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由 闲云 发布
我没有任何目的,只是一个翻帖子的人。而且以前发帖子很少,之所以对这事回贴,是因为事实太令人发指。(当然这是基於受害人的陈述和其他人的帖子以及加害人的回贴)。
受害人之所以没有采取行动,肯定有她的考虑。我们在加拿大呆的时间长,也不愿意惹麻烦。包括我也不愿意被你指责成有什么目的。
我觉得如果受害人和加害人同时提出调庭,RIVEN才能够告示大家中华会馆愿意出面调解,现在光加害人提出要调停,这不明摆让人怀疑吗。
我没有说加害人跟CFC的人有什么亲戚关系,但是认识一些人是肯定的,他们来OTTAWA这么长时间,一直混在CFC和学校里面,认识人士肯定的,从他给你发悄悄话让你删受害人的帖子,你不愿意可以看出来。处的时间长了,就有感情尽管他做的不对,顶多认识的人也就劝劝,绝对不会替新人打抱不平。这就是我对帮加害人的看法。新来的人什么都不知道,通过CFC找了个住房就上了当受骗,这不明摆受害人是吃亏吃在相信CFC了吗。你说她还能相信她不了解的组织吗。如果是中国大使馆调解,那他也许会同意。
现在铁的事实就是受害人没有住到房子,反而丢了200块,然后还不能发贴告示公众。而加害人拿了人家200块不还,还在发帖子找房客,你说还有公理吗?
一定请你查清楚我跟CFC上任何人都没联系。 纯粹是个看客而已。斑竹也不能随便说话扣帽子不是?不过该说的我还是会说。
红色是引用
黑色是我的回答
我没有任何目的
如果没有目的,为什么一而再的不顾事实,误导读者?
我觉得如果受害人和加害人同时提出调庭,RIVEN才能够告示大家中华会馆愿意出面调解,现在光加害人提出要调停,这不明摆让人怀疑吗。
这句话既不符合事实,在逻辑上也不成立
在事实方面,我再次重复,不是中国微笑要求调解的.
在逻辑上也不成立,即使双方都没有要求中华会馆出面,中华会馆知道了这样的纠纷,觉得作为华人的社团组织,主动联系双方,愿意愿意出面调停又又何不可?
Riven公布的是中华会馆愿意出面调解,没有涉及到结果,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利拒绝中华会馆的提议,为什么要双方同意才公布?
受害人之所以没有采取行动,肯定有她的考虑。
还是不顾事实,当事人的一方已经打过电话给警察了,也在CFC贴了帖子来说明事情的结果,这些不是行动是什么?
从他给你发悄悄话让你删受害人的帖子,你不愿意可以看出来。处的时间长了,就有感情尽管他做的不对,顶多认识的人也就劝劝,绝对不会替新人打抱不平。
你看出来什么,从他给我发悄悄话看出来就是认识我? 你这样的论断已经是指鹿为马了.
我是版主,用户遇到什么问题给我发悄悄话是多么正常的一件事情,到了你嘴里发悄悄话居然成了判断认识不认识的标志了,如果你要坚持说你没有目的,我据没有什么好说的了
希望你再回头好好去看看原来的帖子,回贴的大多数人是帮新移民打抱不平的,你实在是不用这样再往上面泼油了.
现在铁的事实就是受害人没有住到房子,反而丢了200块,然后还不能发贴告示公众。而加害人拿了人家200块不还,还在发帖子找房客,你说还有公理吗?
论坛上的争执,只凭在论坛上的发言,是不可能很快做出孰是孰非的判断的,作为一个版主,我的工作是是维持好论坛的秩序,让当事人双方不是在一种谩骂的气氛中陈诉事实的经过,从别的读者的发言中得到启发,别的读者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介绍自己的经验教训,从双方的发言中去做出自己的判断.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当事人不是"不能发贴告示公众",而是
不能在告示中涉及另外一方的个人隐私,我在所有和这件事情相关的帖子都一直在强调这一点,可惜你却置之不理.一味诬蔑CFC压制舆论,不让当事人告示公众,可谓用心良苦.
纵观你的两次发言,多次置事实于不顾,误导读者,我得出这样的结论,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并非你说的什么"随便说话扣帽子". 你和CFC上的人有什么联系或者没有联系,不会影响我做出以上的判断.
该说的你当然可以说,CFC就是一个给大家自由交流的平台,但如果你还是一味重复那些不顾事实的言论,我觉得就是
不该说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