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移民申请人必需回原居地申请的解答(zz)

浅浅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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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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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不是一些华文报导所称的移民部第十一政策)规定:

(1) 申请加拿大永久居民的申请人,除了申请难民和居于人道的移民外,必需在下列国家的加拿大领,事馆递交申请:

(a) 申请人居住的国家。居住的国家定义为在所在国合法居住一年以上;
(b) ....

这一规定在今年五月一日实施。其实这一规定并不是新的规定。旧的移民法也有类似规定。

对广大华人移民和留学生来说,新的规定并没有太大的不利影响:

(1) 如果你的配偶或未独立子女已在加拿大,你仍可以在加拿大境内递交担保和移民申请;

(2) 如果你是海外学生,并在加拿大持有效签证已居住一年以上,如果你希望申请技术,投资,企业家,自雇等移民,你可以在美国水牛城的加拿大领事馆申请;

(3) 如果你在美国持有效签证居住一年以上,你可以在美国水牛城申请加拿大移民。

所以,对华人移民和留学生来说,新的规定影响不大。受影响的包括父母来加不到一年的担保移民,来加旅游,商务考察等不到一年的移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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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来加不到1年就不可以申请担保移民吗?
我在5月1日以前递交申请也不行吗?

5月1日是指送达MISSISSAUGA还是BUFFALO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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