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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那我再等你找到中文定义再谈好了。是你太急了点吧?只忙着找定义,还没把文章和我的帖子完全读懂就开始反驳了,所以你的论点只要反过来问一下就变得那么可笑了,你还没回答我前面的问题呢:
你们认为必须有诽谤,才可以定义“公众人物”,但你们难道认为现在我们是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吗?
公众人物在被法律定义前,也有其约定俗成的社会定义的,只不过社会定义太含糊不够系统明确,所以我们在讨论的时候才借用一下法律定义更有利于说清情况。
如果非要强调有诽谤才能用公众人物这个定义,那么是不是在没有官司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说这个词了?那方妻也还没起诉那些学者,方为什么就要引入这个概念呢?
我什么时候说不可以这么定义了呢? 我说他给的信息不全, 没有给大家知道整个定义的背景,因为一说全了, 先要质疑韩寒。 可是你读读英文全文, 人家说了, 即使有这个定义, 也是很难清楚地落实到一个人到底是不是公众人物。
反对三峡的记者多了, 大家只知道黄万里, 我给你找一堆记者, 你就说他们是公众人物, 黄万里说的泥沙沉积他们懂? 你让他们去落实? 记者作的是报道, 专业评论才做分析。 记者报道一件事情是他的工作,他写的报道应该只反映别人告诉他的东西, 你动动脑子行不行啊

但是因为这个定义是用在公众人物侵权或者隐私案子的,和我们讨论的东西不是很一致阿。方舟子又没有说那156人侵犯隐私, 他说他们是流氓啊。 调查不调查选择权在学校阿, 他们是上书给学校阿。方作为老公,理应避嫌不讨论阿,他有阻止调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