散尽家财,还得背上一身债务。

  何米高也是响应山西政府招商引资,1996年与山西太原物资局合资,成立一家中外合资公司,投资水泥建筑,投放的资金达100万美元,他占55%股权,中方占45%,后来他才发现,中方的资金原来一直都没有到位。

  何米高说,虽然他任董事长,但公司却由代表太原物资局的总经理胡传东管理,结果,胡在任职期间,竟把公司的资产全部花光偷光,一家投资额逾100万美元的企业,银行账户居然只剩下60元,他于是上报太原公安厅和检察院并起诉胡传东,但是上下各方都已被买通而不受理。

  何米高亦曾向当时中国的驻美大使李肇星申请,亦曾求助北京国务院侨办,虽然都获得专人处理,但到下达到地方政府,还是不了了之。

  两人亦多次前往北京上访,去年上海世博期间,他们连同由一众港商组成的投资权益关注组到京上访,然后顺道参观世博,却被上海政府怀疑趁机示威搞事,受到当局严密监控,不但去不成世博,还遭拘禁、殴打,最后更被强行递解出境,证件全被没收,无法再踏入中国半步。

  王文金夫妇2年底来到纽约,几乎每天都与何米高来到联合国门前请愿,要求上书秘书长潘基文,希望联合国能够关注他们的惨况,只是,连中央高官都奈何不了的地方政府,联合国又有何能奈?

  「我们已走投无路,诉讼还未了案,却不准我回国,不就是要断我的申诉渠道吗,我们就是要让国际社会知道,虽然中国今天经济强盛,却别忘了我们这批被害惨了的正当商人。」

  一头白发的王文金,走起路来步履蹒跚,很容易气喘不停,看上去像一个七、八十岁的老朽,原来今年才66岁,他说,都是这15年的奔走劳累害成的,「只要还有一口气,我都不会放弃,还我公道,赔我血汗钱,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今天新说秦王朝灭亡原因之五十,秦王朝没有明目张胆地抢夺商人的钱财。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连续大肆兴作,建长城,造阿房宫,积蓄消耗殆尽,国库空虚,财政困难。钱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没钱却万万不能,秦始皇当时就是没有听说过这样经典的一句话。钱对独裁的国家特别重要,没钱如何养军队来镇压老百姓。

秦王朝后期正是由于把国库钱花完了,才导致崩溃。如果明目张胆地抢夺了商人的钱财,或采用私营转国营性质,或采用公私合营性质,但不出钱只是派人花钱的方法来曲线抢夺商人的钱财,国库就会慢慢充足起来,到时候也可以有钱招募土匪流氓来充实军队的镇压能力了。

宁波市江东区最新暴力拆迁--血泪控诉宁波市江东区拆迁办之非法暴力行为http://sunwujun.blogspot.com/2011/04/blog-post.html
关于我们村的强拆情况,这是文章链接 法官说:“要想出去,不要上网,不要上诉!”——官黑勾结 百姓凄惨 http://sunwujun.blogspot.com/2011/02/blog-post.html 我们家就是在这个宁波市江东区东郊乡戎家村。这是我的一位网友制作的英文网站 www.chinapetition.net (这是一个google的group) 里面有很多关于国内暴力强拆和黑监狱非法对待访民等英文媒体报道。我就把这个网址写在我的抗议牌和小宣传单上了。谢谢大家 作者孙武俊 613-791-7788 邮件chinesepetitioner@gmail.com skype用户名chinese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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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今日判决】沈阳小贩夏俊峰——死刑;许宗衡——死缓。夏俊峰妻张晶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法官宣读判决书后,夏俊峰高喊:“不服,他们乱说”



滕彪: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新版)
滕彪
贺卫方按:上午在博唠阁上转载了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很快接到滕彪博士电话,他告诉我转载者不是完整本,并希望我能够在这里把“完整面目”示人。我很高兴听到他的声音,也很愿意遵照他的指示办理。
http://tengbiao2.blog.163.com/blog/static/13463100820106239120691/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夏俊峰的辩护人,我首先向被害者家属表示同情;不管夏俊峰有罪与否,两个公民的死亡总是让人非常遗憾的。我也将向法庭表明,两名城管和夏俊峰一样,都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今天的法庭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个悲剧引发新的悲剧,一个错误伴随着新的错误。
法律就是法律,我们不能把法律之外的个人情绪和政治压力等因素放在法律之上。依照诉讼法理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之规定,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判决是否正确。我要向法庭证明的是,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控方指控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量刑错误,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

一、 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定性错误。

1、案发之前夏俊峰并不认识两被害者,无冤无仇,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区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

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城管把人抓住,就抢煤气罐,(香肠竹签等)东西扔了一地。妻子不让扔,十几个城管围着夏某就开始打,夏求别打了也没放过,打得夏某来回倒,站也站不住。”夏俊峰的一只鞋底被城管人员踩掉留在现场,在一审时已经作为证据提交并出示(公诉机关开庭也对此也予以认可,但是一审判决书中对如此重要的证据只字未提)。夏俊峰的供述,“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我们求饶,说今天周六,他们说‘别废话’,一城管打我后脑勺……”夏俊峰妻子张晶的证词也证明了夏被十几人推搡殴打,在张晶下跪恳求的情况下城管也仍然没有住手。城管祖明辉的证词也承认,夏俊峰的煤气罐“被我们夺下来,放在货车上。”(卷三34页)。

2、在野蛮执法之后,城管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带到办公室进行殴打。这样,被害者申凯、张旭东当时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是城管人员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而不是夏俊峰主动上车。夏俊峰的供述、妻子张晶的证词也证明了这一点。(2010年2月25日夏俊峰询问笔录:“三四个城管拽我到他们车里。我挣扎反抗,不想跟他们去。”)张伟的证词是“夏俊峰主动上车”,这与而张晶、尚海涛等5人的证词相矛盾,一审判决书对此没有任何解释。辩护人注意到,张伟的证言前后矛盾,不足采信。比如5月16日笔录,张伟提到夏俊峰刺了他一刀后又追他,但没追上。矛盾之处是:夏俊峰怎么可能追不上一个大腿已经受伤的人?又如,5月16日案发当天的笔录明白无误地说,“没看见”申凯和张旭东被谁刺伤(卷三17页);但一个多月后的6月22日笔录却说“夏俊峰背对着我,正在用到扎张旭东。”(卷三20页) 这显然不符合记忆规律,是在说谎。考察当时情境:城管野蛮执法,商贩避之唯恐不及,城管人多势众,不愿空手而归;夏俊峰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仍被殴打,前去虎狼之地将会如何,可想而知。因此“主动上车”之说,只有城管人员的证词,其实只是城管人员逃避责任的谎言而已。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沈河分局及城管人员当然无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限制在办公室的行为,已经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夏俊峰的多次陈述,秃头的城管人员先是辱骂他“你怎么那么能装B呢”,继而用拳头打他的头部,两人对夏俊峰拳打脚踢,秃头还拿桌子上的铁茶杯砸他。可见申凯、张旭东当时的行为不但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具有殴打辱骂情节,属于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3、夏俊峰在被羁押时,就要求警官将其胳膊上被打的伤拍摄下来,这有力地证明了被城管殴打的现实。
夏俊峰在被抓到办公室之前并没有受伤,案发之后数小时后即被抓捕,刺伤只能是在城管办公室被殴打所致。据夏俊峰陈述,当时他的“两个胳膊都有伤,青一块紫一块。大腿根部有很大一块淤青。当时没照相。脖子、后背都有青紫,头上还有包,但都没照相。左耳朵二个月都一直耳鸣。当时只照了胳膊,法庭出示的两张照片就是。”夏俊峰被殴打至身体多处青紫,事件发生过程又仅有数分钟,说明夏俊峰被城管殴打而被逼自卫。但一审判决书对案卷中的、法庭出示的这两张照片竟然只字未提。对这么关键的证据避而不谈,说明一审审判机关已经丧失了起码的中立性。

4、从死者的伤口形态分析,当时张、申两人正在俯身对夏俊峰进行持续殴打。

死者申凯左胸和背部刺创,死者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并且均有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
首先,非要害部位的刀刺不符合故意杀人的特点,如果是故意杀人,在极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去刺扎无关紧要的部位。
其次,申凯身高1.82米,张旭东身高1.80米,而夏俊峰才1.65米,如果都是站立姿势,不可能在胸部以上形成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当时夏俊峰为半跪姿势,右手持刀,只有向前上方和向左肩后乱捅,才能形成被害者胸部上方的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这也表明夏俊峰被踢成半跪姿势后,申凯和张旭东仍未停止行凶,而是俯身继续对之进行殴打。
最后,夏俊峰身体矮小,张、申二人身材高大,权力、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差距悬殊,且在城管办公室被限制人身自由,夏俊峰主动殴打两名执法队员,绝不符合常理;只有突然而紧急的防卫,使张、申不及闪躲,才能解释张、申二人身上刀伤的部位、走向和次数。

5、夏俊峰进行防卫时所使用的小刀,并非事先准备;而且当时情境下用刀防卫,完全出于本能。

夏俊峰所用的刀是平时切肠用的,并非有预谋准备。他并非一开始就掏出刀,也不是突然想起身上有刀;他是被城管人员猛踢下身时,用手去捂痛处,才摸到了揣在兜里的小刀。完完全全出于防卫的本能,他才摸出刀来进行反抗。

6、夏俊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夏俊峰的陈述,“到了执法队。陶冶先下车,开门。张旭东问:你农村还是市里的?我说:“这还有什么区别啊,摆摊的,都不容易。”刚进屋,后来又进来一辆车,下来一个人(后来知道他叫申凯),他进屋就骂我,开始打我,用拳头打在我脑袋和耳朵上,我就想往外跑,和申凯面对面了,马上张旭东就把我脖领子抓住了不让我跑,也打我,用拳头叮咣打,张旭东和申凯就把我夹中间了,张旭东用脚踢我大腿根部,特别痛,我右膝盖被踢跪地下了。我就去捂痛的地方,就摸到刀了。”
当时,夏俊峰被非法拘禁的状态在持续,被野蛮殴打的状态没有停止。在行凶者的非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夏俊峰被迫进行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要件。

7、夏俊峰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但并非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一般而言,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应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而对“必要限度”的把握,必须结合当时的环境、体质、精神状态、可能的反抗手段乃至相关的社会背景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当时的情况下,夏俊峰处在被非法拘禁状态,两城管人高马大,除了拳打脚踢之外,还用了铁杯子等工具虐待夏俊峰,使用铁杯子殴打夏俊峰,这足以对夏俊峰的生命形成了威胁。后面极可能有其他城管队员陆续进来,此时,除了用随身携带的摆摊用的小刀,没有任何其他的办法可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夏俊峰说,在那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会做出同样的反应”,这是最典型的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

根据夏俊峰当庭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他根本无法确定,自己被殴打何时结束以及会有何种结果。城管野蛮执法人所共知,城管打人事件几乎天天都有,而城管殴打公民致死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在互联网上Google“城管 野蛮执法”有261,000条结果,“城管 打死小贩”有602,000条结果,“城管 暴力 致死”有782,000 条结果。

2000年9月6日,四川眉山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管理中队郑光永、吴顺乾、驾驶员张卫东等人上街整治乱摆摊设点将杜某乱拳击伤,唐德明被甩下货车身亡。
2001年5月29日,宁夏灵武市城建局城市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强行没收锅灶时,将杨文志打死,并打伤杨建荣夫妇等人。
2001年11月12日,因与市容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安徽宿州市个体工商户张福才在多名执法人员的推搡与踢打中身亡。
2002年1月18日,重庆市沙区城管人员在检查市容卫生过程中与沙区双碑村陈家连生产队的个体户余波发生争执,开执法车从余波腹部碾过致其死亡。
2002年11月18日,26岁的青年郭战卫在西安被莲湖区数名城管殴打致死,与他同行的一名跟车青年也被打成重伤。
2003年1月2日,广东潮州市庵埠镇一名三轮车夫在与几名城管人员争执中丧命。
2003年2月,西安市雁塔区城管在小寨兴善寺东街清理占道经营时,一工作人员竟将摆摊的孕妇金昌艳推倒在地,并在金的肚子上踩了两脚。后经医院检查,金昌艳腹中的胎儿不幸死亡。
2004年7月20日,广州天河区员村街道办城管人员在野蛮执法过程中将外来商贩李月明打死。
2005年7月20日,经营蔬菜的56岁江苏农妇林红英被城管人员打死。
2005年11月19日,江苏无锡城管打死小贩吴寿清。
2006年2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第九分队将上海市民李秉浩殴打致死。
2006年10月9日,广西来宾市象州县的一名流浪汉被喝醉酒的城管队队长覃宗权殴打致死。
2007年1月8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山东济阳县经一路宏伟酒业经营部老板李光春被11名城管打死。
2008年1月7日,湖北天门竟陵镇湾坝村魏文华路过该市竟陵镇湾坝村时,发现城管执法人员与村民发生激烈冲突。他掏出手机录像时,被城管人员当场打死。
2008年7月30日,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的周某等4名执法人员在大田湾体育场附近将正经营的摊贩刘建平殴打致死。
2009年3月30日,江西萍乡市开发区横板村16组村民陈某被该区城管人员一、二十人群殴致死,事后家属抬着尸体封堵了境内320国道路段,抗议城管暴行,引发近万名群众围观。
2009年10月27日,昆明市福发社区城管分队在野蛮执法时与一三轮车夫潘怀发生冲突,并将其打死。
2010年6月1日,深圳城管与老太发生争执活活碾死老太.

与本案不无关系的是,死者之一申凯经常殴打商贩,在滨河派出所应有报案记录,比如,2008年7月份,一卖雨伞女商贩的胳膊被打骨折了。我们在庭前已经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小于辩护人申请取证的范围;而且即使没有查到报案记录,并不等于报案记录不存在;报案记录不存在,也不等于没有伤害商贩的事实。而沈河城管经常性的野蛮执法,即使没有本案商贩的证词,也是本地民众众所周知的事实。

不要以为这些和本案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真的与本案无关。这些事实(不管夏俊峰本人有没有清楚地了解全部城管暴行),在一个具体的案件里已经成为相关参与者的常识,或不言自明的社会认知或潜意识。这些社会事实已经深深嵌入行动者,成为行动者做出反应的理所当然的、无需思索的条件。从另一个方面说,城管把公民打残打死却受不到相应的刑罚制裁甚至完全没有任何制裁,这也是城管和商贩共知共享的“社会事实”。城管打人成本极低、具有殴打的动力,而夏俊峰则当时对伤害后果无法预期:被打死是完全可能的。

夏俊峰当时完全被打懵了,以至于他在防卫时失去了右手食指;以至于他完全不记得是否用刀捅了张伟,以至于发生了他完全没有料想到、也根本不希望发生的两死一伤的后果。在夏俊峰极为紧张的情形下,在极其短暂的时间内,要求他清晰地估计对自己的伤害后果、清楚地计算防卫行为的后果、明确地掌握防卫的分寸和尺度,这无疑是一种过分的苛求。我国新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条款,从而降低了界定防卫过当的标准,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其立法主旨显然是为了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争,提高公民抵抗暴力犯罪的积极性。

8、判决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缺乏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前已表明,夏俊峰的主观心态是自卫,是在被非法拘禁、遭到非法侵害时想要制止暴力并尽快逃脱的心理。张、申两人被捅了几刀之后没有立刻死去、还能站立起来并说话,说明夏俊峰根本不想杀死他们。而耽误治疗造成死亡的可能原因之一。一审提交的证据表明,从出事到送医院抢救用了19分钟,但从出事地点打车到463医院只需要5分钟,其中还等了一个红灯。根据城管祖明辉5月16日的证词,120迟迟未到,这耽误了最宝贵的抢救时间。依鉴定结论,被害人系失血性休克死亡,这不同于“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后者是主动脉出血,失血快,休克快,死亡快。而失血性休克死亡则是次动脉或静脉出血,抢救及时不至于死亡。这也说明夏俊峰了没有杀人的故意。

本案证人城管队员曹阳称:“我出来看见申凯向勤务区的后门走,走到我身边就倒在我怀里说:‘我被炸串那小子扎了’之后就倒下了。这时我又看见张旭东用手捂着腹部站在办公室里,能有两秒钟左右,没说话就倒地了。”可见,夏俊峰刀刺自卫完毕后,张、申两人仍可以勉强步行或站立。也就是说,夏俊峰在两名城管仍可站立说话时已经逃离,并没有采取进一步伤害手段以确保剥夺其生命。因此,曹阳的证词也可以证明夏俊峰并无杀人之故意。

沈河城管人员在大庭广众之下,毫无顾忌地殴打夏俊峰,强抢其维持基本生存的用具,在夏俊峰爱人下跪求饶的情况下仍然毫无怜悯,谁能相信他们把夏俊峰强行带回城管办公室却能耐心而温柔地对他说服教育?夏俊峰在闹市区被打不还手、东西被抢不还手、在自己爱人苦苦求饶时不还手、在被拽上车时不动手、在下车后进办公室之前也不动手,却在进了办公室、失去了逃跑机会的时候,主动用刀伤害申凯和张旭东?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故意,完全违反逻辑,不合情理。综合夏俊峰被抓、被打、被迫防卫的整个过程来看,根本不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者死亡的主观心态,其行为模式也与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完全不同。

9、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全部证人均未出庭,证人证言未经过当庭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而陶冶、曹阳等关键证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

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第十五条:“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本案证人张伟、陶冶、曹阳的书面证言均出现多处重大矛盾。

作为有重大影响的涉及公民生死的夏俊峰案,竟然没有任何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这不仅反映出公诉人、合议庭的轻率,而且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性是否正确。张伟的证词前后矛盾,陶冶、曹阳的证词和张晶、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的证词相矛盾。谁说真话谁说假话,经双方质证后自然可见分晓。证人不去面临挑战性的问题、不去回答合理的质疑、不让法庭观其颜色、听其气息、辨其言辞,如何能够排除人们心中的怀疑?如何让旁观者信服判决的公正性?

二、 一审判决夏俊峰死刑,属于量刑错误。

1、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不应该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0条之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对法律已规定得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行政处罚法》第8条,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没有所谓扣押和暂扣工具一类。沈河城管扣押夏俊峰的经营工具于法无据。
城管执法人员对夏俊峰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被告无照经营,可是城管事先并没有确认其身份,也就无法在行政处罚前得到其进行过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据。城管人员当日也未询问夏俊峰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根据行政处罚法,执法人员应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当日城管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被害者先是野蛮执法,后是野蛮犯罪;非法拘禁于前,暴力伤害于后;滥权悖德在先,践踏法律在后。沈河区城管尤其是张、申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的最重大的起因,被害人对其自身的死亡不仅有过错,而且有重大明显过错。被害人的过错或犯罪行为直接引起了矛盾的激化和夏俊峰的防卫反应。《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夏俊峰有自首情节并如实坦白全部事实。

3、夏俊峰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记录。其邻居朋友的联保信已向法庭提交。已经生效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 ……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4、夏俊峰真诚悔过,向被害者家属表示道歉,并愿意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由于属正当防卫,虽然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但夏俊峰的行为几乎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正当防卫应当受到法律的肯定和社会的表彰。

6、退一万步说,即使防卫过当,也应该免除或减轻处罚,处以缓刑或短期徒刑,这才符合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的情况下,防卫人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非常轻微。防卫过当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而来,而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社会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犯罪,是非常轻微的犯罪。按照刑法,“应该”也就是“必须”而不是“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而且首先考虑“免除处罚”,实在不能“免除处罚”的,也必须“减轻处罚”。

即使夏俊峰因防卫过当而犯罪,那也绝非故意杀人罪。至于他因为防卫过当构成何种罪名,则不是辩方的事情,辩护人不能指控委托人。本辩护人今天要做的事情是证明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三、 结辩:维护司法尊严,避免司法专横;慎重适用死刑,避免滥杀错杀。

本案的一审判决简单而蛮横,对控方证据照单全收,对辩方证据视而不见;对证据之矛盾未加解释,对无法解释的证据干脆不提;不但无法排除重大怀疑,而且把全部疑点之利益均归于控方。在这份死刑判决书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到法官比控方更积极;法官意图成为迫不及待的行刑者。不难看出,这份判决书是先有了结论,然后加以勉强的论证企图掩耳盗铃、瞒天过海。为了得出夏俊峰故意杀人的结论,竟超出检察院的指控:控方称“夏俊峰因故与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被害人……”,而判决书认定“事态已经平息后被告人持刀行凶”。显然,“发生争执”不是“事态已经平息”,夏俊峰是因为“争执”而拔刀刺人的。法院没有也无法解释“事态已经平息”与检察院指控的“发生争执”的矛盾。
这份6500多字的判决书,“说理” 的部分只有400字,主要有如下两段:

“本案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夏俊峰持刀连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数刀,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均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对控方的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方的意见不予采纳。”

“凶器类型”如何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欲置人死地者用切肠用的小短刀?“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如何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如何解释创口的方向?如何解释背部创口?如何解释夏俊峰离开时两城管并未当场死亡?刺击瞬间,三个人是何种姿势?为何是这种姿势?被刺第一刀时如何反应?为何有这种反应?被刺者人数、身高、心理、社会地位均占优势,为何能让夏俊峰得手?被害人死亡结果有无其他因素,比如耽误救治?

再如,判决书称,“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遭殴打而进行防卫一节,经查,证人陶冶始终距案发地点仅数米,其证言未能证实存在殴打一节,此节只有被告人陈述,无其他证据证明,认定此节证据不足。故本案不具有防卫情节,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不存在重大过错。此争议问题对控方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方意见不予采纳。”稍一分析,就可见其荒谬之处。

1、判决书对辩方有哪些证据支持夏俊峰遭城管殴打几乎不提,也完全没有引用其论争过程。
2、陶冶虽然距现场仅数米,但由于陶冶“把门关上,没听见什么声音”(卷三24页),他既没有看到夏俊峰扎人,也没有看到被害人打夏俊峰,这是很正常的,并不能因此否认被害人殴打了夏俊峰。按照判决书的逻辑,陶冶没看到夏俊峰用刀扎人,难道就否认了夏俊峰用刀扎人?
3、夏俊峰遭城管殴打并非“只有被告人陈述”,此节除夏俊峰本人的没有漏洞的完整陈述外,还有夏俊峰手臂受伤照片、被害人刀伤部位及方向、被踩掉的鞋底、张晶、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等证人的证言等等,这些证据并非单独存在,而是能够互相印证夏俊峰被殴打的事实。
4、判决书认定“本案不具有防卫情节”,却没有解释杀人动机,更没有解释矮小的夏俊峰何以有能力以一对三,极短的时间内用小刀造成高大凶狠的城管队员两死一伤。
5、判决书认定“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不存在重大过错”, 不存在“重大”过错,就肯定不是“不存在任何过错”了,那么是什么样的“过错”?被害人何以有过错?这种过错和夏俊峰的刀刺行为有何关联?这种过错何以完全没有考虑在量刑当中,何以执意要判处夏俊峰死刑?一审判决书之专横粗暴可见一斑。

审判长、审判员:

1997年城管出现以来,弊端早已显现,所犯罪行累累,可谓民怨沸腾。迄今未有一部全国性的《城市管理法》或者行政法规,城管“执法”从来于法无据;执法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领导机构缺失;法律监督缺位,僭越公安权力;城管队员法律身份不明,素质参差不齐,打手流氓混迹其中,借执法之名、行夺财谋私扰民害民之实,所在多有。在法律地位不清、权力制约不力的制度之下,城管人员的暴力习惯,也就成为城管制度的需要,成为这种制度的一部分。法外暴力用于补充规则之不足,用于弥补身份威信和法律威慑之不足,因此也就不再是个人化的;法外暴力既是变态的“城市管理”“城市形象”需要,也就必然是普遍存在的,得到居庙堂者的默许;法外暴力得不到民众和媒体的有效监督和法律的严肃制裁,也必然会滋长城管人员使用暴力的积极性。运用暴力而极少受到处分,这滋长了城管队员的阴暗心理,这被城管的作为“特权”和有身份、有面子的标志。法律和政治地位暧昧不清,势必用谋财、泄愤、与民争利来弥补。暴力一旦开始,就具有自身的惯性,在具体制度的纵容之下,在群体心理的传染之下,就会成瘾、成为习惯。我相信张旭东申凯在妻子或孩子面前,绝不会表现其人性的残忍和暴力的轻率,他们在家庭的场域之下遵循爱和良善的原则,而在城管集体执法的场域之下,则被施暴的欲望和激情所吞没。——尽管本辩护人为了夏俊峰的利益和本案的正确定性,必须指出申凯和张旭东当时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但我对他们绝不仅仅是谴责。他们,是我的同胞,与我们一样生活在这个不完善的世界之中;他们,毫无疑问,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我对他们抱有深切的同情;我能真切感受到他们家属失去亲人的哀痛;他们自身的和家庭的不幸,也是整个社会的不幸。

城管制度已经让两个家庭破碎了,我们难道非得让第三个家庭破碎吗?我们已经失去了申凯和张旭东两个公民,我们已经有几十个公民被城管打死,我们已经为野蛮的城管制度付出了沉痛的代价,难道我们非得用司法的公正性为城管体制的弊端和城管队员的野蛮背书?难道我们非得把司法当做城管的复仇之手,置夏俊峰于必死之地,让父母失去儿子、让妻子失去丈夫、让9岁的孩子永远失去父亲?

审判长、审判员:

在全球反对死刑的潮流之下,绝大多数国家已经立法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一般也只针对谋杀等最为严重的暴力犯罪。难道我们不但要把死刑适用于经济或非暴力犯罪,而且还要适用于防卫过当或者正当防卫的案件吗?因正当防卫被执行死刑,曹海鑫的悲剧成为河南司法史上洗刷不掉的耻辱,我们难道在21世纪的今天在辽宁重新上演这一悲剧吗?

两个公民的死亡是社会悲剧,但如果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一个明显的巨大错误,是社会难以承受和接受的悲剧,中国司法也将长期笼罩在夏俊峰案的阴影之下。如果夏俊峰被判死刑,必将有更多无辜、无助的商贩死在城管手下;如果正当防卫而被判死刑,那么一个人在正当防卫之后,可以继续疯狂地杀人而不必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一个人只能死一次;如果正当防卫而被判死刑,那将不再有罪与非罪、善与恶、生与死的界限,我们社会中本已非常可怜的规则的力量,也必将被邪恶、混乱和野蛮所摧毁。

不夸张地说,正当防卫的公民被判死刑,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暴徒将更加气焰嚣张,公民面对非法暴力时的反抗必将畏首畏尾;邪恶将得到支持,受害者被暴力犯罪侵害之后,又再次受到法庭的侵害。面对非法侵害时的防卫行为不仅是美德而且是本能,但反抗行为非但不受到保护赞扬反而受到谴责甚至要被定为死罪,那么我们今天的判决所要伤害的,就不仅仅是夏俊峰的法定权利,而且将是整个法律的尊严、社会的伦理和民众的是非判断。

我希望今天法庭的判决,能够说明我们的司法体制还有起码的是非观和独立性;我们希望夏俊峰案的司法过程,能够让人们看到我们这个多难的民族,还能够从苦难中反思,并坚定地站在法治和人道主义这一边。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滕彪
2010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简历
2008年03月16日 11:09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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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简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 新华社发

王胜俊,男,汉族,1946年10月生,安徽宿州人,197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9月参加工作,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毕业,大学学历。

现任中共中央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央政法委员会秘书长。

1964—1968年 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学习

1968—1968年 留校待分配

1968—1983年 安徽省六安县木厂铺农场职工,县革委会办事组秘书、党的核心小组成员,县委办公室副主任,苏家埠区委副书记,六安地委宣传部宣传科干事、科长

1983—1984年 安徽省六安地委副书记(1983.12兼六安县委书记)

1984—1985年 安徽省委常委、省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其间:1985年3月—7月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1985—1992年 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1988.02)、党委书记(1988.11)

1992—1993年 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其间:1992年9月—11月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1993—1998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

1998—2005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

2005—2008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

2008—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

中共十五大当选为中央纪委委员,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


请问,毕业于历史系,历任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身为中国最高法院院长的王胜俊,真的知道法律是什么吗?他即将对小贩夏俊锋的死刑判决进行最后复核,他真的了解他做出的夏俊锋死刑复核对中国法律和社会的意义吗?
 
国会山反堕胎大集会 加拿大首都渥太华国会山上访抗议日记2011年5月12日

2011年5月12日,渥太华国会山上访抗议六个月又十二天,今天星期四,晴天。今天国会山来了成千上万的示威者,原来是反堕胎全国大集会加大游行。来的人把广场的草地都占满了,后来统计大约有2万参加者。上午到国会山的时候,还有一位皇家骑警开巡逻车过我面前,我和他打个招呼,这位骑警还对我来个V字的胜利手势,我大受鼓舞啊。

今天我也有很大收获,来看和来问的人们络绎不绝,我一边和其他人在讲述,一边又有人围上来,我赶紧发小宣传单。从十几岁的小学生到七八十岁的老者,很多不敢相信中国会发生这么可怕的事情。还有一些可能是教会的人,他们告诉我,中国的家庭教会被打压的也很严重。他们还为所有的受害者祈祷。

幸好昨天提前得知,多准备了些小宣传单,今天发了有4百多份,再加上他们看完网上的视频报道,更多的人能了解中国的那些没人性的官吏们了。今天还有一位摄影师扛着专业摄像机对着我的抗议图片的展板拍摄了几分钟,希望这个画面能让越多的人看到,越多的人就能知道发生在中国的罪恶事情。

今天新说秦王朝灭亡原因之五十一,秦王朝没有在士兵中推广秦始皇思想。其实秦始皇也有思想,只是没有编写出其思想文集来。思想文集这东西可是万能钥匙,比百科大全书和医药大典还有用。思想文集可是能打开聋哑禁区,能止血止痛,能医百病的。

如果秦朝的士兵们有了秦始皇思想指导,就有了战无不胜的精神原子弹。古代士兵打仗,每次战斗,伤的人比死的人多。伤兵不仅降低的军队的整体作战能力,而且还拖累了其他没负伤的士兵。要是有了这个万能的思想文集,秦军的士兵们伤亡就能降低到最低限度,不仅小伤的士兵立刻没事了,重伤的士兵们也会很快痊愈了。这样秦军战斗力显著提高,反秦部队早就被打败了。

宁波市江东区最新暴力拆迁--血泪控诉宁波市江东区拆迁办之非法暴力行为http://sunwujun.blogspot.com/2011/04/blog-post.html
关于我们村的强拆情况,这是文章链接 法官说:“要想出去,不要上网,不要上诉!”——官黑勾结 百姓凄惨 http://sunwujun.blogspot.com/2011/02/blog-post.html 我们家就是在这个宁波市江东区东郊乡戎家村。这是我的一位网友制作的英文网站 www.chinapetition.net (这是一个google的group) 里面有很多关于国内暴力强拆和黑监狱非法对待访民等英文媒体报道。我就把这个网址写在我的抗议牌和小宣传单上了。谢谢大家 作者孙武俊 613-791-7788 邮件chinesepetitioner@gmail.com skype用户名chinese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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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你自己开个网站

天天在这里公布坏消息,看多了心情不好,心理变态了,看不好的,再看点好的,说点建议,怎么做才能变好。要不你自己开个网站。灰色的,黑色的,越恐怖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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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奏是奏是~要是全中国的人都他一样天天到别的国家抗议,多毁国家形象~祖国是妈妈,不管她好还是不好,可以不爱她,但不可以打她:b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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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没说话,跑出来的马甲是五毛?虽然怀疑LZ的方式,方法的有效性,但是坚决支持LZ表达的权利。
 
俺顶顶顶顶你最后一句
前面理解不了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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