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爱地请进--一个赌局

三重门这本书,小韩寒动了笔,应该是确定的吧。就是不知道那里有多少小韩寒的字,有多少老韩寒的字~~各自的字数不定~~:blowzy::p:D

他已经说了,最初的一万字重写过,旧稿还有。。。

谁来玩个推理~~给推一下~~如果没有,明天我来推~~:blowzy::p
 
好不容易有一个苏杰的技术贴在挺韩,于是挺韩方如获至宝。奇怪的是,既然都是技术贴,为什么这个就被挺韩方认定为“结论”?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415857.shtml
复旦苏杰博士语言学分析的再分析----技术揭露贴

作者:掩卷人轻狂 发表日期:2012-3-7 10:13:00 回复

复旦的苏杰博士就方韩事件发表了“《三重门》作者身份的语言学分析”(以下简称<分析>)一文,“初步得出结论,排除韩仁君代写《三重门》的可能性。”一时韩粉欢呼雀跃弹冠相庆,以为“目前为止最有专业水准的语言学分析文章,……可以完爆所有质疑派的狗屁‘文本分析’”( 作者:洪哥我们动手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412248.shtml)
  ,而在海量倒韩考据支持下倾向于韩仁均代笔的众多倒韩网友—包括我—不禁大跌眼镜。我无意对文章立场做出恶意的揣测,但作为校勘学专家--苏博士的《分析》一文逻辑漏洞是如此明显倒使我很为难:因为如果我接下来的分析是正确的,那么,或者承认苏博士的逻辑思维欠严密和审慎,或者承认苏博士明知不可而故意为之,有搅浑水曲线挺韩之嫌。无论如何,都恐于苏博士令名有污。
  在《分析》一文中苏博士向我们科普了“司法语言学“,指出有可能设计出一种‘语言指纹’的识别方法,进而“通过语言分析、文本鉴别,确定文本的作者身份。”说句题外话,在这场逶迤月余的方韩大战中,我之所以从天涯潜水到忍不住跳出来踅摸进倒韩阵营,就是被各位童鞋在倒韩过程中所展示的孜孜以求的科学精神所震撼。苏博士科普的欧美流行“司法语言学”,在我看来更象是“考据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众多技术流倒韩网友(包括主帅方舟子),正是秉着考据学的工具--从一开始到现在--不断发掘出证据,通过归纳推理,指向韩仁均代笔《三重门》的结论。应该说这个结论是有高度盖然性的,“有很大很大很大的可能”。何以运用同样的考据,一披上司法语言学的马甲,在苏博士的推理下,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问题出在哪里呢?童鞋们可以跟我一层一层扒。
  第一层 “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根据苏博士文中的描述,司法语言学的推理能够进行必须建立在一个基础上,那就是语言指纹的设计。对于语言指纹的设计,苏博士举了个例子,
  “打个比方。大卖场里的货物不下几万种,理论上我们都是可以选购的,也就是说,这是open selection;但我们经常买的,也就不满一百种吧。这每一种选择(selection),都是出于我们的偏好和习惯,体现了一定的个性。单一的“选择”(selection),譬如有人每个月都会买雀巢咖啡,区分度不是很大,因为有不少人也会有同样的“选择”。可是,如果多个“选择”形成一个集合(co-selection),那么区分度就会很大,甚至是独一无二的。譬如经常买雀巢咖啡+涪陵榨菜+中华牙膏+绍兴黄酒+弥猴桃+喜跃猫粮的,整个大卖场记录里,恐怕就只有一个家庭。”
  我来换一种陈述,就是在大卖场里,“雀巢咖啡+涪陵榨菜+中华牙膏+绍兴黄酒+弥猴桃+喜跃猫粮”,可以作为“语言指纹”来鉴别出唯一的一个买家;雀巢咖啡不能作为语言指纹。上述陈述时可信的。陈述里包含了以下几个含义:
  1、单一的选择,区分度很小;
  2、组成集合的选择的数量越多,区分度越大。
  3、选择的筛取对于区分度也有很大的影响,甚至造成选择无效。
  苏杰博士有意无意忽略掉了第3点。但我们可以用同样的比方来说明,例如“饼干+卫生纸+牙膏+可口可乐+香皂+沐浴露”在卖场记录里可能就有好多个买家;而“(过期的)《文史知识》杂志”作为单一选择反而区分了唯一的买家----因为卖场只卖出了一本。这说明选择对区分度和结果来说有着极大的、直接的影响。推广到文学作品的判断上也可以看到第三点的意义,比如我们把“的+地+得+我+和+他”的选择集合作为语言指纹,就可能是无意义的,因为它很难起到区分和鉴别的作用。结论是,如果不能设计出对应某位作者的语言指纹,那么针对于该作者及作品将不能给出的任何司法语言学意义上的判断。
  “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引用这句话的意思是想表明,成功的语言指纹设计往往是有限的几种,而失败的语言指纹设计比比皆是。
  第二层 通过不成功的语言指纹设计得来的答案是不能够采信的。
  在《分析》一文中的“UNA炸弹客案”中,“FBI分析专家认为35000词的文章和300词的文章存在语言上存在重大相似性,有相同的常用实词、虚词以及固定短语共12个。FBI专家用互联网搜索进行了检验。当时互联网的规模比现在要小得多,但即便如此,他们也发现了有三百万个网页包含这十二个词语中的有一个或者多个不过;不过,当他们搜索包含所有这十二个词语的网页,却只得到69个;经过仔细考察,这69个网页都是《华盛顿邮报》那篇35000词文章的网络版!”
  苏博士引用这个例子是为了说明语言指纹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关于该例子,下面的描述应该是正确的:
  1、语言指纹清楚指出卡茨斯基是炸弹客文章的作者;
  2、作者就是炸弹客;
  3、FBI分析专家该次语言指纹(记为指纹A)是成功的设计。
  4、最后要说明的是,在300词的文章里,被选为语言指纹的词只有12个;也可以这样说,还有比12个多得多的词有机会被选择为语言指纹(这完全有可能,比如由我或者某些所谓的专家学者来挑选的话)。
  第4点很关键,因为它向我们揭露了下述事实:
  1、如果用其它任意12个词来作语言指纹(记为指纹N),则有可能会倾向于这两篇文章不是一个作者的结论。(逻辑意义上是这种情况是肯定存在的,否则任意的12个词的组合都可以作为语言指纹了)这种情况下不能得出嫌疑人就是炸弹客;
  2、但事实上嫌疑人就是炸弹客;
  那么很显然,依靠语言指纹N,FBI也达不到指证罪犯的目的。可以绝对肯定得结论是,通过不成功的语言指纹设计得来的答案是不能够采信的。
  第三层 无视预设概念的逻辑结果



  前面扯了这么多并不是否定苏博士的科普,恰恰相反,我非常尊重司法语言学。只是当我们把苏博士论证过程中隐藏的前提--语言指纹设计是成功的—考虑进来,严格的陈述应该是这样的:
  如果苏博士的语言指纹设计是成功的并且韩仁均是《三重门》的作者, 那么,三重门和韩仁均作品一定有高度的指纹重合。
  这个条件陈述为真。
  利用符号逻辑的工具来分析:
  (1)苏博士的语言指纹设计是成功的。记为p;
  (2)韩仁均是《三重门》的代笔;记为q;
  (3)《三重门》和韩仁均作品一定有高度的指纹重合。记为r;
  上述陈述的符号描述是:(p?q)? r
  论证如下:
  (p?q)? r
  ~r
  ∴~(p?q)
  这是典型的否定后件式的有效论证。逻辑成立。翻译过来就是:如果苏博士的语言指纹设计是成功的并且韩仁均是《三重门》的作者, 那么,《三重门》和韩仁均作品一定有高度的语言指纹重合;既然《三重门》和韩仁均作品没有高度的语言指纹重合,所以并非“苏博士的语言指纹设计是成功的且韩仁均是《三重门》的作者”。
  再来看看苏博士的论证:
  (p?q)? r
  ~r
  ∴~q
  翻译过来就是:如果苏博士的语言指纹设计是成功的并且韩仁均是《三重门》的作者, 那么,《三重门》和韩仁均作品一定有高度的指纹重合;既然《三重门》和韩仁均作品没有高度的语言指纹重合,所以并非“韩仁均是《三重门》的作者”。
  简单地从形式上就可以看出,这种论证是无效和可笑的。
  大家比较两段翻译最后一句话的不同。
  为清晰起见再啰嗦一下。比较下面∴符号后的不同。
  有效的论证 苏博士的论证
  (p?q)? r (p?q)? r
  ~r ~r
  ∴~(p?q) ∴~q
  呵呵~~现在看明白了吧!事实上,按照苏博士构建的模型,逻辑有效论证后的结论应该是:
  并非苏博士的语言指纹设计是成功的并且韩仁均是《三重门》的作者。
  念起来有点拗口,但它包含了下面三种不同的组合:
  (1)语言指纹是成功的;韩仁均不是《三重门》的作者。
  (2)语言指纹不成功;韩仁均是《三重门》的作者。
  (3)语言指纹不成功;韩仁均不是《三重门》的作者。
  无视预设概念(语言指纹设计是成功的)的逻辑结果,苏博士想当然地抽取了第(1)种组合作为答案。其实第(2)、(3)两种组合告诉我们,如果语言指纹设计不成功,可以得到“韩仁均是《三重门》作者”和 “韩仁均不是《三重门》作者”两种截然相反的答案。潜在的含义是,如果不能设计出成功的语言指纹,则司法语言学失去意义。
  结束语
  讲到这里已经说明问题了,但接下来有发现一段有意思的话。苏博士继续写道:“我们调查的范围绝不仅限于这几个词。之所以列出这几个词语,是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这几个词语比较典型;二,我有其它的用意,这个后面会谈到;三,这几个词语已足以说明问题。在司法鉴定中,排除比认定同一要容易的多。用DNA(区分度很高)进行同一认定,也只是表述为99.99%,但血型(区分度很低)的不同,就可以直接排除嫌疑。
  我不禁要感叹了。苏博士的逻辑——假如真的有的话——简直混乱到了不堪的程度。请注意:
  “在司法鉴定中,排除比认定同一要容易的多。用DNA(区分度很高)进行同一认定,也只是表述为99.99%,但血型(区分度很低)的不同,就可以直接排除嫌疑。”
  这大概指亲子鉴定的情况吧,苏博士之所以扯这么一段话应该是要给前面的“这几个词语已足以说明问题”这句话撑腰。但这里的逻辑关系很混乱。固然,在亲子鉴定中,遗传学意义血型的不符合可以直接排除嫌疑,但这并不能类推出语言指纹也可以轻松排除嫌疑。为什么?血型之于要排除的对象来说是唯一的,但语言指纹不是。甚至我还可以利用同样的逻辑来反问:你如何证明作为样本的语言指纹能达到99.99%的区分度,以至于可以认为是韩仁均的?所以,从司法语言学本身的角度来讲,即便是要排除,也并非是“排除比认定同一要容易的多”,因为你要“排除嫌疑”前必须先在嫌疑人和他的语言指纹之间进行“同一认定”。所以,苏博士的那几个词语根本说明不了什么问题。甚至有网友类比他的办法推理出《儿子韩寒》也不是韩仁均所写,直接导致2韩断绝了父子关系。其实就像前面第三层所揭示的,即使得不出韩仁均代笔的结论,对于是否代笔也只能存疑,而无法同时不能下定义洗白。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13/hanhan210.txt

方韩大战的证据法分析

  作者:易延友
  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


引 言

  有网友希望我从证据法角度写一篇方舟子质疑韩寒的分析文章。我本不想写,
因为本来觉得证据法只用于法庭审判,若用来分析生活问题,恐有些无聊;又怕
两边不讨好,前天因为说了一句方舟子的质疑是有一定道理的,希望大家理性看
待方舟子的质疑,就遭到韩粉两记闷棍,算是领略了韩寒一方的厉害。但考虑到:
1.不为无益之事,何以遣有涯之生,证据法本就是生活经验的总结,用证据法分
析生活中的问题,亦不算特别无聊;2. 证据法虽只适用于法庭审判,但不妨将
方舟子与韩寒之间的论战当做控辩双方,广大公众乃是天然的陪审员,如此亦不
妨碍证据规则在论战中发生作用;以及3.借此传播一下证据法知识,亦不算是特
别的无益。既然有了前三条理由,就算方粉或韩粉打上门来,也豁出去了。因此,
撰文一试。

  一、证据法解决什么问题

  先说说证据法解决什么问题,以免大家误入歧途,也可以让心怀别样期待的
人看完这部分后可以就此打住,不必浪费时间。从历史上看,证据法只规范两个
问题:一是证据资格,一是证明力大小。证据资格是指一个证据进入法庭的资格,
通常以“可采性”来表述:有证据资格,就有可采性;没有证据资格,就没有可
采性。在台湾,“可采性”又被称为“可容许性”,就是说证据能够被允许进入
法庭的意思。证明力大小就是证据在人心中产生的影响力的大小。只有具有证据
资格、也就是有可采性的证据,才谈得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因此,证据资格问
题是先于证明力大小的判断的。
  有关证明力大小的规则,只在中世纪法定证据制度中存在过。例如男人的证
言优于女人的证言、僧侣的证言优于世俗人的证言、贵族的证言优于平民的证言
等,都属于证明力规则。这些规则随着法国大革命的胜利而被废除,取而代之的
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简单地说就是证明力大小由法官(陪审团)自由判断的证
据制度。但是在英美法系,有关证据资格也就是可采性的规则从16世纪逐步发展
起来,并且得到很好的延续,迄今已经蔚为大观,又为欧陆国家所移植和借鉴,
因此现存的证据规则就是有关证据资格的规则。
  由上可见,现代证据法只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据可采性的问题。至于一个
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是交由法官(陪审员)自由判断的。另外,证据法也不解决
如何搜集证据的问题。搜集证据一方面属于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规范的问题,另
一方面属于自然科学例如犯罪侦查学、指纹鉴定学、法医学等学科解决的问题。
法学只解决规范问题,不解决事实问题。因此,本文只解决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
在证据法规范上属于何种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等问题,不解决事实本身究竟
如何的问题。也因此,希望由此文得出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是否有着科学依据的
童鞋,看到这里就可以止步了。

  二、方舟子的质疑

  下面进入正题。首先说说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在证据法上的证据属性。方舟
子的质疑有两个方向:一是从三重门中提到的种种事件推断一个少年不可能有如
此的阅历和感受;二是依据韩寒的手稿,通过对手稿中抄写错误的归纳,总结出
韩寒的手稿不过是抄写别人的翻版,并不能证明这些手稿就是韩寒自己写出来的。
  首先要承认,方舟子的质疑,是符合我们的一般生活经验的。例如,将“四
两拨千斤”写成“四两拔千片”,将“淮南子”写成“准南子”,将“管锥篇”
写成“编锥篇”,我自己的写作经验——我相信大多数从事文字工作的人应当都
会有相同的经验——这样的错误应当不是粗心大意能够解释的。我能想象出的合
理解释,就是这是抄写出来的文字,而不是经过自己大脑思考出来的文字,由于
抄写这文字的人不知道文字的含义,也就是不知道这些词究竟何指,所以才抄成
了这样。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这种解释是唯一合理的解释,而是说这种解释
在我们当前的认识力水平之下,也许是最为合理的解释。
强调:也许是最为合理
的解释,并不必然是最为合理的解释。也就是说,方舟子的这种质疑,最多属于
证据法上的“推论”,而不属于“推定”。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推论和推定的区别。推定属于依据基础事实必然推导的事
实,例如失踪七年推定为死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为夫妻双方婚生子
女等。在推定中,先有基础实施,后有推定事实,而且只要证明基础事实,依照
法律必须推导出推定事实。所以有人将其称为“法律上的推定”。推论则不同,
它虽然也需要基础事实,但法律并未规定只要基础事实存在就必须推导出推论事
实存在。例如,天下雨地就湿,天下雨是基础事实,地湿是推论事实。法律没规
定说天下雨就必须推导出地就湿这个结论,因此它不是法律上的推定,有人管它
叫“事实上的推定”。之所以没有把它当成推定,我认为主要原因是盖然性不够
高,必然性程度不够高,例如说一个人从十楼跳下去必死无疑,有的人跳下去他
就不死,所以只能作为推论,不能作为推定。
  推定属于证据法上具有可采性的证据种类之一,但推论不是。因此,方舟子
对韩寒的质疑,虽然符合一般生活经验,但是这些质疑拿到法庭上,是不能被当
成证据来对待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这样的“推定”。也就是说,方舟子的质疑
结论,不属于证据法上的推定,只属于事实上的推论
。所以,如果将方舟子的质
疑当做证据,肯定不具有可采性。但是值得指出的是,方舟子质疑的基础是韩寒
的手稿,手稿是可以当做证据的,只要符合有关物证的可采性规则(值得注意的
是,韩寒的手稿尽管由文字组成,但在方寒大战中,方的质疑并不是对文字本身
的含义提出的质疑,因此不适用有关文书的原始性要求,也就是不适用最佳证据
规则)。方舟子的质疑虽然不应被当做证据来对待,但是是从证据当中进行的事
实推论,这种推论是否有道理,仍然是可以由法官来进行衡量和认定的


  三、韩寒对质疑的反应在证据法上的性质

  韩寒对方舟子的质疑几乎没有做出任何有效的回应。相反,韩寒采取了沉默
的方法来对待这一事件。从证据法上看,韩寒的沉默属于“沉默的自认”。需要
指出的是,证据法上有沉默的自认,这并不是说只要是沉默就意味着自认
。通常,
必须是在一般情况下一个理性人对于一个事件本来应当做出回应的场合,如果这
个人没有做出回应,那么就属于“沉默的自认”。例如,张三给李四打电话,说
向领导告状那件事是李四干的,李四面对这样的指责,通常都会立即反驳(如果
不是他干的)。但是李四保持沉默,在证据法上要认定为“自认”。又如张三给
李四写了封信,说你欠我那一万块什么时候还?如果李四没欠他钱,其自然的反
应是立即回信说没有欠钱,但是李四不回复,也属于“自认”。在证据法上,
“自认”属于传闻的豁免,具有可采性(传闻不具有可采性,但是证据法将自认
当做传闻的豁免来对待,也就是豁免其不具有可采性的属性,赋予其证据资格,
也就是有可采性)。
  但是,说自认具有可采性,并不是说自认就是都可信的。可采性解决的是证
据资格问题,可信还是不可信,本质上是证明力问题。因此,可信不可信,仍然
要由法官来判断。韩寒的自认,如果是在法庭上,有证据资格,具有可采性。但
是有证据资格是一回事,证明力大小是另一回事。韩寒完全可以解释说,我懒得
理他;也可以说,我没功夫理他;还可以说,有粉丝回应他就够了??等等,都可
以削弱自认的可信度。但是到底可信不可信,证明力有多大,是由法官来判断的。
  需要提醒的是,英美对于事实问题的判断,都是由普通人也就是由陪审团做
出的。它的一个基本理论,就是认为人都是有理性的,而且大家的理性能力彼此
是不相上下的,是没有谁比谁更聪明、谁比谁更愚蠢这一说的。法官之所以是法
官,并不是因为法官拥有比正常人更加超常的判断事实的能力,而是因为法官受
过法学训练,所以职掌法律的适用。但是对于事实问题,却是由普通人说了算。
所以证据规则也浸透着理性的精神,体现着普通人的经验,反映着普通人的智慧。

证据法是不主张神化任何人的。证据法认为大家在理性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如果
谁要说自己断案如神,或者要把自己当做是神,那一定是骗子。

  结 语

  我作为一个普通人,一个有着正常理性的人,我认为方舟子的质疑是有一定
道理的。尽管在证据法上他的质疑或许什么都算不上,但是他的推论是符合经验
和逻辑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他得出的结论就一定是正确的或者符合事实的,而是
说他的推论符合经验和逻辑,因此符合事实的可能性比较大。就好比说一个人从
十楼跳下去通常会死一样,对这样的论断大家是不会有疑问的。但是突然有一个
新闻说一个人从十楼跳下去也没死,大家自然想知道究竟。如果这个新闻不做任
何解释,只会增加大家对该新闻真实性的怀疑。方舟子的质疑,就是增加了公众
对韩寒天才能力的质疑,是对超常现象、反常现象的一种质疑。这种质疑在经验
方面、在逻辑上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我们同意按照逻辑和经验来思考问题的话。
韩寒面对质疑一直保持沉默,从一个正常的有理性人的角度来看,除非确实存在
代笔,否则就是不符合经验和逻辑的。这就更增加了公众对韩寒天才能力的怀疑,
也增加了我对韩天才能力的怀疑。当然这也不是说韩寒的自认就一定意味着有代
笔,而是说从上述反应来看存在代笔的可能性比较大

  话说至此,果然是两边不讨好也!不过,既然本来就不想讨好任何人,也就
随他去吧。对证据法感兴趣的童鞋,自然可以一起平等地讨论。只是将某方或某
韩奉为神明的,请离我远去。有的人只要听说是反对某一方的,就一棍子打死,
或者恶语相向,这都是非理性的表现。我认为真正的公共生活,应当是论战的各
方都能对对方的人格给于充分的尊重。惟其如此,社会才能趋于成熟和理性。借
用一下易中天教授的话:一个有着韩寒的社会是可爱的;一个允许方舟子质疑韩
寒的社会是更加可爱的;一个允许对方舟子质疑韩寒的事件进行证据法分析的社
会就是超级可爱的了。
 
别扯了,还是去挖能够给你们的质疑派作证的第三方证人证物吧,挖不出代笔人,挖出个能真正用实例证明韩寒是个写不出三句通顺句子的老师、同学、编辑、校对都好。

所以我说土豆那些记者问问题不动脑子的

H2和一群同学去住酒店。H2声称从10楼跳下来没死,不是一次,而是很多次跳从来不死。和他住在10层同一个房间的陆乐说他他看见过H2跳楼,但什么时候跳,是不是从10楼跳都忘记了。其他同学有些说,平时他们经常看见H2在玩从高处跳下来的游戏,有些还说:我看见H2跳楼了,我住在1层,从窗口上看见H2了;有些同学说H2是个体育生,长跑很厉害,从10楼跳下来应该不会死吧;还有一个同学后来打电话问H2,你Y究竟有没有从10楼跳下来过?

挺韩方认为这些就是H2从10楼跳下来不死的铁证?

有人说这个很容易证明,H2不需要从10层跳下来,你当众从2楼或者3楼跳一次给我们看,我们就信了你从10楼跳下来不会死,因为你Y怎么看怎么象恐高症,我们甚至怀疑你没有胆量站在10层的露台上,出来练一下!

H2沉默,继续到别处玩跳高游戏
 
'同学帮韩2改错',不算证词?
哈哈,真是太搞了。


1)不在原稿上改,是口头跟H2说?或者另纸说明?或者在原稿上改,因为H2对文字有洁癖,改完的地得后再重抄一遍。所以才出现那么多抄写性错误

2)连他的同桌没有看过完整稿,别的同学应该更没有吧?H2还有另一个天才,几百页的稿子分别散出去,有办法让所有的地得都被改过了

3)天才的同学也非等闲之辈,在课余帮H2改改错别字,还都没错

4)他的同学帮H2改的地得,没有帮他改别的错别字?他们对“的地得”特别敏感???
 
别扯了,还是去挖能够给你们的质疑派作证的第三方证人证物吧,挖不出代笔人,挖出个能真正用实例证明韩寒是个写不出三句通顺句子的老师、同学、编辑、校对都好。

小 篆的逻辑是不是这样:如果H2是个白痴,他就写不出那些东西?

如果是的话,他在观众面前的所有表现已经是白痴了,请记住,H2是比所有同学、老师、编辑更好的证人!

H2在那么多视频出现,我们这些观众也是目击证人了,为什么他的同学、老师、编辑证词有效,我们就无效?他的同学老师也是根据他的表现给予判断,可以认为考试和课堂作文肯定是他自己写的,那么他的语文老师的判断当然是权威的。可惜没有任何他的老师对确定是他写的东西给过评价
 
赵长天就说过'如韩仁均愿意把文章给韩2是无可非议的'意思,韩2的邱老师(有视频,指导过韩2的文章'穿着棉袄洗澡')说过,韩2的文章得到过韩仁均等的帮助。

如果一开始H2就说,得到过他父亲的一些帮忙,我认为大家都会接受的,质疑起来会难的多。所以说他的表现象头猪
 
1)不在原稿上改,是口头跟H2说?或者另纸说明?或者在原稿上改,因为H2对文字有洁癖,改完的地得后再重抄一遍。所以才出现那么多抄写性错误

2)连他的同桌没有看过完整稿,别的同学应该更没有吧?H2还有另一个天才,几百页的稿子分别散出去,有办法让所有的地得都被改过了

3)天才的同学也非等闲之辈,在课余帮H2改改错别字,还都没错

4)他的同学帮H2改的地得,没有帮他改别的错别字?他们对“的地得”特别敏感???


韩寒曾经声称,他写作时“的地得”不分,所以要把博客密码交给朋友帮他修改“的地得”,他的一些博文也表现出“的地得”不分,一概用“的”。韩寒的中学同学朱莲接受土豆网采访时也说韩寒分不清“的地得”,说明他在《三重门》写作期间就有这个问题。但是《三重门》手稿中的“的地得”却分得很清楚,用法基本正确(有网友统计,准确率达98.7%,加上写后修改,准确率几乎达到100%),这说明它是根据一份已正确使用“的地得”的原稿抄写而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68790102dzdq.html

《三重门》没修改前“的地得“的准确率达98.7%,修改后,准确率几乎达到100%。 他的同学,如果真参与修改的话, 也只是对从98.7%提高到100%这部分有贡献。
 
刚看完,以前没看过,你最后那段问话不算水。韩均仁说一点也不认识萌芽编辑社的人,真得有颗大心脏,没想到那届评委就是三人是他同届同学好像还有一个是同宿舍的,萌芽编辑部也有好几位是同学。

不过,即使如此,也不算韩文代笔的铁证,恐怕只有等代笔者或知情者自己主动站出来自首了,要不会累死西老师纠结于信与不信了;):D

”代笔者或知情者自己主动站出来自首“也不能算铁证。 他们可能是见财起歹意,想分享那4000万奖金。 即使韩寒自己自首也不能算铁证,因为可能是他受不了方粉们的围剿,心理要崩溃。所以长痛不如短痛,要尽快摆脱这种困境。
 
先说说大家有共识的吧。

目前好像全世界好像都承认韩寒的地得不分(HH,FZZ和小篆都承认)。那么“的地得不分”在现实生活里是个什么状态呢? :confused:

我们大家都是从小学初中过来的,所以这是个简单的常识:的地得不分的学生基本上就是语文课在及格边缘徘徊的学生。
 
再来说个大家有共识的吧。

HH自己和他同学都说“的地得”被同学更改过。但是展现给世人的“原稿”根本没有这些痕迹。


不用铁证不用逻辑推理,最基本的常识: HH的手迹根本不是原稿,是手抄原稿的手迹。 那么原稿何在???
 
呵呵,还真当自己8.5的啊?不是8+5的?:blink::blink::blink::D:D:D

我就设了个赌局,三句半考问我,不答都不行。你也要来拷问我?

今天心情好,就再指点你一回。
前提就是你认为你和我的争执是有对错之分且如黑白一样分明的;
而你的看法是我是错的,你是对的。
在这个前提下,因为我不同意你的看法所以你就推论说我必然在你列举的两种类型之中。


事实是如果讲人身攻击,或许可以简单判断对错。其他很多东西则未必,顶多只能说谁更有道理。动辄用善恶、黑白这些充满judgemental色彩的说辞来评价人,你真的不懂什么叫尊重事实尊重科学。:o
大家都在认真贴“干货”,我都有点不好意思追态度问题了。但是呢,小篆的贴子实在是太会偷换概念,曲解事实了,最难得在能自圆其说,确实聪明。没一直追贴的TZ很容易相信吧,不得不分辨下。

1。人的善恶,和谈话的句子的善意恶意,是等同的judge么?
这也差太远了吧。:o

2。 所谓两种类型。
你我争执除了你赢我输,我赢你输,还可能有双赢,双输。
非黑即白是错的,因为颜色有很多种,还有很多其他可能性。
但非黑即不黑是对的,因为否命题是原命题的补集;)

对韩寒是否有代笔这件事,是,否,就两种判断。
当然你可以把边缘情况,比如润笔,定义为有代笔,也可以定义为无代笔。韩寒自己说的是,一个字都没有别人的,这是最严格的定义了。

这楼,是你先招我的,你直接引用回的我的贴。当时我说对韩寒的态度,除了捧上天堂,打入地狱,还有第3条路,还原事实。你就说这是在你反复的启发下我的进步。

我这样的发言早就有过,现在能立刻记起来的就是上次反驳老闲对孔3妈,宁愿要骂粗话的也不要软骨头。我当时就问就这两种选择,没其他的么?和这次的回答是一个思路。可惜salas不在,他一定记得他的麻辣版本。;)
 
是这样的,司法不介入,如同当年的周老虎,去年的中国足协, 你公众利用逻辑思维利用常识,哪怕间接证据再多又如何能让假货现形?
假货和挺假货的要求不具备公权力的质疑人拿出司法人员都难拿到的铁证来,或者要求造假者主动自首,这岂不是与虎谋皮:mad:

小篆同学有个帖子说质疑派如何如何小篆就认输,小篆同学真是错会了质疑派鸟,大家哪里在意你个人认不认错,就算是错又岂错在你身上。换句话说,你认不认错与韩文是否代笔哪里有一毛钱关系:p

小篆同学下面的说法看起来好像从韩文造假只有抓到代笔人退了一步,其实没有,因为就是体育特长初中生也可以写出三句通顺句子的,比如韩的那个调校赛车文,这其实是小篆同学换个方式强调说韩文不是代笔嘛;):p

这里小篆同学其实是故意混淆了写出三句通顺句子与写出三重门的巨大差异,这也太看不起质疑派的智商了吧:blowzy::(

太看不起别人智商的是你。你不但对挺韩派毫不了解(但凡对韩有利的视频、文章你几乎都不看),连倒韩派具体怎么在倒、倒到哪个程度了你都不了解。
早在106楼我就说过,

我倒愿意赌韩文是否代笔,问题是以何为判定输赢的依据呢?
我再次提醒你,我没有要求韩寒父子自己招认才算证据,我说了,既然你坚信他们父子行骗十几年,而且韩寒的书一直畅销,这个骗局涉及的面之广,潜在的突破口之多,根本就防不胜防,找到突破口应该就是指日可待的问题。

没有真正说得过去的人证、物证,你可以认定韩文代笔,但如何让看到了那么多对韩寒有利的人证物证的大众信服?靠文革打倒刘少奇的那种手段吗?

来看看《三重门》手稿的质疑过程吧:手稿出书前,仅凭网上几张照片,质疑派就认定是假的,因为手稿太整洁太干净没有修改痕迹;手稿出书了,大家都看到手稿上确实有不少修改痕迹,质疑方没有对之前的错误质疑进行过任何澄清,反而又开始挑错别字,认为统统是抄错的,对手稿中大量包括句子调整、文本的进一步润色等等明显的创作型修改故意选择忽视。这其间,包括方舟子本人在内的质疑曾犯过数个笑话,比如发现手稿中有“Su-San",就认定原稿是电脑自动分行留下的连接符,其实结果不过是因为原文中主人公在呼唤Susan,那个破折号本意是表示声音的拖长......等等,这类错误太多了,但却从未见方舟子为他的质疑错误做过任何澄清。

为什么会这样,就因为质疑派倒韩倒到现在,几乎所有的推论都是基于一个前提,那就是韩寒是个草包,根本写不出一篇像样的文章来,甚至连3句通顺的话都写不出来,所以才会有这种奇特的质疑方法:韩寒的文章,只要是写得好的,统统都认定是代笔,只要是写得差的,统统都是他自己写的。质疑方自己的漏洞和矛盾百出的“质疑”可以不停修改变化,而被质疑者一有什么不够精确的地方就被认定是撒谎,进而再次成为代笔的“证据”。

所以我才说,质疑派哪怕挖出一个证人来,证明其和韩寒有过深度接触,并且能够确凿地说出以他和韩寒的接触,可以判断出韩寒没有写作能力,那么质疑派的一切质疑都可以得到真正的加强,而不再是停留在臆测甚至诬蔑的阶段。
否则的话,你们继续扔烂泥,自己玩吧,别再纠缠我来给你补课就行。
 
再来说个大家有共识的吧。

HH自己和他同学都说“的地得”被同学更改过。但是展现给世人的“原稿”根本没有这些痕迹。


不用铁证不用逻辑推理,最基本的常识: HH的手迹根本不是原稿,是手抄原稿的手迹。 那么原稿何在???

20几万字的手稿,你都读完了?
我没读完,不敢妄下这种结论,但是我看过不少截图,显示出“的地得”的修改,同学更改,我的理解不是同学直接在手稿上面写,而是同学指出后韩寒自己涂改。同学还说过,韩寒喜欢整洁,如果涂改多了,他当场就重抄一遍,把改多了的那页纸扔掉。这些信息,是不是对你的“最基本的常识”的背叛?

您或许是可以一夜读完数十万字且得出结论的牛人,但无数人进行了几个月的争论,多如牛毛鱼龙混杂的“铁证”,恐怕不是三两天内就梳理得过来的。从你上几个帖子看,我觉得你恐怕连这个楼的帖子都没全部看清楚,所以还是别掺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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