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认定官员林嘉祥涉嫌猥亵罪立案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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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认定官员林嘉祥涉嫌猥亵罪立案理由不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5日17:17 新华网

  中新网深圳11月5日电(记者 郑小红)今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调查结果,警方认定该案猥亵罪不成立,仅为酒后行为不当。

  警方陈述了5点调查结果。

  第一:根据当事双方(陈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 ,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第二:陈小朋友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门口。

  第三: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陈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第四: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

  第五: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陈小朋友途径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跑步离去。

  警方表示,综上所述,经警方大量调查取证,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是,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膀、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且在被陈小朋友父母质问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做出处理。来源:中国新闻网
 
不是说酒后犯罪,罪加一等吗,现在又改了。
 
唯一可能拍到的那个位置的摄像头恰好坏掉了。。。
 
同楼上.
这位"高官"是摆脱了刑事处分了, 希望政治处分不要让人们再次失望.
 
法大还是人大?

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

:flaming::flaming::flaming:
 
欲加之罪, 何患无词,

想要开脱,何患无据
 
这个处理结果让爱国的人们心寒


我认为的确属证据不足,法院定案重在证据,否则很容易被翻供而影响判决。只是事后林的态度恶劣,应该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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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方通报官员林嘉祥涉嫌猥亵女童事件经过

中新网深圳11月5日电 (记者 郑小红)今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调查结果。警方认定,林嘉祥在此次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警方表示,林嘉祥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膀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且在被陈小朋友父母质问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警方表示,事发当晚,警方对林嘉祥抽血测试酒精,证明其醉酒。

警方通报了案件的事发经过:

经查,2008年10月29日晚,陈某某与妻子谢某、女儿陈小朋友(11岁)、朋友汪某等功8人在新梅园酒楼科技园店865房吃饭。对这865包房门口约 10米处围大堂1011餐台,令一方当事人林嘉祥与朋友肖某(女,48岁,辽宁人,在大连海事学院驻深圳某单位工作)在此桌吃饭。林嘉祥餐中喝了52度白酒越400毫升。事发当晚警方抽血检测,林嘉祥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23.7毫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百毫升血约含量超过80毫克即属醉酒。

20时50分左右,陈小朋友走出包房,在酒楼大堂遇到林嘉祥,林问陈小朋友去洗手间的路,陈小朋友向林指了洗手间的方向,林跟随其后,一同向洗手间方向走去。两人前行约15米后,林将右手搭在陈小朋友的右肩靠脖颈处,两人继续前行至拐角处,林又将左手搭上陈小朋友的左肩靠脖颈处,因用力较大,使陈某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两人继续前行了约10米,此时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陈小朋友说“前面就是洗手间”,而林此时仍未松开双手,嘴里继续稳“洗手间在哪里”。陈小朋友这时感到惊恐,便扭身体挣脱林的双手,快步跑回865包房,哭着向父母讲述了发生的情况。其父母带着她一起离开包房寻找林嘉祥,在大堂见到并质问林嘉祥,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
 
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

深圳警方表示怪叔叔掐女孩脖子是为了表示善意和感谢

http://news.sina.com.cn/c/2008-11-06/025916596729.shtml
深圳警方解答五点疑问

  闹得沸沸扬扬的“猥亵门”最终被认定为不构成猥亵,其中一些被模糊的细节也引起诸多疑问,昨日,深圳警方有关负责人解答了记者的诸多疑问。

  疑问一为何没有认定为猥亵?警方最终作出林嘉祥行为不构成猥亵的认定,依据为何?

  警方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故不构成猥亵。

  警方表示,根据调查,当晚林嘉祥自始至终只是双手搭在小陈肩膀靠脖颈处,并未有其他动作。事后,警方也向当事人小陈进行询问和现场勘查,根据她本人的陈述,林嘉祥在此过程中也未触摸其它部位,除了问“洗手间在哪里”外,也没有其他语言。另外,警方还对酒店160名员工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记录反映没有人注意到两人的行动,这也说明林嘉祥当时并无过激行为。

  疑问二洗手间门口录像是否存在

  据警方公布,事发区域内酒店有三个摄像头,其中第三个摄像头正处于洗手间门口。由于位置特殊又无记录,该段监控录像一度被媒体指为“神秘失踪”。那么,真相究竟如何?

  对第三个摄像头的监控录像“失踪”事件,警方表示并无隐瞒行为,目前掌握的两段监控录像已经公布。至于洗手间门口的第三个摄像头为何没有当晚录像,警方解释说是因为该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仅为洗手间门口,而小陈摆脱林嘉祥是在拐角处的通道上,距离洗手间门口还有约8米的距离,不在该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之内。同时,事发当晚该摄像头的存储器也坏掉了,警方第一时间找到酒店方也未能调取到相关监控录像。

  疑问三究竟是不是“卡”脖

  事发当晚小女孩向其父母的哭诉,称林嘉祥“卡”住她的脖子。根据网上被曝光的林嘉祥与陈父在警署的对话,林也亲口承认“自己干了”,并向陈父求和。林嘉祥对小陈的动作究竟是“卡”脖还是仅仅“搭”脖颈处?

  对此,警方承认,这段被曝光的录音是小陈父亲的司机在双方谈判时录取的,但比较模糊,能够听清楚的是林向陈表示歉意。另外,由于汉语中表达相似动作的动词较多,在运用时也可能产生误解。根据当时情况,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小陈能迅速从他手中摆脱说明他施加的力量并不大,只是这样的动作使得小陈有被“掐”的感觉。

  疑问四林嘉祥为何“搭”住女孩?

  警方认定林嘉祥当时双手“搭”在小陈脖颈处,那么,林嘉祥出于什么意图做出这样的动作?

  对此,警方表示,事件发生后,林嘉祥先后三次到公安机关作了调查笔录,他表示用手搭在小陈脖颈处,是向小女孩表示善意和谢意,没有留意到手轻手重。

  疑问五女孩精神创伤由谁来负责

  最终,警方认定林嘉祥不构成猥亵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那么,在这一事件中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的小女孩,她的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

  对此,警方表示,责任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公民受到民事侵害,有向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自由
 
《扬子晚报》:林嘉祥猥亵证据不足是深圳警方不懂法
http://news.sina.com.cn/pl/2008-11-04/114016585496.shtml

  涉嫌猥亵女童的深圳市海事局党组书记林嘉祥,已于1日晚上10点前往高新派出所接受调查,警方透露,目前,涉案双方对案件情况的说明存在较大分歧,“猥亵”证据不足,案件依旧未能定性(今日本报A13版)。

  “案件未能定性”意味着什么?从此前媒体报道的公安方面的解释看,是指案件只是暂作治安案件处理,而没有认定为刑事案件,“因为目前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林嘉祥对小兰实施猥亵行为”。一句话,就是缺乏直接证据。

  对深圳警方的这一结论,笔者感到不可思议。难道认定林嘉祥猥亵女童的证据还不足吗?要认定林嘉祥对小兰实施了猥亵还需要多少直接证据呢?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诸如强奸、猥亵这类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最是缺少直接证据的。这是此类违法犯罪案件的普遍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讲,警方非要找到林嘉祥猥亵小兰的“直接证据”才予定案,表面上看是严格依法办案,而实质上却是至少客观上纵容了违法犯罪嫌疑人。而直到现在警方还不能确定是否存在猥亵行为,真不知道他们是如何学习法律的。

  我就来越俎代庖给深圳警方讲解下为什么说现有证据就能认定林嘉祥对小兰实施了猥亵行为。一方面是因为有受害人小兰的当场指认,另一方面是因为有行为人的当场承认。从事件的发生过程看,小兰热心带领林嘉祥找厕所,从高兴地走出监控摄像头视野,到惊慌跑入监控视野,其间不过一分钟的时间,立即向家人诉说被人欺负的情节,作为一名11岁的小学生,如果没有诬告陷害的嫌疑,就应该认定其指认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另一方面,在小兰告诉父母后,当即找到了林嘉祥进行交涉,而这时在小兰在场的情况下,林嘉祥不仅没有否认自己实施了猥亵行为,还口出狂言,对受害人及其家长进行侮辱和威胁。林嘉祥在“现场”的承认,应该被认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它的证据效力。相反,在派出所介入事件特别是上级机关作出停职决定之后,林嘉祥关于“酒后失态”和“不知所为”的辩解,则是在意识到了问题严重性且严重后果已经部分摆在面前之后,意图规避法律惩罚之说,明显是不可信的。因此,从陈述的真实性上看,“现场”承认的证据力远远高于事后辩解。

  同时,另一个重要情节也不容忽视,即小兰在事后表现出了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心理受到严重伤害的症状,不敢见外人,不敢上学读书,甚至发誓永远不去大酒店吃饭,这些都印证了对小兰猥亵行为的存在。试想,小兰在与林嘉祥短暂“接触”了一分钟之后就出现这样的情况,再加之小兰当场指认和林嘉祥当场承认,那么,猥亵事实的存在还有疑问吗?

  (山东 李克杰)(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我认为的确属证据不足,法院定案重在证据,否则很容易被翻供而影响判决。只是事后林的态度恶劣,应该予以惩戒。

你这5毛有没有儿女?这般助纣为虐没人性,小心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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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总算明白了为什么扬佳刺警反而被国人视为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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