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to keeps her 66K down payment......On YouTube

很简单,Minto可以选择根本不跟你谈,有事法庭见。同时观察你的一举一动,一旦发现你有出格之举,马上诉你一盘儿。Minto有那么多律师,闲着也是闲着。否则,与Minto有纠纷的都不走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去举牌,Minto还做不做生意?还养那么多律师干嘛?


你有吆喝的功夫,不如实实在在地去做点告Minto的准备工作。


正如你说的“Minto有那么多律师“,但他们似乎还不如你啊?到现在还没有行动?

其实我也知道你是好心,但是你缺的是血性和胆量。不倒翁的押金已经被Minto扣了,现在没钱打官司,还要带3个孩子,你说Minto能将她怎么样?

关键是不倒翁手里有过硬的书面材料。不倒翁不是无理取闹。Minto也必须考量将此事再闹大的后果!
 
凡是看过那个帖子的,大部分人还是比较震惊的,从此对这事保持中立态度。

我也是的。

现在,我理智上持中立态度,情感上希望BDW能得到她所希望的。
 
关于这段视频,楼主的目的是争取最大范围的同情和支持,而这段视频只是平铺直续事实,为什么不讲讲这件事给楼主造成的身心伤害,比如你曾经提过的差点出车祸,去看医生什么的,再讲讲这66K也是你辛苦攒下的血汗钱,是你来这的安家费,还有这次事件中你的孩子是怎么紧密团结在你的周围,还帮你亲手写抗议牌,关于这一点可参看那个雨刷发明人告到福特公司那个电影,没有家人的支持他是做不到的。

还有完全同意歪批的话,为什么要带墨镜,连你的眼睛都看不到,让别人怎么相信你,那个墨镜让你略显凌厉而温婉不足。我想这不是你想要的效果,如果我是你我会好好利用这段视屏,反复推敲,不怕NG,你已被逼入死角,所以更要谨慎,深思熟虑后再MOVE,一旦出牌,就要达到积极的效果。

大佬就是大佬:cool::cool::cool:
 
阿土说的靠谱.

刚刚翻了我的APS和回想了一下签约过程. 希望不光是对BDW, 也是对所有要跟BUILDER购房的朋友有帮助:

STEP 1: 卖方提供APS样板;

STEP 2: 买方仔细读完APS后在卖方AGENT的WITNESS下签字. 这是买方的购买意向(BUYER’S OFFER). DEPOSIT CHECK在这个时候交, 用以证明买方的诚意;

昆仑三圣注:BDW说的卖方AGENT签的字, 可能是签在”WITNESS”一栏

STEP 3: 这个买方OFFER被发到BUILDER总部, BUILDER审核后如果没有问题会在”THE BUILDER ACCEPTS THE OFFER”下面签字.这个签字人必须能代表公司(Have the authority to bind the Corporation. 所以这个签字人不可能是SALES AGENT. 在我的APS上他的TITLE是”REGIONAL MANAGER”.

昆仑三圣注:如果BUILDER对买方APS有异议,可能会对OFFER做必要的修改,这个修改后的OFFER应该被理解为卖方的COUNTER OFFER.

STEP 4: BUILDER授权人签字后的OFFER发还给买方.

STEP 5: 买方律师有5个工作日的时间REVIEW 有双方签字的APS. 在这其间如果买方律师对APS有任何异议, 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取消APS. 卖方必需无条件退回DEPOSIT;

昆仑三圣注:这个步骤极其重要,可是很多人选择忽略这一步.部分原因是因为不少律师REVIEW要收费.

STEP 6: 买方律师5个工作日内没有异议, 或者买方EXPLCITLY WAIVE SOLICITOR’S REVIEW. APS is EXECUTED,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免责声明: 以上描述仅供参考.其中"昆仑三圣注"部分是我个人的理解,不是阐述事实.

这段陈述太精彩了,高人。:cool::cool::cool:
 
这是对这件事前因后果的解读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如果你的答案是就应该相信法律文件上的数字,而没有做到眼见为实,相信如果(既成)事实与文件上的数字不符,那也是另一方的违约责任,那么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念。如果以这样的思路与MINTO 打官司,玄。

我们假设确实由于甲方失实误导,使乙方对合同的内容产生不同的理解,这仍然不足以使乙方可以全身而退。 乙方仍然要证明,在失实误导的情况下,他作为缔约方没有可能了解到事情的真实情况
( “an ordinary person would not had the means of discovering the truth with ordinary diligence”)。 如果你的due diligence 仅限于向对方sales要求确认,然后相信签下的文书,说实话,在 inventory home sold as is 的情况下,这是不够的。

MINTO强调的是BDW看过房才签约的,针对as is 这一点,否认辩解都没有力量,BDW除了证明误导的事实,还需要能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在签约时,相信自己所看过的房就是自己想要的model(标准版) 而没有理由怀疑这一点,如果能说明自己也没有能力察觉或核实这种怀疑更好。我曾经提醒大家注意, “I am not mint” 网友在“灾难”贴159楼有一段很好的论述:“有关这方面的审判案例,我可以提供给你参考.法庭判决的关键点在于:买家本人亲眼见过房子,有没有能力和合理的机会:在签约的时候, 发现图纸尺寸与实际的面积不同?”。 我希望当事人仔细琢磨一下这里面的逻辑,想出更好的应对策略。



这里BDW提到合同无效的观点。这也是我几次发帖一贯的主张。然而,BDW似乎是说由于MINTO单方面撤出户型图和外观图,那合同就自动无效了,i.e., void, invalid, 打开始就无效, 我觉得这比较勉强。 我认为那个合同很难说是自动无效,而是voidable, “可以主张无效”, 而这必须要经过法律程序 (the process of rescission),不是单方面宣布就行的。你可以主张,你和MINTO签署的其实不是同一个文件,因为MINTO签字返还的文件里面缺失了你认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合同不反映你的购买意愿,合同缺乏 a meeting of the minds 才voidable 的. Void contract 和 Voidable contract 用中文说都是无效,但之间的区别及其implications, 还建议BDW与律师仔细斟酌。

关于那个有双方签字的合同本身 -- 我相信其中,肯定还有多处提到"2010 Yorkville C", 但是同时是不是也提到了由City of Ottawa 批准的 Plan No.? 要知道,MINTO的底气在于,那房子是按照市府的Permit, 即2007 Yorkville C Reduced Nook 盖成的, 证房相符,在这方面没有漏洞。 MINTO主张因是Inventory Home, 眼见为实,所以合同中那些与房子不符的reference都被一笔勾销了,包括BDW认为的2007 vs 2010 这一重磅炸弹。 双方各执一词,孰轻孰重,不上庭辩论是难以厘清的。这也是我主张跳出合同框架看问题的一个原因。

再次声明,本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意见仅供参考。

你虽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提供的这些参考意见仍然够分量。:cool::cool:
 
不倒翁在收到正式合同的当晚就发e-mail抗议了。
 
这么多人不遗余力的找不倒翁的破绽,另外一些人为找出的一些根本不存在的破绽喝彩,虽然知道你们多数人是出于好心,可这也不是常人能忍受的。
 
这么多人不遗余力的找不倒翁的破绽,另外一些人为找出的一些根本不存在的破绽喝彩,虽然知道你们多数人是出于好心,可这也不是常人能忍受的。

想必闲老一定记得:“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
 
正如你说的“Minto有那么多律师“,但他们似乎还不如你啊?到现在还没有行动?
Minto 在保持低调的同时没费任何力气就占尽先机,目前有什么必要再行动?

其实我也知道你是好心,但是你缺的是血性和胆量。
阿土只是冷静下来看看Minto能出什么牌,与血性和胆量不着边儿。

关键是不倒翁手里有过硬的书面材料。不倒翁不是无理取闹。Minto也必须考量将此事再闹大的后果!
以目前的情形看,Minto不愿闹大,但也不怕闹大,它是有备而来,该考量的早考量过了,现在就是见招拆招了。
 
Minto 在保持低调的同时没费任何力气就占尽先机,目前有什么必要再行动?


阿土只是冷静下来看看Minto能出什么牌,与血性和胆量不着边儿。


以目前的情形看,Minto不愿闹大,但也不怕闹大,它是有备而来,该考量的早考量过了,现在就是见招拆招了。

那你就好好看戏,坐稳了。不过提醒你,看戏有看戏的规矩:别大声喧哗。
 
在没有庭审判决前你说是M的责任,依据何在?M并不拒绝法律途径,拒绝的却是LZ,这点更会让公众对谁的责任浮想联翩。

似乎没看见BDW说拒绝走法律途径,只是她的支持者们说“没钱,怎么打官司”。
 
楼主及支持者都是感情用事,不关心如何能赢,一味相信有理就能赢。
那一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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