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检法明确惩治拒执罪分工 涉嫌拒执罪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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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河南公检法明确惩治拒执罪分工 涉嫌拒执罪先拘留

大河网讯(记者 宋向乐)5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举行新闻发布会。“以前的拒执罪往往沦为移交等形式,这次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会签的《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知》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工。”省法院执行局局长宋海萍在发布会上说。

构成拒执罪的五种情形

宋海萍在发布会上指出了构成拒执罪的五种情形,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工

《通知》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或相关义务人涉嫌构成拒执罪的,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并在司法拘留期限届满前3日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检察院予以监督。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检察院。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惩治拒执犯罪的最终目的是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对此,《通知》规定,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被执行人在判决前有悔罪表现、履行完毕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此外,《通知》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消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来源: 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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