锵锵三人行,说老人讹人不是道德败坏,是老无所依,说到底还是ccp不好

这跟撒谎完全扯不上边。
政府并未保证每个CASE都有录像检验,而只是公告很多地方是有录像的(这是事实,并无撒谎),但政府不需要告诉当事人具体哪些地方是有录像的,所以当事人不能排除存在着录像的可能性。
这就像是我们在加拿大交税,税表审查是随机抽样的,并不是每个人都要被具体审查,但是我们每个人交税时都会认为存在着被审查的可能性,所以很多人不敢作假。
在加拿大呆了这么久,为啥思路还是离三公那么远呢?难怪被说是人治。中国政府办事也得是光明正大的,哪里有摄像头都要说得清楚标得明白,先不说换来换去不现实,藏着掖着是不是有侵犯人权与隐私之嫌啊,要都这么搞,那真有点白色恐怖的意思了。

至于上法庭的双方谁对谁错,只能看证据,有什么证据摆什么证据,靠吓唬人断案确实有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余孽未除的意思,这么搞下去只会离法制社会越来越远。

就算出招,真要是上高科技,也得用测谎仪啊,发告示吓唬人这样的招式让政府用?就算哪个公司用用都会遭人鄙视的!这招儿也就家长用来唬唬熊孩子还说得过去。
 
在加拿大呆了这么久,为啥思路还是离三公那么远呢?难怪被说是人治。中国政府办事也得是光明正大的,哪里有摄像头都要说得清楚标得明白,先不说换来换去不现实,藏着掖着是不是有侵犯人权与隐私之嫌啊,要都这么搞,那真有点白色恐怖的意思了。

至于上法庭的双方谁对谁错,只能看证据,有什么证据摆什么证据,靠吓唬人断案确实有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余孽未除的意思,这么搞下去只会离法制社会越来越远。

就算出招,真要是上高科技,也得用测谎仪啊,发告示吓唬人这样的招式让政府用?就算哪个公司用用都会遭人鄙视的!这招儿也就家长用来唬唬熊孩子还说得过去。
你说的那些不是我想表达的意思。我发现,有些事情越解释越乱,就不多解释了。误解是经常发生的事情。

你说的公共场所摄像头必须是光明正大的,这点是我不太确定的地方。也许你说的,从现有法律上来讲是对的。但是,我的确不是很理解其中的逻辑。其实我一直认为,如果不明确告诉公众具体在哪些路口装有摄像头,只是说部分路口有红灯,我认为既不会侵犯隐私,又会更有效地减少闯红灯。
也许你可以帮我理解一下,为什么在公共场所的隐蔽摄像头也属于侵犯隐私?不是要跟你辨,是我的确不理解。谢谢先。
 
你说的那些不是我想表达的意思。我发现,有些事情越解释越乱,就不多解释了。误解是经常发生的事情。

你说的公共场所摄像头必须是光明正大的,这点是我不太确定的地方。也许你说的,从现有法律上来讲是对的。但是,我的确不是很理解其中的逻辑。其实我一直认为,如果不明确告诉公众具体在哪些路口装有摄像头,只是说部分路口有红灯,我认为既不会侵犯隐私,又会更有效地减少闯红灯。
也许你可以帮我理解一下,为什么在公共场所的隐蔽摄像头也属于侵犯隐私?不是要跟你辨,是我的确不理解。谢谢先。
有人采集你的个人影像资料,要提前打个招呼,最少得有个知情权,就连电话要录音都得提前告知,否则不能作为证据,法律上是这样的吧?希望有法律专家给确定一下。
网上搜了一下,大概有这么个说法:
第三,收集的要求。一是必须合法。录像尽可能取得当事人的同意或默认,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是要有明确的制作时间、地点、制作人,要把录像过程在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笔录中反映清楚,且笔录必须有当事人或见证人的签名。三是要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实际情况,不能随意剪贴、拼凑,不能取对己有利的录制,对己不利的剔除,以免弄巧成拙,使当事人对该录像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有人采集你的个人影像资料,要提前打个招呼,最少得有个知情权,就连电话要录音都得提前告知,否则不能作为证据,法律上是这样的吧?希望有法律专家给确定一下。
网上搜了一下,大概有这么个说法:
第三,收集的要求。一是必须合法。录像尽可能取得当事人的同意或默认,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是要有明确的制作时间、地点、制作人,要把录像过程在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笔录中反映清楚,且笔录必须有当事人或见证人的签名。三是要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实际情况,不能随意剪贴、拼凑,不能取对己有利的录制,对己不利的剔除,以免弄巧成拙,使当事人对该录像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谢谢帮我找资料。
我希望理解背后的逻辑,为什么在公共场所不能装隐蔽的摄像头呢?
刚才我自己也用“cameras on public places"在网上找了一下,出来的第一个资料就是 debate.org 对此进行的辩论:
Are video surveillance cameras in public places a good idea?
66%支持,34%反对。

这是其中的第一个支持的帖子。
If you have nothing to hide, you have nothing to worry about. When you're in a public space, you're in the eye of the public. So what's the difference in being watched by a closed circuit TV camera? Even if you were caught picking your nose the police aren't going to arrest you for that and no surveillance officer is going put it on national television.
 
最后编辑:
我想这里有几个问题:
1,安装者是否有权利,如果不是政府而是个人或企业安装呢?这里涉及政府权力的界线问题。
2,是否如你引的讨论的例子说的,人一旦出现在公共场合就没有隐私了?那么我能对着一个在公共场所出现的人拍照吗?这里有个相似的逻辑问题。
3,使用问题,如果所拍摄的内容不能作为法庭证据,那么这种拍摄还有意义吗?或者说还能达到初衷吗?
4,违背当事者个人意愿的问题,就算录像不会在电台播放,恐怕也不是谁都愿意被录像,何况这事谁能保证录像在其它场合播放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呢?比如你陪女同事买东西的录像愿意给你太太看吗?这种事一般公众可以看,但特殊人群不能看。
5,伦理问题和心理问题,一个可以任意安装隐形摄像机的社会,是多么的令人恐怖啊!
等等。。。。。。
 
我想这里有几个问题:
1,安装者是否有权利,如果不是政府而是个人或企业安装呢?这里涉及政府权力的界线问题。
2,是否如你引的讨论的例子说的,人一旦出现在公共场合就没有隐私了?那么我能对着一个在公共场所出现的人拍照吗?这里有个相似的逻辑问题。
3,使用问题,如果所拍摄的内容不能作为法庭证据,那么这种拍摄还有意义吗?或者说还能达到初衷吗?
4,违背当事者个人意愿的问题,就算录像不会在电台播放,恐怕也不是谁都愿意被录像,何况这事谁能保证录像在其它场合播放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呢?比如你陪女同事买东西的录像愿意给你太太看吗?这种事一般公众可以看,但特殊人群不能看。
5,伦理问题和心理问题,一个可以任意安装隐形摄像机的社会,是多么的令人恐怖啊!
等等。。。。。。
第一个,大家讨论的当然只是政府部门才有权利按装摄像头啦。正如现在渥太华某些路口的监视摄像头,权力界限很清楚。
第二问题,跟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一样。
第三,我觉得政府在公共场所得到的录像,应该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为什么不能?当然,法庭证据并不一定就是否要扩散给公众。可能只是在当事人和法庭之间对质用。
第四,跟第三个问题的回答一样。摄像内容并不扩散给公众。
第五,肯定不是“任意安装”,而是政府部门审核之后又专职部门去安装。

对我来讲,如果知道公共场所都有政府摄像头,我会感觉更安全。你觉得很恐怖吗?
 
第一个,大家讨论的当然只是政府部门才有权利按装摄像头啦。正如现在渥太华某些路口的监视摄像头,权力界限很清楚。
第二问题,跟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一样。
第三,我觉得政府在公共场所得到的录像,应该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为什么不能?当然,法庭证据并不一定就是否要扩散给公众。可能只是在当事人和法庭之间对质用。
第四,跟第三个问题的回答一样。摄像内容并不扩散给公众。
第五,肯定不是“任意安装”,而是政府部门审核之后又专职部门去安装。

对我来讲,如果知道公共场所都有政府摄像头,我会感觉更安全。你觉得很恐怖吗?
呵呵,再讨论下去就变成在什么范围内,多大程度上相信政府的问题了。
美国限制枪支问题,斯诺登事件,等等,其实都是同样的问题,且争论呢。
至于中国,甚至离这种讨论都还很遥远。
所以,现在的做法,即,在有摄像头的地方贴标签,就是一种相对能够被各方接受的做法。
 
呵呵,再讨论下去就变成在什么范围内,多大程度上相信政府的问题了。
美国限制枪支问题,斯诺登事件,等等,其实都是同样的问题,且争论呢。
至于中国,甚至离这种讨论都还很遥远。
所以,现在的做法,即,在有摄像头的地方贴标签,就是一种相对能够被各方接受的做法。

限制枪支,我是强烈支持的。
这么说来,你也认为这些问题还是可讨论的问题。否则,你那一问:“在加拿大呆了这么久,为啥思路还是离三公那么远呢?”我还以为我弄了什么奇谈怪论了呢。哈哈。

你怎么看现在有些人在自己汽车上装的摄像头?就是为了防止事故时被讹诈的那种。那摄像头也可以在你不知情的时候把你摄进去。
 
最后编辑:
限制枪支,我是强烈支持的。
这么说来,你也认为这些问题还是可讨论的问题。否则,你那一问:“在加拿大呆了这么久,为啥思路还是离三公那么远呢?”我还以为我弄了什么奇谈怪论了呢。哈哈。

看到那辩论中66%的意见大致和我相同,我更加安心了一点。不算太另类。

那你怎么看现在有些人在自己汽车上装的摄像头?就是为了防止事故时被讹诈的那种。那摄像头也可以在你不知情的时候把你摄进去。
嗯,限枪我从理论上是不支持的,斯诺登我是支持的,你大概相反呵。
其实现在讨论的安摄像头的问题已经不是你最开始说的吓唬人的问题了,那个我认为确实是奇谈怪论,哈哈。
车载的事,路上拍车和拍人还是有些不同的。。。
 
嗯,限枪我从理论上是不支持的,斯诺登我是支持的,你大概相反呵。
其实现在讨论的安摄像头的问题已经不是你最开始说的吓唬人的问题了,那个我认为确实是奇谈怪论,哈哈。
车载的事,路上拍车和拍人还是有些不同的。。。
我不太懂。谁能限制那些摄像头只能开车时拍车啊?停在那里不能拍吗?到底是拍车还是拍人,谁控制啊?
 
我不太懂。谁能限制那些摄像头只能开车时拍车啊?停在那里不能拍吗?到底是拍车还是拍人,谁控制啊?
你这个有点菜刀也是凶器的意思了。。。
 
这么说还靠脯,但是做伪证加重处罚恐怕进不了BY LAW:tx:
哪里的By-Law包括做伪证处罚?
 
国人自食其果了。
萨妹,大马路上立即救助很关键,每1秒都事关生死。 @salas88

老太被撞倒 一分钟遭四车碾压
2013-12-07 17: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视频:老人被撞倒地车无人营救 惨遭多车连续碾压

  原标题 [老太过绿灯被摩托车撞倒一分钟遭四车碾压死亡]

  中新网南京12月7日电(齐书懿)昨日,苏州警方公布了一起恶性交通事故视频。事故发生在苏州312国道上,一位老人在过绿灯时,被一辆三轮摩托车撞倒后,又遭到三辆车碾压,当场死亡。目前,警方已将肇事司机控制。

  据苏州警方介绍,11月27号凌晨,苏州312国道上发生了一起普通的车辆和行人碰撞事故,但是最后演变成一起恶性的交通事故。被撞行人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援,结果遭到四辆车连续碾压,最终死亡。12月6日下午苏州警方首次公开了监控视频,公布了这个案件的详细案情。

  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在上周三,早晨六点零三分。视频中的老太试图通过人行横道线,被一辆三轮摩托车撞倒。由于摩托车车速极快,老人被撞飞出几米远。摩托车随后逃逸,老人被撞后爬不起来。在第一次碰撞后一分钟不到,同方向又驶来一辆小面包车和两辆集装箱拖挂车。小面包车将老人再次撞飞后碾压通过,随后第一辆集装箱车又碾压老人后驶离,第二辆集装箱车同样从老人身上碾压过去。最终,老人当场死亡。

  警方表示,案发时老人是绿灯情况下正常通过斑马线,而肇事的三轮摩托车是属于闯红灯。老人家属表示,从第一次碰撞到多次被碾压,有一分多钟的间隔,由于老人受伤自己无法行动,肇事司机逃逸,路边也没人上前帮忙,最终导致老人四次被碾压而死亡。

  其中一名肇事司机解释:“早上六点天还未亮,完全没有注意到路上躺着一个人。”该司机对老人的死亡也表示惋惜,“要是看到了(老人),怎么可能碾压过去,肯定要下车救人的。”

  目前,警方已将四辆涉案车辆控制。第一辆撞倒老人的三轮车驾驶员陈某,既没有车牌号又没有驾照,已经被警方刑拘。
 
你这个有点菜刀也是凶器的意思了。。。
我不认为菜刀是凶器。
我是反问你,如果你认为由政府控制的用在公众场所的“菜刀”是属于凶器的话,老百姓自己的用在公众场所的“菜刀”算什么?
 
最后编辑:
我说的那些应该是BY-LAW,长期实行。不是靠政府临时搞运动或人治。
所谓撒谎,就相当于这里的做伪证。做伪证在这里是要加重处罚的罪行。
这么说还靠脯,但是做伪证加重处罚恐怕进不了BY LAW:tx:
哪里的By-Law包括做伪证处罚?

我前面都说,误解就误解,不想解释了。既然村长和撒拉丝都对这点很有兴趣,我就再说一句。

我哪里有说吧“伪证处罚”加在BY-LAW里面了?如果你细心一点,都可以看到我讲伪证处罚是另起一段的。伪证罪是国家法律已经有的东西,何须BY-LAW。
我的原话是把“那些”作为BY-LAW长期实行。“那些”是指我前面提到的在公众场所装摄像头而已。政府不能说想起来要装摄像头就去装,应该经过立法。但是,装公众场所的摄像头这样的规章,恐怕不必要进国家立法的,应该是在市政府这一级作为BY-LAW比较合适,各个市自己决定的事情。
关于因为有伪证处罚将减少车祸中或人行道事故中的撒谎现象,我的意思是,如果市民都知道,市政府在各个公共场所都可能有摄像头,他们要到法庭去告对方的时候,心里就有个提醒,比较不敢撒谎,因为提供伪证是要被处罚的。也许是我说的“加重处罚”让你误解了。但我的意思是,你去法庭本身是为了一件事情,比如开车闯祸了撞倒老太太了,这本身就是要被处罚的,现在又被发现是提供伪证,又得因伪证罪被罚。加起来,原来只是开车闯祸的事情,现在得到了“加重处罚”。因为我们现在在讨论如何减少冲撞事件中的撒谎现象,我说话的重点就在当事人如何预计因冲撞事件将得到的所有处罚。
有时候,讲话必须一句一句解释,很累的。所以我经常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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