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未未犯“重婚罪”研究初探

付子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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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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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艾未未(1957年生)在已经有合法妻子路青的情况下,还有个另外一个女人:王

芬(1978年生,江西人),并有个2岁的私生子:艾X, 王芬和孩子住在朝阳区大西洋城小区


那么有许多对法律敏感的网友,就提问了艾未未这种情况下是否犯了重婚罪?特别是很多已婚

女士对此事表示了强烈关注!
一、让我们简要了解一下重婚罪(给大家普及一下法律常识)
(一)什么是重婚罪?
中国大陆刑法规定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男女双方结婚后,婚姻关系被合法解除或一方当事人死亡前的期间,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期

间,如在此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
(二) 重婚行为的类型
  与婚姻关系相对应,重婚也有两种情形:
  1法律重婚行为构成的重婚罪(简称法律重婚),即经过婚姻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

。法律重婚是以完成结婚登记作为非法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是否进行性

生活等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
  2事实重婚行为构成的重婚罪(简称事实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群众公认的重婚

形式。大陆的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作出的司法解释

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三)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观要件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例如,重婚者又和第

三者登记结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

,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可称之为事实重婚)。
2.犯罪主体分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

婚的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这种夫妻

关系既包括经过合法的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二是相婚

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后一种主体就其本身而言,并没有“重婚”,但从重

婚关系的整体来看,这种主体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质上与重婚者的行为完全相同,故中国

大陆刑法明文规定这种主体构成重婚罪。
3.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重婚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认为自己的

配偶死亡或者认为自己与他人没有配偶关系而再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相婚者必须明知他人

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如果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
除构成法律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亦可认定为重婚罪: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

6个月以上的;
  (5)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关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相对方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二、艾未未重婚罪研究
艾未未与路青是合法夫妻,艾未未与王芬是否进行婚姻登记,暂未知晓,所以暂不讨论其

是否符合重婚罪的第一种类型“法律重婚”,如果艾未未与王芬也进行了婚姻登记,那么毫无

疑问艾未未显然犯重婚罪。
下面重点讨论下艾未未的“事实重婚”。
艾未未与王芬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艾未未不会傻到在有老婆的情况下再与另一个女人

举行一次结婚仪式 )。
(一)“事实重婚”重婚罪客观要件:
那么请看上面提到的“事实重婚”的认定之(3)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

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
a、据艾未未的工作室人员称 艾未未每周会抽出一至两天到王芬住处过夜,很有规律并

且已经持续了好几年,那么艾未未与王芬稳定的同居关系已成立。
b、艾未未与王芬于2009年2月,生育一私生子,名叫艾X。(小孩还小,名字不公布了

),那么生儿育女已成立。
(二)“事实重婚”重婚罪犯罪主体
根据上述情况看,艾未未与路青是合法夫妻,而王芬是第三者,所以 重婚者:艾未未

,相婚者:王芬。
但如果王芬也结婚了,艾未未与王芬两人既是重婚者又是相婚者。
(三)“事实重婚”重婚罪主观要件
艾未未明知自己有配偶路青而又故意与王芬形成事实婚姻。
相婚者王芬曾是艾未未的工作室成员,对艾未未有妻子路青也是心知肚明,明知艾未

未有妻子而与艾未未形成事实婚姻。
艾未未作为重婚者符合了“事实重婚”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王芬作为相婚者也符

合了“事实重婚”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艾未未与王芬均构成了重婚罪。
三、重婚罪的处罚
大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犯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PS:作为一个已婚女性,对路青的遭遇深感不幸,强烈建议对艺术抄袭剽窃家艾未未进行重婚

罪审查!!! 这也是广大妇女的强烈呼吁!!!
 
广大妇女的也强烈呼吁对共高层人进行重婚罪审查!!!
 
现在艾未未不能说话了,我们谁来为艾未未说话呢?

昨天听说艾未未被捕了。作为一个普通人,我十分揪心。我很难想象一个像艾未未这样
的人也会被逮捕。但是想一下自己是在中国,再想一下被囚禁在家中的陈光诚和即将面
临起诉的冉云飞,也就想通了。这里是一个连法律都不能做挡箭牌的国家。

艾未未,胖子,有大胡子。和我们一样爱捣鼓一些稀奇古怪的玩意,也爱翻墙出去看新
闻。从不计较送朋友东西,也爱拍真实的故事。追求真实,反对虚假。遵从邓小平爷爷
“求真务实”的号召。也为国家奥运会工作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他先前被限制出行过,被警察殴打过。但是被拘留超过24小时这还是第一次。以我有限
的社会常识也可以猜到这次与以往不一样。或许,再过几天张思之大律师就会多出一个
客户。从此,再也看不到绝伦的艺术品,再也看不到推特上狂野的回复。我抽屉里的几
颗陶瓷葵瓜子也许会寂寞,但是我身上印着板砖的文化衫依旧会坚挺出现在街上。

我已经不想呼吁什么,我也无力号召什么。从一九四九年本朝开国算起:反右、文革、
严打、学潮、维稳,每一个时期都有无数揣着自己良心走进监狱的人,也有无数揣着自
己良心被割下头颅的人。五星红旗为什么是红的?是无数还有良知的人鲜血染红的。

艾未未曾经为上访者说话,为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说话,为汶川地震(专题)遇难的小学
生说话。现在艾未未不能说话了,我们谁来为艾未未说话呢?如果连凭着良知说一句真
话的勇气都没有了,那么我真相信历朝历代“吾皇万万岁”的口号都实现了。最后,我
想用李志的一首歌来作为结尾:“人民不需要自由,这是最好的年代”。
 
先把重婚罪犯老毛从棺材里掏出来喂狗,共党里的现职官员多数都犯重婚罪。


占天安门广场的那块地也是没交使用费的,赶快派城管去强拆了好做房地产生意!
 
这事越捣鼓越让人义愤填鹰。

那个啥啥墨,歇会儿吧!
:blowzy::blink:
 
说到"重婚罪", 全中国的官员都笑了.

有人说树大招风, 老共只抓出头鸟.

是吗? 那么叶三少和赵姨娘呢, 还有名为叶X的未成年小孩呢? 一个是保利集团的头, 一个是国际章泼墨门主角, 都够出名了吧, 算出头鸟了吧, 有没有人敢去动动呢?

所以啊, "玩政治"才是关键.

你和我讲法律, 我和你耍流氓.
你和我耍流氓, 我和你讲法律.

这句话实在是精辟.
 
艾裸奔搞小三,引来“网上裸奔人士”一片喝彩声。这也是CFC一道亮丽的风景线。:D
 
形象不美还爱裸体

本对艾末末没有什么印象,这次,到处都是他的裸体形象.
如果这就是艺术,还真没有那么高的水平去欣赏,看后很恶心,很后悔.
不要一抓了谁,就替他喊冤.难道是名人之后就可以不受法律制裁吗?
只不过发庭应按程序抓人,不要搞失踪.
 
毛主席和江青有结婚证么?

跟贺子珍有离婚证明么?

有木有有木有?
 
本对艾末末没有什么印象,这次,到处都是他的裸体形象.
如果这就是艺术,还真没有那么高的水平去欣赏,看后很恶心,很后悔.
不要一抓了谁,就替他喊冤.难道是名人之后就可以不受法律制裁吗?
只不过发庭应按程序抓人,不要搞失踪.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将低级、庸俗、下流的东西插上艺术的标签拿出来贩卖只能让人恶心。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将低级、庸俗、下流的东西插上艺术的标签拿出来贩卖只能让人恶心。

又胡说八道了,群众的眼睛有那么亮吗?
 
毛主席和江青有结婚证么?

跟贺子珍有离婚证明么?

有木有有木有?

别“有木有”了,又不是九零后,用这种词法凸显脑残的一面。


第一,生活基本常识:法律“木有”追溯性。

中国婚姻法1950年开始颁行的,立法以前结婚的不算违法。比如以前有徐志摩,没脑残说他们需出示结婚证;现在何鸿燊有四房太太,都是在澳门婚姻法颁布前结婚的,不能说他违法。

第二,生活基本原则:不能够靠臆想判断事情

前面第一条其实没什么必要讨论,因为这个问题不存在。我们不光要懂法律,还要学历史。
当时联系白求恩来华的记者史沫特莱写的《延安日常生活中的历史(1937-1947)》,和王稼祥的夫人朱仲丽的《江青密传》里都有提过这个问题,基本说法相同,一些小细节有点出入,也都在正常范围内:就是毛主席与江青的结婚,是与贺子珍分手之后。毛主席与和贺子珍离婚的责任在贺子珍。


年轻人愤不是坏事,但是再加上傻,就容易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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