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 我宣布!204是一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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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处分:

1.偷窃女生内裤、丝袜、胸罩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从自动售套机窃取安全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蒙面抢劫银行者,给予警告处分;

4.挪用同学牙刷刷皮鞋、窃用同学香皂、牙膏、洗发精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窃用别人QQ号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者,给予以下处分:

1.利用爆炸、焚烧等手段摧毁教学楼、食堂、校医院、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2.撕毁“关于开水收费的通知”者,开除学籍;

3.上黑板作练习,把粉笔弄断者,开除学籍;

4.玩弄校花、系花、班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自杀者:

1.自杀成功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自杀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杀人者,给予以下处分:

1.杀人1-2人者(含2人),记过处分;

2.杀人3―5人者(含5人),严重警告处分;

3.杀人三人以上者,警告处分。
 
第十条:随地大小便,除没收其肇事工具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无故擅自离校,给予以下处分:

1.擅自离校10年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4-10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离校1-4年者,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离校1-36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擅自离校1小时者,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男生包养情妇,女生傍大款者,给予警告处分。
 
继续拍卖阿,居然没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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