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由 矛盾 发布
详情请看: http://www.hunanfellow.com/heshaoqiang.htm
CFC 中很多高人整天争来争去,发表各自的高深见解,经常令矛盾的我大开眼界!有爱关心各种人和事的visitor,有出言不凡的捶妮春,还有爱跑腿的小酒保,还有 ..... 在此无法一一罗列。
很想请各位高人看看上面的link,然后发表各自的见解。
1. 大家是否应该帮帮贺家?
2. 如果应该,如何帮?
3. 如何评介这件事?
我希望大家的焦点放在1和2两点。当然我相信各位高人的焦点肯定会放在3上。
最初由 辛淼 发布
忍不住,也来说两句,不从法律只从道德的角度谈一谈。就事论事,不想与任何人为敌。
根据以上第2点,本人直接了当表明:愿意帮忙,无论何种形式(如捐款或道义上的支持)。但不是帮贺氏而是Backer夫妇。
生而不育,枉为父母。我是一个有两个孩子的父亲,别说是把襁褓中的女儿让(送?)别人代(领?)养,就是让别人帮我带一个晚上都舍不得。不要强调当事人当时有什么理由,哪怕是一千条、一万条理由,都没有任何理由这么做,而最不耻的就是所谓为了学业、事业之类冠冕堂皇之理,他们当时就已经放弃了做父母的爱心、责任与权利。我在美国住过数年,若仅求生存,并非难事(当然,如认为自己属不该打工之列,或已属老弱病残之列,又当别论)。我和大多数海外游子一样,有过很苦的日子,但再苦,和孩子在一起就是最大的欢乐。忍把亲生骨肉轻抛,匪夷所思也。
有人在说这是对贺氏夫妇落井下石之时,不要忘了还有另一对夫妇,几年来所付出的实实在在的责任与爱心,以及他们与孩子朝夕相处所建立起来的父子、母子之情。
Simpson个案:刑事法庭,黑人陪审团一边倒;民事法庭,白人陪审团一边倒。这种以狭隘种族主义情绪断案的例子,才真正是危险的倾向,不值效法。
俗云: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而可怜加高等教育者尤甚。我是华人,但不敢苟同华人中如此自私者。如果我是陪审团成员,这一票我投给Backer夫妇。
本文有点情绪化,请诸位包涵。再说一遍,不想与任何人为敌,谢谢。
最初由 矛盾 发布
- 首先,法庭判贺先生性骚扰罪名不成立!
- 其次,是否所有的性犯罪者都不允许见他们的奶奶,妈妈,姐姐,妹妹,及其他女性?
- 最后,在强调一次,没有证据说明贺先生性骚扰。
最初由 一家言 发布
法庭判罪是要有证人证据的,而性骚扰案往往很难取证。所以法庭没有判罪并不能说明此事不存在。姓贺的辩解的理由是那位女士找他借 500 块钱不果因而诬告他。如果换了是你,你会不会仅因为借 500 块钱不果而诬告一个诚心诚意帮助你的人?如果那位女士不是妓女或者完全伤失了基本道德准则的人,相信没有人会认为是诬告的。
相反,那姓贺的耍小聪明,想让别人白给他当保姆。自己潇洒的到处旅游。结果呢,是舍了孩子跑了狼。孩子没要回来,还得花钱打官司。这才叫“聪明反被聪明误”,自作自受。让他慢慢“享受”他的聪明吧!别来华人区讨“可怜”。
最初由 visitor 发布
我倒想了解一下,有多少父母在自己有“麻烦”的时候,把自己的孩子“领养”或“寄养”给素昧平生的“洋人”?
既然贺某惹上了“桃色”官司,分不开身,孩子的母亲怎么也分不开身? 一定要把自己的孩子“领养”或“寄养”给素昧平生的“洋人”? 美国的单身母亲(包括华人)多了去了。
既然,小孩子的“领养”或“寄养”取决于贺某的“麻烦”,如果贺某的“桃色”官司输了,是不是小孩子就永远“领养”或“寄养”了呢?
孩子“领养”或“寄养”前,贺某怎么没到华人区讨“可怜”?
最初由 northernwolf 发布
既然小V想弄明白,就再教育教育你。
从这起案件的报道来看,贺家和贝克家以前的关系很好。都在一个教会。不能说是素昧平生。教会宣传的就是兄弟姐妹,大家是一家人。如果你是一个虔诚的教徒的话,你可能会觉得教友比你亲戚还亲。因此贺家在官司缠身时接受别人的帮助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是暂时的。在旧社会卖儿卖女的稀松平常,你能说中国人从古到今都不爱子女吗?即使现在社会中,把新生婴儿寄养在国内亲戚家的比比皆是。你能说那些父母都不亲他们的孩子吗?人在暂时没办法时,接受了别人的帮助,就是他们的罪孽了吗?你们不谴责夺人之爱的贝克家,却谴责失去孩子的可怜的中国夫妇。这就是你小V和大多数网友不同之处。最后再问你,如果贺家不爱他们的孩子,他们为什么费尽折磨还要把孩子要回来?如果他们以前有错误,是不是就得遭受夺子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