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拟规定怀孕14周擅自终止妊娠3年不准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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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南宁3月31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广西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打算出台规定,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擅自违反者3年内不批准其再生育。对此社会上都有哪些意见、声音呢?我们来连线中央台驻广西记者张垒。
  主持人:首先来给我们介绍一下这个规定的内容有包括哪些?
  记者:这是一个修订的草案,还需要人大审议。而且记者在网上也检索了一下,发现广西是走在了前列,但并不是全国第一个。之前湖南、山东和安徽等省都有这样的法规出台,目的是为了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升高的势头,也就是说男多女少的现状。
  广西的草案首先对胎儿性别鉴定机构做了规定,只有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才可以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如果孕妇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比如超生、非婚怀孕,或者没有达到生育年龄是应该及时的终止妊娠的,这个上面没有限制。
  如果说是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孕妇怀孕14周以上的必须得经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机构批准,取得证明才能够进行人流手术。
  如果没有其他原因,只是因为婴儿的性别原因是不批准进行人流手术的。如果违反规定擅自实施手术的话,三年内不会批准她再生育,而且还要罚款。
  
  
  
(编辑:SN046)
http://china/2011-03-31/1479941.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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