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规真有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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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华社网上的一篇文章,很怀疑国际法规真有这规定?,不过这可是新华社记者的反美文章,观点不敢苟同,但论据总不能胡编吧。

国际法规明令禁止 美军所投集束炸弹遗患无穷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新华社记者姜憬莉) 在阿富汗当地时间22日晚至23日凌晨的空袭行动中,美军在位于首都喀布尔以西约600公里的赫拉特地区投下了大量集束炸弹。

集束炸弹是一种通过扩大杀伤面积来提高杀伤效能的航空炸弹,实际上是一种子母弹。当炸弹降落至预定的高度或到达设定的时间时,炸弹自动打开,释放出数十甚至数百个小炸弹,小炸弹在碰击地面目标时爆炸,在大面积内对人员造成极大杀伤。美军这次使用的集束炸弹每枚母弹中约含200枚子弹,每枚子弹不仅有击穿125毫米装甲的破坏力,而且子弹爆炸后形成数以百计的碎片,其散布的面积相当于足球场那么大,可以对人员产生巨大的杀伤。集束炸弹是1899年《海牙第三宣言》中明文禁止使用的“极度残酷”的武器。

记得上次回国时,看到<中国青年报>上有一篇文章嘲笑美国法律五花八门: "...甚至还有<反信任法>(Anti-Trust)..."。当时看得我目瞪口呆,后来才明白,该记者把西方的Anti-Trust当成了中国的"随地吐痰,罚款五元"之类的东西。
 
最初由 visitor 发布
看到新华社网上的一篇文章,很怀疑国际法规真有这规定?,不过这可是新华社记者的反美文章,观点不敢苟同,但论据总不能胡编吧。
孤陋寡闻。
 
Re: Re: 国际法规真有这规定?

最初由 TED 发布

孤陋寡闻。

新华社记者胡喷"集束炸弹是1899年《海牙第三宣言》中明文禁止使用的极度残酷的武器",这已成为坊间的笑料,不曾想这个"逢共必捧"的TED,连这种狗屁记者都要捧,懒得写字回应,摘一段别人的文字,给"孤陋寡闻"的TED长点知识,至少以后少捧点臭脚,臭脚捧得太多,捧的人自己都臭了。

"第一次看到这个批判内容,心里就犯嘀咕:1899年别说集束炸弹,那时有炸弹吗?飞机可是一九零几年才发明的,而且头二年扔的都是手榴弹炸药包。一查,还真有个海牙第三公约,可是那一年里签署的三个公约三个宣言都同集束炸弹毫无关系。原来,这个有鼻子有眼的“公约”最初是新华社记者姜憬莉“杜撰”出来的,结果被反美人士以诈传诈。(我估计姜记者英文不过关,把达姆弹当成集束炸弹了)。"

无知者无畏。

:D :D :D :D :D
 
没听说过有什么奇怪?即使VISITOR说的是事实,但中国那么多报纸,有错误出现也是难免的。
某些人就是喜欢把这些鸡毛蒜皮的小错当成是了不起事,用来显示自己的“有知”。
真真是求荣反辱~
 
老V 真是好涵养,无论愤青们怎么冥顽不灵,仍是“毁”人不倦,看你把人家急的,连“中国那么多报纸,有错误出现也是难免的。某些人就是喜欢把这些鸡毛蒜皮的小错当成是了不起事,”这样气急败坏,逻辑混乱的话都逗出来了,佩服。
 
最初由 ray902 发布
没听说过有什么奇怪?即使VISITOR说的是事实,但中国那么多报纸,有错误出现也是难免的。
某些人就是喜欢把这些鸡毛蒜皮的小错当成是了不起事,用来显示自己的“有知”。
真真是求荣反辱~

提醒ray902,新华社不是报纸,你不会认为法新社,美联社是街头小报,其记者是狗仔队吧?
 
第十六章 战争法

第三节 战争法规的内容


一、对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的限制

(一)极度残酷的武器
武器的作用是使对方的战斗员丧失战争力,如果超越这个程度而使受害者受到极度痛苦甚至不可避免的死亡,此武器即为"极度残酷的武器"了。
这类武器是战争法规所严格禁止使用的。例如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禁止使用"轻于四百克的爆炸性弹丸或是装有爆炸性或易燃物质的弹丸";海牙第四公约附件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足以引起不必要痛苦的武器、投射物或物质";海牙第三宣言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1980年《联合国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禁止使用无法检测的碎片、地雷(水雷)、饵雷以及燃烧性武器,高速小口径轻武器.

(二)有毒、化学和细菌(生物)武器
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就明文规定禁止使用毒气和有毒武器。
在1925年缔结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规定将此项禁止扩大到细菌武器。
1972年签订《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进一步规定"永远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发展、生产、贮存、取得和保留"这类武器。
1992年《禁止研制、生产、贮存和使用化学武器以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在全世界范围内禁止研制、生产、贮存和使用化学武器,规定缔约国必须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销毁各自的化学武器及其生产设施。

(三)原子武器、氢武器和核武器
原子武器、氢武器和核武器都是极度残酷的大规模屠杀人类的武器,都是国际法禁止使用的武器。

(四)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为了保证平民、居民的安全和民用物体的免受破坏,战争法规强调冲突各方无论何时均应遵守区别原则,在普通居民和战斗员之间,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之间加以区别,禁止使用波及平民的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1907年海外第四公约附件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轰击不设防城镇、住所和建筑物。
1977年《日内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五十一条规定:"不分皂白的攻击"是指:
1.不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攻击;
2.使用不能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作战方法或手段;
3.使用其效果不能按照本议定书的要求加以限制的作战方法或手段。
4.以平民或民用物体集中的城镇、乡村作为军事目标进行攻击,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害的攻击,作为报复对平民进行攻击,均属于不分皂白的攻击。

(五)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1977年签署的《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具有广泛、持久或严重后果的改变环境的技术作为摧毁、破坏或伤害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手段。"所谓改变环境的技术"是指通过蓄意操纵自然过程改变地球(包括其生物群、岩石圈、地水层和大气层)或外层空间的动态、组成或结构的技术。"
1977年的日内瓦第一附加议定书规定:"禁止使用旨在或可能对自然环境引起广泛、长期而严重损害的作战方法或手段。"

(六)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规定禁止"以背信弃义的方式杀、伤属于敌国或敌军的人员。"
按照1977年的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的规定,它指的是"以背弃敌人的信任为目的而诱取敌人的信任,使敌人相信其有权享受或有义务给予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保护的行为"。

二、对平民、交战者和战争受害者的待遇

(一)对平民的保护
对平民的待遇主要有两个方面:
1.对交战国境内敌国平民的保护。应允许敌国平民安全离境。对未离境者,应保障其基本权利,不得将他们作为军事攻击的对象,禁止对他们实施报复,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他们提供情报,不得施以体刑和酷刑,禁止进行集体惩罚和扣作人质,给以维持生活的机会,对妇女、儿童给予特别的保护,防止施暴和给予必要的援助。
2.对占领区内被占领国平民的保护。占领当局只能在占领区行使军事管辖权,应对占领地的平民给予人道主义的待遇。根据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约》和1949年的《关于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不得剥夺平民的生存权;尊重平民的人格、尊荣、家庭、宗教信仰;不得对平民施以暴行、恐吓和侮辱;不得把平民扣作人质,进行集体惩罚或谋杀;不得驱逐平民,不得强迫提供情报或为其军队服务;不得侵占平民的粮食和医药供应,不得废除被占领国的法律等。

(二)对交战者的保护
交战者是指交战双方的武装部队,包括正规军和非正规军。
1.武装部队。武装部队包括该交战国的全部战斗员和非战斗员。根据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的规定,武装部队应有三个特征:
A、由向政府或当局负责的司令部统率;
B、受内部纪律制度制约;
C、应强制遵守国际法规则。
武装部队的人员,除医生、牧师外,都是战斗员,有权直接参加战斗,战斗中如被敌方俘虏,就成为战俘,享受战俘待遇。
2.非正规武装部队。包括民兵、志愿军和游击队等战斗力量。
民兵和志愿军是由人民自发临时组织的,一般不是由国家法令组织,没有由国家任命的指挥官统率,没有统一的制服和标志。但根据1907年的《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的规定,民兵和志愿军应具有下列特征:
A、有对部下负责的指挥官领导;
B、使用可以在一定距离内识别的和固定的标志;
C、公开携带武器;
D、遵守战争法规和惯例。
非正规武装部队只要具备上述特点,在交战中便与正规武装部队一样享受战争法的保护和人道主义待遇。
游击队主要是指在敌占区内活动的战斗人员,只要他们在对方看得见的期间和范围内公开携带武器和遵守战争法规,就是合法的战斗人员,享受战争法的保护。
志愿军是外籍人员自愿参加战斗并受所在国政府和最高司令部统一指挥的武装人员。根据国际惯例,志愿军享有与被支援国正规武装部队同样的合法地位,享受同样的待遇。
至于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在一国内部出现的反政府武装力量(如起义军等),根据1977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他们享受同样的人道主义待遇。
3.军使。军使是奉交战一方的命令,前往敌方进行谈判的代表。《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规定:军使以白旗为标志。军使及其随员(翻译、号手、鼓手等)享有不可侵犯权。但如果军使滥用其职权,便丧失其不可侵犯权了,敌方的司令官就有权加以暂时扣留。为防备军使利用其使命刺探军情,敌方有权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派军使进行谈判,是交战一方的权利,但对方没有接待军使的义务。
4.侦察兵。侦察兵是指交战国派到敌方或敌占区侦察军情的人员。侦察兵必须穿军服,这是侦察兵的基本特点,也是侦察兵和间谍的基本区别。侦察兵是合法的战斗人员,如果被俘,享受战俘待遇,但间谍是没有这个待遇的。

(三)对战俘的待遇
战俘是指在战斗或武装冲突中落在敌方权力之下的合法交战人员。
1949年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均重申和发展了传统国际法关于战俘待遇的规则,其主要内容是:
1.战俘不应受侮辱、虐待、报复和杀害;
2.战俘的衣、食、住应能维持在保障其健康的水平;
3.战俘的医疗应有保障;
4.战俘的宗教信仰应受尊重;
5.战俘保有其被俘时的衣物、财产和民事权利;
6.战俘应被允许和家庭通信;
7.战俘拘留所应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
8.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释放和遣返。

(四)伤病员和战争受难者的待遇
有关伤病员和战争受害者的待遇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864年、1906年、1929年和1949年先后签订的关于改善战争中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这些公约对战争中伤者病者和受难者的待遇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1.凡军队所属的军人及其他正式随军服务人员因伤、病或其他原因丧失战斗力者,收容他们的交战国应不分国籍、性别、种族、宗教和政治主张一律给予尊重、保护和治疗,不得加以歧视,严禁施以暴力或杀害。凡交战国不得已而丢弃伤者病者于敌军时,应在军事考虑许可的范围内,留下一部分医疗人员及器材。
2.交战国的伤病员陷入敌手后,享受医疗保护和战俘待遇。
3.每次战斗后冲突各方设法搜寻伤者病者,予以照顾和保护。对落在其手中的敌国伤病员或死者的情况应通过情报局转达所属国。
4.对固定医疗队和医务所,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加以攻击,除非该医疗队或医务所被利用进行军事行动。red :blowzy: :blowzy: :blowzy:
 
我不知道怎么才能让重点要说的内容变成黑体字,请大家仔细阅读,确实有这个规定!

应该说:集束炸弹是1899年《海牙第三宣言》中明文禁止使用的“极度残酷”类的武器。
 
怎么才能让重点内容突出

最初由 ~摩登驴~ 发布
我不知道怎么才能让重点要说的内容变成黑体字,请大家仔细阅读,确实有这个规定!

如果你知道怎样才能将重点内容变成黑体字,请告诉我!!!
 
再来看看BBC中文怎么说!

http://news.bbc.co.uk/hi/chinese/news/newsid_1595000/15956241.stm

美国空军使用集束式炸弹攻击阿富汗目标,此举受到国际红十字会和其他人道组织的谴责。

他们认为,集束式炸弹对平民的危险与地雷没有差别。他们担心其中很多炸弹将不立即爆炸,对平民构成危险。

但是,英国国防部长胡恩说,美英只在很小规模上使用这种武器。

一弹多用

集束式炸弹也称霰弹,是有很大争议性的武器。

这种炸弹实际上是子母弹,一个弹筒里包含许许多多亚弹或子炸弹,可以多达150个。

而且这些亚弹可以具备不同的攻击能力,可以用来杀伤作战人员,炸毁坦克或两者兼顾,或者作燃烧弹。

比如,有一种集束式炸弹包含着很多亚弹,而每个亚弹又包含带红外感应的穿甲火箭(子炸弹)。这些穿甲火箭在降落时寻找热源,然后袭击之。

如果在一个设定的时间内找不到目标,这些火箭还会爆炸,试图炸毁车辆和人员。

还有一些亚弹或子炸弹留在地上,象地雷一样,受压才爆炸。



集束炸弹爆炸的一刻


打击面广

集束式炸弹一般通过空投打击目标,在降落的过程中,弹筒在预设的高度自动打开,释放出众多的亚弹,这样可以扩大杀伤面积。

军方认为,使用集束式炸弹是清除前进道路上的敌方人员和车辆的非常有效的方式。

英国国防部次长莫尼说,使用集束弹只占美英轰炸阿富汗使用弹药的一小部分。他说,"集束式炸弹目前只(在阿富汗)使用过一次。它们是很有效的弹药,我们将不会剥夺自己使用有效弹药的机会。"

但是,集束弹也有其弱点:

其一:它没有精确制导系统,而且是从中高空投放,容易偏离目标。
其二:集束弹的"哑弹率"很高,大约是5%。
换句话说,很多集束弹的很多亚弹或者子炸弹不爆炸。据说,科索沃现在有成千上万未引爆的子炸弹。

对平民的威胁

问题就出在这里。

科索沃战争之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得出的结论是,有大约三万颗子炸弹没有爆炸;而在老挝,估计有成百万的子炸弹还没有被发现。

国际红十字会认为,这些"哑弹"对非军事人员是个很大的威胁。他们认为,任何国家的军队在投放了集束式炸弹之后,都应该立即公布投掷地点的细节,以便安全清除那些哑弹,减少对平民造成伤亡。

因此,国际红十字会和"地雷行动"等组织倡议,禁止使用集束式炸弹。
 
最初由 visitor 发布


新华社记者胡喷"集束炸弹是1899年《海牙第三宣言》中明文禁止使用的极度残酷的武器",这已成为坊间的笑料,不曾想这个"逢共必捧"的TED,连这种狗屁记者都要捧,懒得写字回应,摘一段别人的文字,给"孤陋寡闻"的TED长点知识,至少以后少捧点臭脚,臭脚捧得太多,捧的人自己都臭了。

"第一次看到这个批判内容,心里就犯嘀咕:1899年别说集束炸弹,那时有炸弹吗?飞机可是一九零几年才发明的,而且头二年扔的都是手榴弹炸药包。一查,还真有个海牙第三公约,可是那一年里签署的三个公约三个宣言都同集束炸弹毫无关系。原来,这个有鼻子有眼的“公约”最初是新华社记者姜憬莉“杜撰”出来的,结果被反美人士以诈传诈。(我估计姜记者英文不过关,把达姆弹当成集束炸弹了)。"

无知者无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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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摩登驴~ 发布
第十六章 战争法

第三节 战争法规的内容


一、对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的限制

(一)极度残酷的武器
武器的作用是使对方的战斗员丧失战争力,如果超越这个程度而使受害者受到极度痛苦甚至不可避免的死亡,此武器即为"极度残酷的武器"了。
这类武器是战争法规所严格禁止使用的。例如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禁止使用"轻于四百克的爆炸性弹丸或是装有爆炸性或易燃物质的弹丸;海牙第四公约附件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足以引起不必要痛苦的武器、投射物或物质";海牙第三宣言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1980年《联合国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禁止使用无法检测的碎片、地雷(水雷)、饵雷以及燃烧性武器,高速小口径轻武器.
vistor的“有知”及其“讲笑话”的本事都是令我十分佩服的,由尤其是在看完了其所谓“1899年没有炸弹,因为当时没有飞机”这样逻辑完美的句子之后,更是让我对这位“有知人士”钦佩不已!!!渊博!渊博!哈哈哈~~~~
D
 
其中的关键字没有给我Highlight,比如“海牙第四公约”,“海牙第三宣言”!
这几个字就在你Highlight的红色字中间!谢谢!
 
小V又自打了~~~~~~~~哎~~一看到TED说孤陋寡闻就急的乱跳,找些不知名的评论来充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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