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通过两岸条例 三通条款

Mar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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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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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社报道,台湾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争议最大的三通条款、大陆配偶八年取得身分证及大陆教育机构得委托来台办理招生等议题,都在表决后通过;影响两岸谈判深远的复委托条款也顺利通过。中央社说,草案的通过“开启两岸互动新页”,台湾人民进入大陆地区废除许可制,改采一般出境查验程序。

  报道说,根据修正通过的条文,未来将准许台湾民众携带财政部所定限额以下的人民币进出台湾;大陆地区公司组织在台从事业务活动,将采取许可制,只要获得许可将可在台设立分公司与办事处;台商只要经经济部许可,可以在大陆投资,但一定金额以下的投资,得以申报方式处理。

  从去年就送到台湾立法院审查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经历多次朝野协商后,迟迟无法通过,今年七月初的临时会,虽然敲定九月底完成立法,不过,仍因缺乏共识,延到昨天才顺利完成三读。

  修正通过的复委托条款,内容规定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或其他主管机关,得依所属事务的性质与需要,委托具有公信力、专业能力的法人,协助处理两岸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台湾陆委会委托处理两岸事务的机构或民间团体,得复委托其他法人协助处理两岸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

  另外,台湾地区各级地方政府机关,非经陆委会授权,不得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以任何形式协商签署协议。台湾地区的公务人员或各级民意代表机关亦同。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除非经陆委会或主管机关授权,不得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集团签署涉及台湾地区公权力或政治议题的协议。这两项规定将给予地方政府和大陆地区地方政府谈判的机会,未来金门县政府将可以在授权下与对岸地方政府谈判;各类民间团体可以与对岸民间团体签署非公权力与政治议题协议。

  修正条文也取消过去进入大陆地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的规定,未来台湾地区进入大陆地区,应经一般出境查验程序,未来进入大陆地区将比照出台查验程序;条文也规定政务人员、直辖市长、在国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陆事务任职的国家机密业务人员,应该经过审查许可後才可前往。

  为符合服务业贸易总协定,这次修法也明定,大陆地区人民得依法令在台湾地区停留,居留期间最长为三年,期满得申请延期。

  争议最大的大陆配偶取得身分证问题,在表决後敲定,结婚已满两年、依亲居留满四年、长期居留满两年後,得申请在台定居。另外,也是争议焦点的,大陆地区教育机构得委托台湾地区、大陆地区或其他地区人民在台湾办理招生事宜或从事介绍行为,也在表决後顺利通过。

  众所瞩目的“三通条款”,也经表决通过,内容规定“中华民国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运输工具,经主管机关许可,得航行至大陆地区。其许可及管理办法,於本条例修正後十八个月内,由交通部会同有关机关拟定,报请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时,得向立法院报告备查後,得延长之。”

  为促进两岸地方政府与立法机关的交流,规定台湾地区各级地方政府机关或各及地方立法机关,非经内政部会商陆委会报请行政院同意,不得与大陆地区地方机关缔结联盟。

  在台商投资方面,这次修法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经经济部许可,得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修法中也规定,一定金额的投资,得以申报方式处理,限额由经济部以命令公告。

  人民币来台事宜,修正後条例规定,大陆地区发行的币券,除数额在财政部所定限额以下,不得进入台湾地区。这次的修法放宽民众携带财政部所定限额以下,小额大陆地区币券进入台湾。

  大陆地区来台投资事宜,修正条例也规定,未来大陆地区公司组织在台从事业务活动,将采取许可制,只要主管机关经济部许可,并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才得在台湾从事业务活动。

  在不动产取得方面,修正条文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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