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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在杀人之前,曾经企图通过法律解决问题,但是没有成功。这里要特别注意,中国的法律机构不是个别案件的错判误判问题,而是整体缺失,特别是严重的不公平,例如,王企图通过法律起诉老板,但当地的法律机构根本不予受理。
王的犯罪是在这样的大前提下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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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以点带面,以偏盖全了。把个体案例推向整体是你们民愤们永远的毛病,改也难。
如果中国是你说的那种:“中国的法律机构不是个别案件的错判误判问题,而是整
体缺失”,那何来3年内中国违规被追究责任的党干部约3万人。
对于你的上面的那句话请给出证据。
另外,你好像有造谣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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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曝光的官商勾结,坑害农民矿工的事还少吗 ? 每起事件中,当地政府,司法,劳动部门都集体视而不见,难道不是中国法律机构整体缺失?
甚至连老共都知道中国法律机构整体缺失,所以才发明了古今中外,独一无二的 “信访”体制,而你竟然连这个基本事实都不承认。用你自己的话说 :你好像有造谣的习惯
"3年内中国违规被追究责任的党干部约3万人",我可以告诉你,正是那种制度制造了这3万贪官污吏,并以更快的速度制造新的贪官污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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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你好像有造谣的习惯,比如,你说:“例如,王企图通过法律起诉老板,但当地的法律机构根本不予受理”。这就是居心叵测的谣言了。
请看一看王斌余本人的话:“我气不过,就去找劳动部门,他们建议我到法院。法院说受理案子要3到6个月,时间太长,让我找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负责人立即给包
工头陈某打电话,说他违反《劳动法》。包工头却诬赖我看工地时偷了铝皮,不给我工钱。
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我算清工资。”
并不是法律部门不受理,而是王等不及法律规定的等候时间。
......
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我算清工资。谁知回到工地,吴华把我们宿舍的钥匙要走了,不让我们在工地上住。晚上,我和弟弟身上没钱,可住店一天最少要10块钱,我们就到吴新国家要点生活费。吴新国一直不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我们走。吴华骂我像条狗,用拳头打我的头,还用脚踢我,苏文才、苏志刚也一起打我和弟弟。我当时实在忍受不了,我受够了他们的气,就拿刀连捅了5个人。我当时十分害怕,就跑了,到河边洗干净血迹,就去公安局自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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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鳖虫,我发现你这个人很不老实,甚至很卑鄙,为了你不可告人的目的,你不惜撒谎。
你说“并不是法律部门不受理,而是王等不及法律规定的等候时间”。但是为什么“王等不及法律规定的等候时间”,原来你竟然把后面最重要的部分,给删去了。我想请教一下,你这样做的目的。
法院推给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推给包工头,包工头反过来不认承诺,这就是中国法律机构和社会的整体缺失。
你的论点也许有不少事实支持,但这个案例却不是这样。法律机构并不是不受理,法官而是告诉王,走法院可能耗时费钱,走劳动仲裁(中国式的“按情理判案”)时间短,5天--你要是打过官司你就知道,任何法律程序不可能在5天完成,有钱的一方能把没钱的一方拖到山穷水尽。最初由 chieftain 发布
王在杀人之前,曾经企图通过法律解决问题,但是没有成功。这里要特别注意,中国的法律机构不是个别案件的错判误判问题,而是整体缺失,特别是严重的不公平,例如,王企图通过法律起诉老板,但当地的法律机构根本不予受理。
王的犯罪是在这样的大前提下发生的。
这怎么叫“法院推给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推给包工头,包工头反过来不认承诺。”?劳动部门只能裁定包工头给钱,法理上包工头可以执行,也可以提出复议,复议不成还可以提出诉讼。劳动部门属于行政部门,没有强制执行的能力。走法律程序就更加旷日持久,根本不可能存在判决前要求被告先付钱的道理。而且原告必须先行缴付诉讼费用。法院建议王走仲裁的路是对王最有利的,因为仲裁是情+法,而且中国特色的行政部门对包工头有一定的约束力。最初由 chieftain 发布
土鳖虫,我发现你这个人很不老实,甚至很卑鄙,为了你不可告人的目的,你不惜撒谎。
你说“并不是法律部门不受理,而是王等不及法律规定的等候时间”。但是为什么“王等不及法律规定的等候时间”,原来你竟然把后面最重要的部分,给删去了。我想请教一下,你这样做的目的。
法院推给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推给包工头,包工头反过来不认承诺,这就是中国法律机构和社会的整体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