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看到一张家属在司法鉴定所门前披麻戴孝,下跪嗑头的相片。这不是胡闹是什么?
这件事警方处理没错,就是个意外事故,不是刑事案件。警方不能以刑事立案。可以去法院起诉民事赔偿,但不能限制人家的人身自由。
前面已经说过了,如果加国妇女有责任,该打官司打官司,该找保险公司赔偿找保险公司。文中说什么事故之后苦主就没有见过加国妇女。为什么要见?要求加国妇女按中国特色上门嗑头认罪,披麻戴孝?还是以为外国人一定有钱,要好好敲一笔?走法律程序不可以?实话说那个加国妇女估计没什么钱。从景区保险那儿,还能拿些钱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