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些两难,谈谈你的选择和理由: 附上一位哲学家的解释

这种解释逻辑上能自洽,还有什么问题?

再往深处讨论,就是信仰了。

不是信仰问题,而是逻辑问题。

我用第二个学者质疑这个结论中的一个简单例子。当我们认为,Killing five is worse than killing one, so the trolley driver shall turn the trolley to kill the one and save the five, 我们的逻辑是这样的:因为电车司机对于电车向哪里开是有责任的,所以,不管他怎么做,他都是在杀人,问题只是杀一个或者杀五个人。

但是,如果假定电车司机看见这个危险状况,试着刹车又发现刹车失灵,他就吓得昏了过去,而正好有一个旁人可以决定是否把电车改道,那么,即使这个旁人不改道看着电车撞死五人,他也不用承担杀五个人的责任,因为他不是司机;相反,如果他改了道,他却有义务承担杀一个人的责任。

这个旁人面临的选择就是:Killing one, or letting five die。按照第一个学者的结论,他应该选择letting five die, because killing one is worse than letting five die.

而(根据这第二个学者的调查)大多数人还是认为:这个旁人也应该让电车改道。因此证明,第一个学者的结论并不能解释大多数人的道德选择原则。

还有更多的可考虑的解释,以及由此引出的更多的逻辑问题。。。:)
 
换个问题,变变数字:
如果一个飞行员驾驶飞机,飞机失控正冲向人口密集的市中心。飞机坠毁爆炸将导致几百人死亡。可是他可以稍微改变飞行轨迹,撞向只有几个人的空地。 还是自私点,跳伞算了?不管飞机了?
他应该怎么办? COMMON SENSE足够了,不用讨论什么人权,民主,法律了。当一个人面对这些选择的时候,他们可能只有数秒时间考虑,哪有时间思考什么哲学?

这两个问题不同。
5个人在电车道上本身已不安全,违反了交通规则,他们的错误为什么要另一人用生命买单。
 
不是信仰问题,而是逻辑问题。

我用第二个学者质疑这个结论中的一个简单例子。当我们认为,Killing five is worse than killing one, so the trolley driver shall turn the trolley to kill the one and save the five, 我们的逻辑是这样的:因为电车司机对于电车向哪里开是有责任的,所以,不管他怎么做,他都是在杀人,问题只是杀一个或者杀五个人。

但是,如果假定电车司机看见这个危险状况,试着刹车又发现刹车失灵,他就吓得昏了过去,而正好有一个旁人可以决定是否把电车改道,那么,即使这个旁人不改道看着电车撞死五人,他也不用承担杀五个人的责任,因为他不是司机;相反,如果他改了道,他却有义务承担杀一个人的责任。

这个旁人面临的选择就是:Killing one, or letting five die。按照第一个学者的结论,他应该选择letting five die, because killing one is worse than letting five die.

而(根据这第二个学者的调查)大多数人还是认为:这个旁人也应该让电车改道。因此证明,第一个学者的结论并不能解释大多数人的道德选择原则。

还有更多的可考虑的解释,以及由此引出的更多的逻辑问题。。。:)

你抢先了。昨晚睡觉前想到一个过路人的例子。一个铁路岔道口,一边铁道上有5人,另一边有一人。这时一辆列车驶来,奔向有5个人的铁道。问题是,过路人应不应该搬动岔道,使列车驶向有1个人的铁道。

我的直觉是应该,正在想理由。

也许可以用“君子远庖厨”来解释?
 
为什么大多数人认为,应该让电车改道来杀一个救五个人,却不应该让医生肢解一个健康人来救五个病人?这里是一位哲学家的解释。

It permits intervention into the world to get an object that already threatens death to those many to instead threaten death to these few, but only by acts that are not themselves gross impingements on the few. That is , the intervenor must not use means that infringe stringent right of the few in order to get his distributive intention carried out.
-Judith Jarvis Thompson

我把它译为中文,大概意思是:

使一件本来已经威胁到很多人的生命的东西发生改变,从而去威胁比较少的人的生命,这种对世界的干涉是被允许的。但是,这种被允许的对世界的干涉,应该只是通过那些(行动)本身并不是对于这些少数人的粗暴冲击的行动来改变。也就是说,行为者不能使用要严重侵犯这些少数人的权利的方法来实现他的分配(灾难)的动机。

她认为在大家潜意识里已经存在着这样的行为原则,所以才会对电车和医生的例子有不同的选择。

她用了两个例子来进一步说明她的解释。

如果电车从一个行人天桥下通过,停不下来了,前面要撞死五个人。这时候天桥上正好有一个大胖子扒在栏杆上看电车。如果你把栏杆摇动,让这个胖子掉下去,他的份量足以把电车停下来。但是,胖子会被电车撞死。
大多数人的意见,不应该把胖子摇落天桥来救五个人。

如果前面的电车轨道,无论直行或从右弯道进入,前面都是圆形的,一个圆圈。直行进入,前面有五个瘦子。从右边弯道进入,那里有一个大胖子。五个人的重量,和一个胖子的重量一样,都足够把电车停下来。现在电车正要直行进入这个圆圈轨道。如果不改变方向,电车将撞死五个人,然后停下来,不再撞向胖子。如果改变方向,电车将撞死胖子,然后停下来,不再继续撞向五个瘦子。
大多数人的意见,应该把电车改变方向撞向胖子。

她认为前一个例子,就是不能使用这种“摇落胖子”这个本身是严重侵权的行为来救人。而后一个例子,就是“改变轨道”这个行为本身并不是侵权行为,只是把已经存在的威胁,转变分配到了胖子这个少数者身上。

大家同意这个解释吗?如果不同意,你有什么例子可以反驳她?
 
"It permits intervention into the world to get an object that already threatens death to those many to instead threaten death to these few, but only by acts that are not themselves gross impingements on the few. That is , the intervenor must not use means that infringe stringent right of the few in order to get his distributive intention carried out.-Judith Jarvis Thompson我把它译为中文,大概意思是:使一件本来已经威胁到很多人的生命的东西发生改变,从而去威胁比较少的人的生命,这种对世界的干涉是被允许的。但是,这种被允许的对世界的干涉,应该只是通过那些(行动)本身并不是对于这些少数人的粗暴冲击的行动来改变。也就是说,行为者不能使用要严重侵犯这些少数人的权利的方法来实现他的分配(灾难)的动机。"......行为者不能使用要"严重侵犯"这些少数人的权利的方法, that mean you can do ,but don't let them k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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