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黑们终于动手了,好戏开锣

Google真方便,输入刘菊花,在首页的第二条目下就找到这篇文章。帖出来供方粉们批判一下。:p:D

谁说刘菊花不是公共人物?

“公共人物”这是美国法律上的一个概念。这个概念的引进是为了解决公共人物的起诉诽谤案的问题。因为公共人物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如果他们太容易起诉媒体对他们诽谤,这自然对言论自由造成伤害。美国的沙利文案例后,出现了“公共人物”这个概念,使得公共人物起诉媒体诽谤非常的困难。

既然是法律概念,美国对何谓公共人物进行了定义。公共人物有两类;第一类叫“公共人物”;包括当不限于政府官员,社会名流,企业界领袖,娱乐,运动明星,等等引起大面积公共关注的人物。第二类叫“有限目的的公共人物“;包括一切在有争议的社会问题上试图采取主动态度影响公众的人们。

中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公共人物”这个概念。现在学者们真正讨论建立与美国类似的法律概念。在目前的建议稿中,公共人物的定义如下;(一)在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中任职的官员;(二)在一些事关公共利益的企业或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士;(三)文化、体育界名人及其他众所周知的人士;(四)在特定时间、地点,某一公众广泛关注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中,被证明确有关联的人。

在近期的韩寒质疑中,以方舟子为首的质疑派给自己的质疑理由之一就是:韩寒是一个公共人物。质疑韩寒,即使证据不足也不形成诽谤。这本身是一个滑稽场面;用美国的法律概念衡量中国的事情。但我承认美国的法律比中国文明,借鉴一下也未尝不可。可滑稽的是;美国法律对公共人物最严格的是官员,而对社会名流宽松一些(如Sullivan诽谤案,诽谤官员不成立,而Wally Butts诽谤案,诽谤社会名流成立),可中国的质疑派把公共人物反着用;对官员不闻不问,对社会名流鸡蛋里挑骨头。

这种动机不纯的乱用公共人物概念,实际上就是我在《无根理性主义者=极端自私主义者》中指出的;他们的所谓理性质疑,往往在同一类问题上采取截然相反的态度。

我的话音未落,他们就证实我正确。海内外156名学者签名,指控方舟子的夫人刘菊花的硕士论文是赤裸裸的抄袭。159个自然段,146段引用他人成果,但只给出70个注解。刘菊花受到指责后,居然用“方舟子妻”的笔名在新语丝发表文章《问心无愧》。

而方舟子则用这个忽悠人的公共人物概念公开为刘菊花辩护;说刘菊花不是公共人物!不知方舟子这个辩护的目的是什么。但让我们看看刘菊花是不是满足上面所说的公共人物法律定义。

刘菊花是《网络奇才方舟子》的作者。作为新华社记者,她在方舟子这个有争议人物上试图采取主动态度影响公众。那么她满足美国第二类公共人物的定义。也满足中国建议稿中关于公共人物定义的第四类

在工信部推出有争议的绿坝软件时;刘菊花连续发表数篇支持文章,甚至涉嫌伪造统计数据(声称绿坝得到92%的支持率)。那么她满足美国第二类公共人物的定义。也满足中国建议稿中关于公共人物定义的第四类。

请问方舟子,你凭借的是哪国的公共人物定义断定刘菊花不是公共人物?不要说这是方舟子的定义,因为公众无法接受方舟子的定义!
 
你听说过国内关于强制安装绿坝软件的事吗?当时那件事引起的轰动绝不亚于方韩之争。你可以google一下看看。刘菊花在那时就已走入国内公众视线。绿坝对海外华人没有什么影响,所以在海外华人这里没什么知名度也可以理解。

公众人物的界线不是我划分的(你好像改帖子了,还删了一句话),它有法律/官方的定义。这个你也可以google一下。

我只在CFC发起过一次投票,你就认为我喜欢投票,是不是显得证据不足啊?:p

希望你淡定一点。从你最近这几个帖子看,我感觉好像这个ID又换人了啊。;)


绿坝的事是引起过轰动, 但是引起轰动的是事件本身而不是报道事件的媒体或人. 新闻有一个原则就是应该避免报道的人自己成为新闻, 绿坝事件上出名的是软件公司和有关政府部门, 而不是刘菊花.

关于公众人物的定义, 我不认为有什么法律/官方的东西可以用来约束和统一思想. 最多有个字典类的解释来帮助理解.

请放心, 这个ID没再换人, 只是尝试一下别的风格. :p
 
转贴。

fangzhouzi.jpg
 
绿坝的事是引起过轰动, 但是引起轰动的是事件本身而不是报道事件的媒体或人. 新闻有一个原则就是应该避免报道的人自己成为新闻, 绿坝事件上出名的是软件公司和有关政府部门, 而不是刘菊花.

关于公众人物的定义, 我不认为有什么法律/官方的东西可以用来约束和统一思想. 最多有个字典类的解释来帮助理解.

请放心, 这个ID没再换人, 只是尝试一下别的风格. :p

是的,你说得没错,但是很不幸,在公众们觉得自己和身边的人都反对安装绿坝软件的情况下,刘菊花写的文章里竟然得出90%以上的人支持的数据,这个数据让很多人都掉下巴,自然也就把目光转向了可怜的作者了。无论如何,刘菊花成为公众人物已是事实,她在渥村乃至整个北美地区的知名度不高都无法改变这一事实。

其实我觉得与其打刘菊花硕士论文的假,还不如打她这个绿坝安装支持率的假更有意义些。只不过这100多个方黑也确实是些没脊梁的东西,如果打后者,将面对后面的庞大的国家权力机构,连方舟子都不敢,这些方黑们更不敢了。
 
Google真方便,输入刘菊花,在首页的第二条目下就找到这篇文章。帖出来供方粉们批判一下。:p:D

谁说刘菊花不是公共人物?

“公共人物”这是美国法律上的一个概念。这个概念的引进是为了解决公共人物的起诉诽谤案的问题。因为公共人物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如果他们太容易起诉媒体对他们诽谤,这自然对言论自由造成伤害。美国的沙利文案例后,出现了“公共人物”这个概念,使得公共人物起诉媒体诽谤非常的困难。

既然是法律概念,美国对何谓公共人物进行了定义。公共人物有两类;第一类叫“公共人物”;包括当不限于政府官员,社会名流,企业界领袖,娱乐,运动明星,等等引起大面积公共关注的人物。第二类叫“有限目的的公共人物“;包括一切在有争议的社会问题上试图采取主动态度影响公众的人们。

中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公共人物”这个概念。现在学者们真正讨论建立与美国类似的法律概念。在目前的建议稿中,公共人物的定义如下;(一)在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中任职的官员;(二)在一些事关公共利益的企业或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士;(三)文化、体育界名人及其他众所周知的人士;(四)在特定时间、地点,某一公众广泛关注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中,被证明确有关联的人。

在近期的韩寒质疑中,以方舟子为首的质疑派给自己的质疑理由之一就是:韩寒是一个公共人物。质疑韩寒,即使证据不足也不形成诽谤。这本身是一个滑稽场面;用美国的法律概念衡量中国的事情。但我承认美国的法律比中国文明,借鉴一下也未尝不可。可滑稽的是;美国法律对公共人物最严格的是官员,而对社会名流宽松一些(如Sullivan诽谤案,诽谤官员不成立,而Wally Butts诽谤案,诽谤社会名流成立),可中国的质疑派把公共人物反着用;对官员不闻不问,对社会名流鸡蛋里挑骨头。

这种动机不纯的乱用公共人物概念,实际上就是我在《无根理性主义者=极端自私主义者》中指出的;他们的所谓理性质疑,往往在同一类问题上采取截然相反的态度。

我的话音未落,他们就证实我正确。海内外156名学者签名,指控方舟子的夫人刘菊花的硕士论文是赤裸裸的抄袭。159个自然段,146段引用他人成果,但只给出70个注解。刘菊花受到指责后,居然用“方舟子妻”的笔名在新语丝发表文章《问心无愧》。

而方舟子则用这个忽悠人的公共人物概念公开为刘菊花辩护;说刘菊花不是公共人物!不知方舟子这个辩护的目的是什么。但让我们看看刘菊花是不是满足上面所说的公共人物法律定义。

刘菊花是《网络奇才方舟子》的作者。作为新华社记者,她在方舟子这个有争议人物上试图采取主动态度影响公众。那么她满足美国第二类公共人物的定义。也满足中国建议稿中关于公共人物定义的第四类

在工信部推出有争议的绿坝软件时;刘菊花连续发表数篇支持文章,甚至涉嫌伪造统计数据(声称绿坝得到92%的支持率)。那么她满足美国第二类公共人物的定义。也满足中国建议稿中关于公共人物定义的第四类。

请问方舟子,你凭借的是哪国的公共人物定义断定刘菊花不是公共人物?不要说这是方舟子的定义,因为公众无法接受方舟子的定义!

根据你贴的这篇文章, 这个"公共人物"定义的前提是用于诽谤的认定, 如果方舟子告这些"学者"诽谤, 那么他妻子据此被定义为"公共人物"而打输官司. 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用途. 这个来源不明的"定义"不是用来约束其他领域的. 如果你也同意这个定义, 至少你应该认为韩寒的官司应该输.

即使根据这个定义, 也没法推出刘菊花以前是公众人物. 美国第二类, 有个"重要"的定语. 刘菊花担任的哪门子重要职务? 中国的第四类, 她成为公众人物是非常近期的事, 更准确的说法是被公众人物.
 
是的,你说得没错,但是很不幸,在公众们觉得自己和身边的人都反对安装绿坝软件的情况下,刘菊花写的文章里竟然得出90%以上的人支持的数据,这个数据让很多人都掉下巴,自然也就把目光转向了可怜的作者了。无论如何,刘菊花成为公众人物已是事实,她在渥村乃至整个北美地区的知名度不高都无法改变这一事实

其实我觉得与其打刘菊花硕士论文的假,还不如打她这个绿坝安装支持率的假更有意义些。只不过这100多个方黑也确实是些没脊梁的东西,如果打后者,将面对后面的庞大的国家权力机构,连方舟子都不敢,这些方黑们更不敢了。

这个事实是因为近期的各位"学者"努力, 而不是因为以前的绿坝事件. 你问问自己在关注绿坝事件时有没有关注过一个叫刘菊花的记者, 你自己是什么时候知道她的?

她最后成为公众人物没什么不幸的.
 
是的,你说得没错,但是很不幸,在公众们觉得自己和身边的人都反对安装绿坝软件的情况下,刘菊花写的文章里竟然得出90%以上的人支持的数据,这个数据让很多人都掉下巴,自然也就把目光转向了可怜的作者了。无论如何,刘菊花成为公众人物已是事实,她在渥村乃至整个北美地区的知名度不高都无法改变这一事实。

其实我觉得与其打刘菊花硕士论文的假,还不如打她这个绿坝安装支持率的假更有意义些。只不过这100多个方黑也确实是些没脊梁的东西,如果打后者,将面对后面的庞大的国家权力机构,连方舟子都不敢,这些方黑们更不敢了。

好奇心害死人啊。因为你们总说刘女士和绿坝软件的关系,就上网找,却找不出原文。你能否转贴一下?
 
First time know this awkward name. :)秋菊、春华 will be more better than plain 菊花:)
 
根据你贴的这篇文章, 这个"公共人物"定义的前提是用于诽谤的认定, 如果方舟子告这些"学者"诽谤, 那么他妻子据此被定义为"公共人物"而打输官司. 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用途. 这个来源不明的"定义"不是用来约束其他领域的. 如果你也同意这个定义, 至少你应该认为韩寒的官司应该输.

即使根据这个定义, 也没法推出刘菊花以前是公众人物. 美国第二类, 有个"重要"的定语. 刘菊花担任的哪门子重要职务? 中国的第四类, 她成为公众人物是非常近期的事, 更准确的说法是被公众人物.

等一下,“目的”和“前提”是两个相同的概念吗?:confused:
“这个概念的引进是为了解决公共人物的起诉诽谤案的问题”,我以为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给公共人物定下法律定义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诽谤案的问题;而不是说没有诽谤案,就没有公众人物这一说法。法律定义不过是将“公众人物”这个词更加规范化明确化而已。

我不知道你怎么会得出我“至少应该认为韩寒的官司应该输”这种结论。
刘菊花的事还没有进入法律程序,但这并不妨碍公众(包括我们)对这事进行讨论。而且是方舟子先在刘菊花一事上提起“公众人物”这个词的,既然他主动提到,再考虑到他在传媒和法律界打拼多年的背景,他应该是知道公众人物的含义的,而他明明知道,却故意忽悠人,其动机值得人质疑。

你说在这篇文章里,美国第二类有个“重要的”定语,我怎么没看见?:rolleyes: 你是看混淆了吧?把中国第二类看成美国的了。再回去好好看看吧,别急。
至于你说她成为公众人物是非常近期的事,那也不改变她是公众人物的事实。另外,文章里也指出,刘符合美国第二类定义“在有争议的社会问题上试图采取主动态度影响公众的人们”,所以她还是有“主动公众”的行为的,而不全是“被公众”的。
 
等一下,“目的”和“前提”是两个相同的概念吗?:confused:

“这个概念的引进是为了解决公共人物的起诉诽谤案的问题”,我以为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给公共人物定下法律定义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诽谤案的问题;而不是说没有诽谤案,就没有公众人物这一说法。法律定义不过是将“公众人物”这个词更加规范化明确化而已。

我不知道你怎么会得出我“至少应该认为韩寒的官司应该输”这种结论。

刘菊花的事还没有进入法律程序,但这并不妨碍公众(包括我们)对这事进行讨论。而且是方舟子先在刘菊花一事上提起“公众人物”这个词的,既然他主动提到,再考虑到他在传媒和法律界打拼多年的背景,他应该是知道公众人物的含义的,而他明明知道,却故意忽悠人,其动机值得人质疑。

你说在这篇文章里,美国第二类有个“重要的”定语,我怎么没看见?:rolleyes: 你是看混淆了吧?把中国第二类看成美国的了。再回去好好看看吧,别急。

至于你说她成为公众人物是非常近期的事,那也不改变她是公众人物的事实。另外,文章里也指出,刘符合美国第二类定义“在有争议的社会问题上试图采取主动态度影响公众的人们”,所以她还是有“主动公众”的行为的,而不全是“被公众”的。

既然是为了解决诽谤案的问题, 就不应拿来解决论战中的定义问题, 并以此来教训我不懂定义. 想做定义就要有个定义的样子, 不要总是故意忽略重要的前提. 语言是有二义性的, 一个意思可以有不同的表达方式, 也许有的更准些, 你在这些问题上的胡搅蛮缠没什么意思.

按你同意的这个所谓定义, 韩寒是公众人物, 起诉别人诽谤理应败诉. 你这揣着明白装糊涂的本事我学不来.

主动? 如果没有对她的反复的所谓"质疑", 会有这个答复吗? 借一句林副主席的话, 这恐怕算是"被动被动再被动"吧.
 
好奇心害死人啊。因为你们总说刘女士和绿坝软件的关系,就上网找,却找不出原文。你能否转贴一下?

很好找啊,链接在这里: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9-06/09/content_11516067_1.htm
我把引起争议的段落粘贴下来

截至2009年5月底,全国已有106家网站提供“绿坝-花季护航”软件下载服务,累计下载717.25万次;完成了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20967所校园的安装使用工作,总装机数量达到261.8万台。对1016位用户进行的用户满意度抽查表明,用户普遍对软件的实际效果表示满意,认为此项举措在不增加使用者任何成本的情况下,满足了家长的实际需求,一致支持政府的公益行为。网上论坛共征集到1813份有效用户反馈,92%的用户认为有必要通过政府采购绿色上网过滤软件供社会免费使用以净化网络环境,70%以上的用户对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支持服务表示满意。

另找到一篇文章,也许你有兴趣读一读:
http://www.duping.net/XHC/show.php?bbs=10&post=1196202
 
既然是为了解决诽谤案的问题, 就不应拿来解决论战中的定义问题, 并以此来教训我不懂定义. 想做定义就要有个定义的样子, 不要总是故意忽略重要的前提. 语言是有二义性的, 一个意思可以有不同的表达方式, 也许有的更准些, 你在这些问题上的胡搅蛮缠没什么意思.

按你同意的这个所谓定义, 韩寒是公众人物, 起诉别人诽谤理应败诉. 你这揣着明白装糊涂的本事我学不来.

主动? 如果没有对她的反复的所谓"质疑", 会有这个答复吗? 借一句林副主席的话, 这恐怕算是"被动被动再被动"吧.

呵呵,你第一句话是矛盾的啊,刘菊花还没去法院告方黑们诽谤她,方舟子就提“公众人物”这个词了,那按你的意思,也是方舟子不对,他不应拿这个词来解决论战中的定义问题,是吗?
借用法律定义的原因,是因为社会定义比较含糊,在“论战”中不太方便。如果让你感到我有“教训你不懂定义”这种意思,我表示抱歉,我以为我一直是在以很平和的态度和理性的方式跟你讲道理。我也不认为在你已经言辞很不友好时我还一直耐着性子回答你的质问给你解释公众人物的定义是胡搅蛮缠。

后面两段,我不再回应你了。你把我转贴的文章真正读懂后自然会发现你对我的质问有多可笑和无理。
 
呵呵,你第一句话是矛盾的啊,刘菊花还没去法院告方黑们诽谤她,方舟子就提“公众人物”这个词了,那按你的意思,也是方舟子不对,他不应拿这个词来解决论战中的定义问题,是吗?

借用法律定义的原因,是因为社会定义比较含糊,在“论战”中不太方便。如果让你感到我有“教训你不懂定义”这种意思,我表示抱歉,我以为我一直是在以很平和的态度和理性的方式跟你讲道理。我也不认为在你已经言辞很不友好时我还一直耐着性子给你解释公众人物的定义是胡搅蛮缠。

后面两段,我不再回应你了。你把我转贴的文章真正读懂后自然会发现你对我的质问有多可笑和无礼。

方提"公众人物"时, 按方的说法, 方妻不是公众人物, 韩是. 这和你的所谓"公众人物"是四个一样的字, 但不是一样的内涵. 方用方的定义解释他的说法, 我用你的定义解释你的说法, 没什么矛盾的.

我努力使言辞友好和诚恳, 但是我还是决定不让你误会我的真实想法. 你以为我看不出来你是谁吗? 我没办法去唤醒一个装睡的人.
 
我的言辞够友好和诚恳了, 但是我觉得不应让你误会我的真实态度. 你以为我看不出来你是谁吗? 我没办法去唤醒一个装睡的人.

帖子都摆在那里,谁友好诚恳谁无理取闹让大家去评判吧。我没有误会你的真实态度,即便误会了,好像我也没有指责过你什么,倒是你对我的帖子误读的不少,我努力给你做过解释,但你连我转引的文章都没看清楚就着急来质问我,倒指责我胡搅蛮缠,那我就没办法了。

在你说这句话之前,我没觉得你看不看得出我是谁有什么重要的。我的朋友都知道我是谁,从我一开始用这个新ID我就通知过他们。我也不认为我是装睡的人,至少在CFC上你是第一个这样评价我的人。
 
方提"公众人物"时, 按方的说法, 方妻不是公众人物, 韩是. 这和你的所谓"公众人物"是四个一样的字, 但不是一样的内涵. 方用方的定义解释他的说法, 我用你的定义解释你的说法, 没什么矛盾的.

哈,方的定义是什么呢?你问过他吗?你怎么知道他的定义跟我说的是不一样的内涵?
再说一遍,公众人物的定义不是我下的,社会定义是约定俗成的,法律定义是在社会定义上的基础上规范化明确化做出的。如果方讲的“公众人物”其定义跟这个词的社会定义、法律定义都不一样,那么他和公众的交流就根本无意义了,得先找人把方氏定义转换成公众所理解的含义才能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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