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不表明是无辜。
如果以后证据足了,再起诉他也是可能的。
在法院的宣判文中,深圳龙岗法院表示:深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李洪元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退回公安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于7月10日提交了《补充侦查报告》,反映了其在与李洪元商谈离职补偿问题时,李洪元根本不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为此,鉴于李洪元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实际情况,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华为该员工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经本院审查并通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9年8月22日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对赔偿请求人李洪元予以国家赔偿,包括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79300.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7755元,两项合计107522. 94元。向李洪元原工作单位、其父亲李洪元所在的工作单位发函、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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