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伪造证件入境学习的印度720学生故事结局大翻转,加拿大政府最新决定全部给签证留下

原以为只有英帝卖学位,米帝售MBA,拿大怎么也学坏了。
Seneca College 多伦多圣力嘉学院二十多年前就是名扬世界的招收国际学生的学院了。学院开设英语ESL课程(半年$数千),考试过关成绩各大学本科(多大,卡大,渥大。。。)均认可相当托福。当时在这个ESL班的近数千名学生99%为华人。。。
 
公立大学,一流的有一定难度,其他的像什么卧大卡大,有一点难度但应该也不是很难,又不是腾校

至于很多私立学院,基本就是学店,要当成生意考虑,是个人在学店拿录取通知书我觉得都不难,自己出钱即可
既然这么容易,还造哪门子假啊?门槛已经很低了,还造假说明什么问题。
 
如今圣历嘉学院已发展为有10个校区150以就业为目的课程的"加拿大最大,最有实力,最现代化和培养学生实际技能的高等学府"(学院简介词)
 
既然这么容易,还造哪门子假啊?门槛已经很低了,还造假说明什么问题。
这些公立学院招生都有"独立代理"或"全权委托"(而这些获得代理权或委托权的经纪人必须具有"资质",就象房地产经纪一样),因此入学容易,但拿到代理权可相当相当不容易
 
其实嘉拿小跟着米蛮和阴蛮大哥屁股后面转悠, 多半是喜欢支持三街。
 
这些公立学院招生都有"独立代理"或"全权委托"(而这些获得代理权或委托权的经纪人必须具有"资质",就象房地产经纪一样),因此入学容易,但拿到代理权可相当相当不容易
1,"资质"不容易。2"独家"更不容易
 
谢谢分享细节,两点:

1.即使这些人被中介骗了,他们换学校生活多年,直到申请移民,难道都不知道自己申请签证的时候是造假,这完全不可信。如果他们这么多年后没有主动坦白交代,而且申请永久居民也没有通知加拿大政府当年这些细节,这就是等于自己主动欺骗。
2. 不是每个申请永久居民的人都会自动被批准,如果条件达不到,比喻欺骗等等,当然应该拒绝遣返
这种"欺骗"不构成"欺诈",不能改变这些学生是一起"欺诈"犯罪行为"受害者"的本质特征。可参见"金融欺诈"
 
这种"欺骗"不构成"欺诈",不能改变这些学生是一起"欺诈"犯罪行为"受害者"的本质特征。可参见"金融欺诈"
学生家长既是受害者也是欺诈者。学生们不知情的可能性为零,整个过程就是先抢滩登陆,不折手段,然后转换身份,用本地居民身份享受低价学费,双赢,输的是煞笔加拿大的纳税人而已。而整体涉案人数肯定不止700,7000也有可能,确实不能遣返,那就要造反了。
 
这些公立学院招生都有"独立代理"或"全权委托"(而这些获得代理权或委托权的经纪人必须具有"资质",就象房地产经纪一样),因此入学容易,但拿到代理权可相当相当不容易

如果这些学生真是受害者,可以状告政府欺诈。

政府再赔个几千万。屁民们掏钱吧。
 
如果这些学生真是受害者,可以状告政府欺诈。

政府再赔个几千万。屁民们掏钱吧。
支持:evil:.
还可以告政府违反人权,他们没有欺诈无辜受害,又被政府无辜起诉,驱逐他们,对他们精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成天睡不着吃不下,集体诉讼陪几个亿
 
最后编辑:
这种"欺骗"不构成"欺诈",不能改变这些学生是一起"欺诈"犯罪行为"受害者"的本质特征。可参见"金融欺诈"
好吧是欺骗不是欺诈,可以移民,我看不懂移民法。
 
学生家长既是受害者也是欺诈者。学生们不知情的可能性为零,整个过程就是先抢滩登陆,不折手段,然后转换身份,用本地居民身份享受低价学费,双赢,输的是煞笔加拿大的纳税人而已。而整体涉案人数肯定不止700,7000也有可能,确实不能遣返,那就要造反了。
欺骗和欺诈在法律上很容易辫别:目的不同:欺骗是隐瞞事实真相,欺诈是隐瞞事实真相为谋求经济利益。欺骗是道德范畴,欺诈是法律定义: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款 诈骗罪(友情提示:刑法可沒有欺骗罪噢)
 
欺骗和欺诈在法律上很容易辫别:目的不同:欺骗是隐瞞事实真相,欺诈是隐瞞事实真相为谋求经济利益。欺骗是道德范畴,欺诈是法律定义: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款 诈骗罪(友情提示:刑法可沒有欺骗罪噢)
法律文本和执行力密不可分。如果只有文本而无执行力。那要文本何用。电话电子诈骗泛滥,如何解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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