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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规定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最高可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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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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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躲避巨额债务,男子和妻子提出假离婚,并将所有财产都给了妻子。而后,债主通过法律途径追债,他却因“身无分文”无法偿还。近年来,“假离婚” “假债务”等虚假民事诉讼正在逐年递增,已经成为困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一个“毒瘤”,不仅侵害了特定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

  昨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防范和治理虚假民事诉讼意见“二十条”,对虚假民事诉讼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并且建立了虚假诉讼“黑名单”, 对其涉及的所有诉讼都将重点审查。“意见”规定,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报记者刘志杰 实习 生李红玉 通讯员王力夫 胡淋伟 长沙报道

  10类虚假民事诉讼最常见

  长沙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易前 介绍,近几年来,随着民事经济纠纷及其诉讼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长沙法院在审判中时有发现当事人串通他人、伪造证据、虚构纠纷提起诉讼,以图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虚假民事诉讼问题。虚假民事诉讼不仅侵害了特定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易前介绍,目前的虚假民事诉讼多 发于财产纠纷案件中,十种较为常见的虚假民事诉讼主要包括:民间借贷案件;以设立建筑施工项目部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被告的借贷、买卖、租赁等财产纠纷案件; 涉及认定、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存在法律或政策限制的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以资不抵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劳务、财产纠纷案件等。

  “意见”明确,对具有虚假民事诉讼嫌疑的案件,经人民法院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撤诉处理。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予以拘传。原告拒不到庭或无法联系,委托代理人对案件具体事实又无法说清或缺乏必要证据证明的,应以举证不能为由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不能证明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举报虚假诉讼将予以奖励

  易前介绍,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制造或协助当事人制造虚假民事诉讼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其它中介机构,除依法处以训诫、罚款或拘留外,还应当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通报全市法院并在各法院立案窗口公示。

  长 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冬华表示,一些不良律师以及法律中介机构明知当事人故意造假,还依旧帮助其进行诉讼,按照“二十条”解释规定,律师如果再制 造或协助制造虚假诉讼,一经证实后,立即被纳入法院系统黑名单。“虚假诉讼黑名单”里的律师及中介机构,他们今后的诉讼都会被重点审查。

  此外,对揭发、举报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奖励。

  可追究刑责的具体分类

  (一)为了提起虚假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的,以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移送处理;

  (二)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或者伪造公司、企业等单位印章的,或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以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移送处理;

  (三)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财产的,以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移送处理;

  (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以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移送处理;

  (五)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的,以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移送处理;

  (六)国家工作人员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公款或本单位财产的,以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移送处理。

  [虚假诉讼案例]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害配偶财产权利

  王某与金某系夫妻,因家庭变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2010年5月,王某私下将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出售并将售房款转移;2010年9月,王某将金某诉至 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妻子金某全部银行存款200000元,之后王某撤回起诉。2010年10 月,王某串通其朋友方某,由方某凭借一张伪造的2007年11月8日王某向其出具的20万元借条,将王某和金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和金某夫妻共同承担还款 责任,并只冻结了金某银行存款200000元,金某觉得借款不可思议,2007年夫妻双方的感情还比较好,20万元的现金借款其不可能不知道,借条肯定是 伪造的,是王某为侵占其财产,合谋方某提起的虚假民事诉讼。庭审中王某对方某的诉求无任何抗辩,全部自认,且与金某的对抗情绪十分强烈,极力为方某的债权 辩护,对法官关于借款过程的询问,一律声称现金交付。

  借民间借贷外衣非法进行经济适用房交易

  朱某购买了一套 经济适用房,随着房价的上涨,朱某欲出售该房,并已找好了买家郑某,为了实现该房的低成本转让,朱某在其律师的策划下,制造了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朱某在郑 某支付价款后,就房屋交易价款向郑某出具现金借条,郑某以朱某拒不偿还到期借款为由,将朱某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受理后,双方迅速达成和解协议(朱某事先拟 好),约定朱某因无法偿还郑某借款,自愿用其所拥有的房产抵偿郑某债权,并要求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因为是调解结案,且双方当事人故意 隐瞒,调解协议在形式上根本看不出违法性,承办法官遂根据双方达成的以房抵债和解协议出具调解书,郑某根据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要求房产部门按照调解书的内 容进行变更登记,因为生效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房产部门多数也不愿以政府对经济适用房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或普通商品房产权交易的硬性要求对抗生效的调解 书 ,遂为买卖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意见解读]

  有利于减缓虚假诉讼的上升趋势

  “意 见”第十五条:对参与制造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及案外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 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冬华称,“意见”明确提出了“构成犯罪的”虚假民事诉讼,将移送公安和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检法联动惩处虚假民事诉讼,加强了对虚假诉讼的查处力度。

  法律工作者李健表示,虚假民事诉讼不但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还欺骗了国家司法机关。在民事纠纷日益增多的当下,“意见”的出台具有一定的威慑和警醒作用。

  李健称,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还没有专门针对虚假诉讼的惩戒条款,民法也没有明确将虚假诉讼等恶意诉讼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的一种,“虚假诉讼的惩罚成 本比较低”。一些人看到这种做法得手容易,也纷纷效仿,导致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新公布的“意见”,对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堵截防范具有一定积极作用,有利于 防范司法资源被恶意的浪费,避免当事人因虚假诉讼而被“误伤”。

  “意见”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或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设立禁 止虚假民事诉讼的警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立案人员应着重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重点审查原、被告身份是否真实,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是否真实,原、被 告之间是否存在人身、财产、职级或关联关系,以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符合常理。

  【解读】

  胡冬华称,法院在立案窗口设立有关虚假诉讼的警示宣传,告知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有利于合理引导当事人。此外,意见还列举了可能属于虚假民事诉讼的案件,如当事人之间为亲属关系、原被告配合默契、当事人从不到庭参加诉讼等,这些都有利于加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防范。

  对于此条规定,李健认为该规定增加了执业律师的工作成本。意见规定,立案人员应当要求提起诉讼的自然人当面签署或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提供有效的联 系方式。该规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正规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诉讼成本,尤其对于执业律师来讲,为当事人服务的空间有所压缩。他建议,“意见”若能将自然人的 当面签署的监督责任下放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同时也由这两个主体来承担因造假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这将更加均衡。

  [民诉法大修相关规定]

  人大常委会委员:要立法促进诚信诉讼

  10月25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揭开面纱。继2007年对部分规定作修改后,这是民诉法实施20年来首次进行较大规模的修改。此次修改,开始瞄准了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泛滥等难点。

  长沙市中院出台的“意见”明确了虚假民事诉讼的定义,是指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定义务,采取串通他人、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等 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误导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实现其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 处。

  恶意诉讼是什么?比如原告为了在离婚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财产分配与朋友恶意串通好,让朋友起诉他欠款100万元,最后得到一个判决书和调解书,成为夫妻的共同债务,让妻子承担本来没有的债务,使得妻子分得的财产更少,从而在财产分割中获利。

  “这就是恶意诉讼,现行民诉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次修改就是把恶意诉讼、恶意调解的概念正式写入到法律中,加大对此类情形的处罚力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

  草案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或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罚款、拘留、刑事处罚。

  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虚假诉讼等问题提出了一些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龚学平委员说,要完善虚假诉讼的防范、审查和制裁的制度,促进诚信诉讼。“在诉讼当中存在个别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纠纷,提起诉讼,以图谋获得不 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的现象。比方,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借助虚假诉讼来转移财产,逃避财产的分割,再比如,被执行人利用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为 促进社会诚信的建设,遏制虚假诉讼,确保民诉法真正实现合法诉讼权利的目的,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的防范、审查和制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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