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公租房建设单位可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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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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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今天上午,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于6月1日开始执行。
《通知》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转让、捐赠等环节中,对契税、土地增值税等需要经审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减免税手续;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自行减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自行减免相关税费,并妥善保管公共租赁住房各环节的相关材料(包括变更信息),以备主管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评估检查。 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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