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中两国今天在联合国就孟,两个麦克事件激烈交锋

我是外行,不懂具体法律条款如何应用实施,只是认为孟的律师搞到的关键证词,法官弃之不用,这判决有和意义?

假设欺诈罪不能成立,孟的引渡案不符合加拿大的引渡协议,她没有美加双重犯罪,怎么能符合引渡条件呢?

美国根本不会关心孟是否对汇丰欺诈,这次孟承认的wrongdoing 中任何一条和汇丰银行有关吗?唯一需要汇丰欺诈罪成立是为了做成引渡,怎么可能去美国判这个?
孟女士被指控的行为是不是在加拿大也算犯罪,法官判过了,好像是引用了一个上百年前的判例

打刑事官司律师很重要,有人说孟女士在法律团队上花了三千万美元
 
孟女士被指控的行为是不是在加拿大也算犯罪,法官判过了,好像是引用了一个上百年前的判例

打刑事官司律师很重要,有人说孟女士在法律团队上花了三千万美元
这么说她的欺诈罪已经成立了?那为什么不送美国去?

我看唯一的解释是在等候政治协商的结果,这叫依法行事吗?

钱肯定不是一般人能够支付得起的。
 
这么说她的欺诈罪已经成立了?那为什么不送美国去?

我看唯一的解释是在等候政治协商的结果,这叫依法行事吗?

钱肯定不是一般人能够支付得起的。
应该只是如果成立在加拿大算不算犯罪,法官判过了

具体是不是成立,那不是加拿大法庭的事(所以只要prima facie证据),需要由引渡后的法庭解决
 
应该只是如果成立在加拿大算不算犯罪,法官判过了

具体是不是成立,那不是加拿大法庭的事(所以只要prima facie证据),需要由引渡后的法庭解决
如果罪名已经成立,为什么不引渡去美国?在等什么?
 
如果罪名已经成立,为什么不引渡去美国?在等什么?
是如果成立在加拿大算不算犯罪,具体是不是成立,那不是加拿大法庭的事
 
是如果成立在加拿大算不算犯罪,具体是不是成立,那不是加拿大法庭的事
看不懂。能不能简单明了说说,这位福尔摩斯法官到底要如何判孟归中国,还是送美国?

欺诈在加拿大当然算犯罪,法官的任务不就是判断孟的这条罪行是否成立吗?她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汇丰的欺诈。
 
看不懂。能不能简单明了说说,这位福尔摩斯法官到底要如何判孟归中国,还是送美国?

欺诈在加拿大当然算犯罪,法官的任务不就是判断孟的这条罪行是否成立吗?她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汇丰的欺诈。
加拿大法官的任务不是判断孟被指控的诈骗罪是不是成立,那是美国法庭的任务

对引渡而言,加拿大法官的任务是判断美国是不是有足够表面上的证据指控孟犯了诈骗罪

看不懂很正常,所以需要律师
 
你说阿土无耻我是同意的,他推荐孟女士去美国投案自首就证明了这一点

不过说加拿大是黑老大的打手就不合理,加拿大是依自己的法律抓人,也依自己的法律放人,完全是依法行事
加拿大既没有依自己的法律抓人,也没有依自己的法律放人。是依据美国的“法律”抓人,放人。
首先美国要求引渡的案件必须有司法管辖权,也就是加拿大首先要承认美国的长臂管辖权。谁赋予美国的长臂管辖权?
引渡的必要条件是被指控的行为按加拿大法律也是违法的。本案的受害方(汇丰)已经否认了指控,这案子还成立吗?法官不采用汇丰证据的理由成立吗?
 
加拿大法官的任务不是判断孟被指控的诈骗罪是不是成立,那是美国法庭的任务

对引渡而言,加拿大法官的任务是判断美国是不是有足够表面上的证据指控孟犯了诈骗罪

看不懂很正常,所以需要律师
比如Luka杀了林俊,逃到德国,德国抓到他,可以立即将他引渡回加拿大,大概立即可以断定证据确凿。

加拿大的法官看了一千多天,还不能确定美国提交的表明证据是否足够?美国也太难为法官了吧?这点罪证据有这么复杂?

最后搞得美国都等得不耐烦。
 
加拿大既没有依自己的法律抓人,也没有依自己的法律放人。是依据美国的“法律”抓人,放人。
首先美国要求引渡的案件必须有司法管辖权,也就是加拿大首先要承认美国的长臂管辖权。谁赋予美国的长臂管辖权?
引渡的必要条件是被指控的行为按加拿大法律也是违法的。本案的受害方(汇丰)已经否认了指控,这案子还成立吗?法官不采用汇丰证据的理由成立吗?
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在孟女士的引渡官司中并没有成为一个问题,因为没有先例,除非你能让法庭在类似引渡官司中判决长臂管辖权不合加拿大引渡法,否则没意义。

法官需不需要考虑孟女士辩方提供的汇丰的证词,这可能和引渡官司法庭只需要表面上的证据,而不需要对证据进行深入审查有关。这也是有已存判例决定的。

加拿大普通法体系是很严谨的,很多东西都是一环扣一环,要建立一个新的判例很难,要改一个已经存在的判例也很难。所以被刑事指控了需要好的律师,你不理解很正常
 
比如Luka杀了林俊,逃到德国,德国抓到他,可以立即将他引渡回加拿大,大概立即可以断定证据确凿。

加拿大的法官看了一千多天,还不能确定美国提交的表明证据是否足够?美国也太难为法官了吧?这点罪证据有这么复杂?

最后搞得美国都等得不耐烦。
德国是大陆法,不是普通法

另一个关键就是有钱没钱,有钱请律师才能细细的就法论法
 
你是说因为法系不同,所以加拿大看了1千天定不下来?
这是一个因素

另一个关键就是有钱没钱,有钱请律师才能细细的就法论法
 
这是一个因素

另一个关键就是有钱没钱,有钱请律师才能细细的就法论法
如果你把钱的因素提到这样的高度,”依法行事“恐怕就很难成立了,法官既然根据表面证据,可以判下来引渡案成立,却怎么都送不过去,只因为孟有钱,法官的判决可以无休止地被律师纠缠下去,法官的威严何在?
 
如果你把钱的因素提到这样的高度,”依法行事“恐怕就很难成立了,法官既然根据表面证据,可以判下来引渡案成立,却怎么都送不过去,只因为孟有钱,法官的判决可以无休止地被律师纠缠下去,法官的威严何在?
法官还没有根据表面证据判引渡案成立,还处在思考阶段该案就撤诉了

而法官的判决也并不是可以无休止地被律师纠缠下去。顶多就是上诉到最高法院,再花个三五年和几千万而已,这是加拿大法律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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