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决算应及时公开|预算|决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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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 余湛奕 张蔚然)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6日上午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预决算都应及时公开。

  为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得隐瞒、少列政府收入,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和预算收入的依据。

  根据草案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0年,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已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66.9%,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分为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不指定专项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经国务院批转设立,用于办理特定事物的专项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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