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l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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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着也是闲着,俺就此问题做了“专题研究”,现答复如下:
1)不需要填写非居民配偶在加国以外的收入(加国以内的要);
2)如果填写,可能影响你在加拿大的福利(小孩牛奶金和家庭HST退税等,如果收入低的话),但最终会被CRA来信纠正,即福利按这边“独立核算”,国内无论高/低都不计入(理由是非居民既然不能享受福利、那么相应的收入就不能参与计算);
3)如果国内配偶收入尚可、能自力更生,那么你不能报其免税额度($11,038);
4)如果国内配偶不能自立、需要你供养,那么你可以报其免税额度;
能否告知你的“专题研究”的依据是哪来的? 特别是“1)不需要填写非居民配偶在加国以外的收入(加国以内的要);”和“但最终会被CRA来信纠正,即福利按这边“独立核算”,国内无论高/低都不计入(理由是非居民既然不能享受福利、那么相应的收入就不能参与计算)”-这是你的经验吗?
各种论坛是有说不用填的,但都没有官方依据。 我在CRA网上找不到, 请指教。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