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人,我不完全同意他的观点。
浏览附件835847
唯善六四:
马悲鸣
第一,在六四前好几年,中国政府就颁布了《天安门五条》和《游行十条》,规定游行可以,但要事先申请。天安门和新华门附近是国事活动区,不可示威。89年的游行无一提出过申请,故游行和对广场的占领都是非法的。这和倒追土改前三年完全不同。这两个法律是立法在先,执法在後,符合先法管后事的公理。
第二,在对以绝食为名私占广场劝离无效的情况下,政府根据宪法宣布戒严。宪法规定,总理有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行政单位宣布戒严的权利。八九年的戒严令就限制在北京市区和部分近郊区,正是直辖市以下的行政单位。故戒严令符合宪法规定。
第三,调兵清场是戒严应有之义,故派部队进入戒严区是合理合法的;但被不法群众堵住进不来了。
第四,政府又让了大约两周,部队仍是无法进入戒严区,只好武装强行进入,并用大喇叭不断警告要市民待在家中,否则后果自负。在戒严区,戒严指挥部的命令就是临时法律。勿谓言之不预!
第五,只要学生占领的时间不长,能和平撤离,就像美国这次占领华尔街一样,中国政府不会大动干戈。但学生要永久割据,在六月三日成立了所谓民主大学,校长张伯笠,还有几个副校长;顾问严家其,准备盖民主大学校舍,把广场开发成殖民地,否则他们怎么开课呀?
第六,部队强行进入时被击毙的有暴力抵抗的不法分子,有误中的看热闹的围观群众,但除了子弹没长眼,误中了服从命令待在家中的几个人,其他全都是不服从戒严指挥部要求群众离开的命令者。因为有言在先,只好后果自负了。
第七,服从命令待在家中被流弹误中的政府有责任赔偿。但好像被这几个人的家属拒绝了。他们相信将来会有平反。
根据开头处的第一条公理,「如果两个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话,那么先发生的是原因,后发生的是结果」,推论各级因果关系如下。
第一步因果关系:非法割据天安门广场拒不撤退在先,是原因。政府劝告在后,是结果。
第二步因果关系:非法割据天安门广场拒不听从撤退劝告在先,是原因。政府宣布戒严并派部队执行戒严令在后,是结果。
第三步因果关系:堵军车,阻拦戒严部队开入戒严区在前,是原因。政府军被迫强行武装开进在后,是结果。
根据开头处的第二条公理,「先法管后事:先立法,后执法」,推论如下。
1981年订立的《天安门五条》和1986年订立的《游行十条》是先法,能管1989年的后事,但无人理睬。
1989年的总理戒严令是根据1982年订立的宪法,故是循的先法,戒严令合宪。但割据者拒不服从,并阻拦国家军队进入中国的部分领土。
戒严指挥部呼吁广场上的人群离开,并要求市民待在家中是开始行动前和行动进行中不断通过传媒和现场大喇叭广播的先法,连不服从者后果自负都明确广播了。政府六四武装驱逐这件事情上不但合法,而且仁至义尽。
中共自己定的法,自己往往不执行。8964这次是中共第一次自己立法,自己执行,奠定了中共政权合法性的第一块基石。
台湾国民党的合法性是通过马英九公平竞选奠定的。共产党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就是六四这回第一次自己立法自己公开大规模执行。这以前的共产党政府要是都不算合法的话,这次以后的政府就算是以守信执法取得了合法性证明。
中共万恶,唯善六四。
证毕。
2012年6月7日
【附录一】~~~~~~~~~~~~~~~~~~~~~~~~~~~~~~
「天安门五条」
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