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我就自问自答一下吧
神父不结婚的历史起源
“独身” celibacy 来自拉丁文的形容词 caelebs 「单身」,此词本来仅意味着不结婚的生活状况而已。在旧约的宗教制度中,根本没有圣职人员独身的要求。主耶稣也未曾要求人们过独身生活。只是当时的教会说,耶稣要求人为了福音及天国放弃婚姻生活。而耶稣说:人为了我,为了福音,而舍弃了房屋、或兄弟、或姊妹、或母亲、或父亲、或儿女、或田地,没有不在今时就得百倍的房屋、兄弟、姊妹、母亲、儿女、田地──连迫害也在内,并在来世获得永生。当然,耶稣说这句话,有一个前提,也就是伯多禄给他说,看,我们舍弃了一切,而跟随了你。(谷十:28-30)。另一处是:(玛十九:10-12)门徒们对耶稣说:人同妻子的关系,如果是这样,倒不如不娶的好。 耶稣对他们说:这话不是人人所能领悟的,只有那些得了恩赐的人,才能领悟。因为有些阉人,从母胎生来就是这样,有些阉人,是被人阉的;有些阉人,却是为了天国,而自阉的。能领悟的,就领悟吧! 这节耶稣没有的说,做他的门徒或司铎一定要做阉人,不过,有人是自愿为天国而自阉的,但是,很多人是因为法律。保禄也希望所有的人都像他一样,过寡居的生活(格七;7)。以上这些经文通常都被教会视作独身的圣经根据。不过,这些经文不能把独身与圣职人员的职务结合起来。在早期教会中以上的经文反而与洗礼有关,而且许多信友实际上都随从了这些劝谕。
圣职人员的独身责任是渐渐引进的,它的由来与童贞 (virginity)的高度评价有关 (格后十一:2;弗五:2 5)。当殉道圣人逐渐减少时,“童真”被视为殉道的另一种形式。大约到第四世纪,耶稣和圣母被教会推举为童贞的模范。以后,独身法律的发展很受牧函中训令的影响:主教及司铎(长老)应该是「一个妻子的丈夫」(弟前三:2;铎一:6等)。
独身生活有相当复杂的历史:
在第四世纪初西方教会开始研讨司铎独身的问题(Elvira地区会议,约300-303 A.D.)。以后,教会继续研究圣职人员独身问题,主要论点有:
有许多圣职人员受度独身生活隐修会士的影响,
而独身隐修会士的出现第一因教会的腐败,第二,受希腊哲学等的影响。
诺斯底二元论对肉身消极的态度。
从第四世纪末,在罗马教会中越来越多的圣职人员认为在举行神圣的感恩祭前夕,最好不应有夫妻关系。同时,罗马地方教越来越强调感恩祭要每天举行,结果司铎事实上要度独身生活。
中世纪一个要求司铎独身的原因是防止教会财物外流,因为司铎的后代要继承他的产业造成教府产物外流。在东方,独身只限于领受圣职圣事的圆满性的主教;在西方,独身的实行更加广泛而及于司铎。由于所禁止的不是婚姻本身,而是继续的婚姻生活。所以,从六世纪开始,领受铎品者还须与配偶分开。从教会必须不断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干预来看,此独身生活的方式在实行上的困难可想而知。第一届拉特朗大公会议(1123 A.D.)决定了司铎、「六品」(执事)及「五品」(sub-deacon)圣职人员的独身法律。
仅管第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时对司铎独身曾经有过尖锐的争执,但,脱利腾大公会议(1545-1563 A.D.)仍然一再坚持这个原则。脱利腾大公会议一方面强调婚姻圣事的尊严,并且承认不少已婚人士,的确,比过独身生活的人更接爱天主;另一方面它却毫不保儿留地谴责;婚姻比童贞更为优越的说法。(无论教会谴责不谴责独身是一项人为的法律。)
同样,碧岳十二世Pius XII, (1939-1958 A.D.)《圣童贞》的通谕 (1954 A.D.)也斥责只有婚姻才足以保卫人格自由增进的主张。教会训导邀请人看出婚姻和独身的多重关系,不单从一种角度度评估二者的优劣。
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 A.D.)也从多方面衡量婚姻和独身生活的价值。《教会》宪章承认度圣善生活的邀请是给所有基督徒的,不仅是指向那些由于宗教的缘故而不娶不嫁的人(LG 40)。不过,该宪章宣称独身生活是爱的记号,也是趋向爱的动力(LG 42)。(其实,婚姻生活都是爱的记号)《司铎培育》法令更进一步要求领受司铎职务的人,该当清楚认到奉献予基督的童贞生活的优越性(OT 10)。(其实,所有的生活都是天主所祝福的,不是哪一种生活,比哪一种生活优越,基督愿意所有的人把自己的生活奉献给他,把生命奉献给他。保禄也说过,让人把自己的身体献上,当作活祭,以荣耀天主。不仅仅是圣职人员。人人在天主面前都是平等的,都是天主的儿女,都是一样的宝贵。没有谁是尊贵的,也没有谁是卑贱的。因为,同有天主的生命,与基督同是天国的继承者。)
根据《司铎职务与生活》法令,独身的劝谕并非由于司铎的本质,虽然它的确是建基于基督和他使命的奥秘之上(PO 16)。(这个说法,有些牵强附会,基督的使命是向万民宣传福音,传福音本身与独身没有直接的关系。)
教宗保禄六世(Paul VI,1963-1978 A.D.)的《司铎独身》通谕(1967 A.D.)更是一针见血的点明了独身生活的问题所在:“到底是独身生活是否应该让当事人去自由决择呢? 又或者对于那些感到司铎的召叫,而他们又不愿独身的人,教会应否被接纳呢?当基督召叫十二宗徒时,没有附带独身的要求;实在的,独身的法律仅是由于历史的限定(14号),”而东方教会的生活方式也同样是圣神的工作(38号)。现行的教会法,即使在梵二以后,对司铎独身的规定依然未变 (《教会法典》277,1-3 )独身法律是教会所立的法律,不是神律。
《天主教教理》再一次肯定教会的独身法律(1579,1599号)。时至今日,独身的问题不仅在教会外,就是在教会内也是一个十棘手的问题。 (比如,欧美国家的教会神职界中性侵犯,性变态,曾出不穷,一直到今天还在发生着。当然,中国也不例外,只是没有很少有的人揭晓神职界的问题。)即使在教会内,也有许多不同的意见:从最极端的一面,视独身为一件不可冒犯的神圣使命;到另一个极端,以为它必须被废止,中间有种种不同的可能性。(其实,最好的办法是教会当局充许两种情况同时存在较为理想。第一、让乐意独身的人,自由地选择独身;第二、让乐意结婚的人,自由选择结婚。同时,使度两种生活的人,一起承担司铎的职务。笔者认为,这为解决独身司铎们产生的各种性问题;更新今日的教会,使纯一色独身男性对教会单一化管理是一个全新的,划时代的突破;更能弥补所谓圣召,在今天欧美包括中国等教会缺乏的假象。为教会本身来讲,这是一全新的发展空间。因为,这关系到教会生存的问题。很多留学欧美的兄弟姐妹都很清楚目前教会的现况。其实,不是说没有独身人员了,教会的福音事业就停止了。不是独身人员少了,教会传福音的圣召就少了。也不是只有独身人员才能承担司铎的职务。传福音的职务,不能只被独身人员所垄断。)从神学的立场看,一方面要服从今日罗马的训导权,另一方面要继续反省衡量有关独身生活的多种因素。今日世界有关独身的种种问题,来自对婚姻和对司铎职务的崭新理解:
从婚姻来看:以前,婚姻通常只被视作一件被容许的事情而已;但是《牧职》宪章却再一次肯定夫妇的结合是主基督,籍他的恩宠和爱所钦定的圣事(GS 49)。教会认为婚姻生活的价值,在天主面前基本上与独身生活价值一样高贵。其实,两种生活都是一样的高贵;只是教会的解释复杂化了。天主造人,给人的使命就是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治理和管理大地。教会论为:二种生活方有区别;其实区别是在象征的平面,即婚姻生活特别表示天主的爱临在人间;独身生活方却特别表示,一太是人类生活中最高而绝对的价值。(仅供参考和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