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終於落實,「港區國安法」講到明要懲治四類行為及活動,如果用呢四個準則去衡量,咁一定包括香港眾志嘅黃之鋒! 黃之鋒在節目中被問道「港區國安法」會有咩影響時,又開始帶大家「遊花園」,一時話「以言入罪」,一時又話自己周圍「遊說」,只係言論上嘅「主張、交流」,唔涉及任何實質行為; 最可笑嘅,係黃之鋒攞自己周圍唱衰香港、請求「制裁」,同特區官員出訪作類比,大概意思係話香港政府嘅特首、官員都有去美國交流啦!唔通咁又叫「外國勢力干預香港」?! 呢種比較方式,真係只有厚顏如黃之鋒先講得出口。 特首、官員出訪,係官式訪問,係為香港爭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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