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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在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691件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国务院日前决定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107件行政法规的172个条款予以修改。
据了解,除了决定废止的7件行政法规,国务院还对部分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的表述,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部分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或条文序号不对应、不衔接的规定等作出了修改。如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关于“投机倒把”规定,并作出相应修改。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除废止或修改的行政法规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的有些规定,也存在“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考虑到这些行政法规的修改,有的已经列入国务院近期立法工作计划,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起草,逐件作出修改;有的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是全面修改还是废止,需要逐件进一步研究论证,因此未列入这次集中“打包”废止和修改的范围。
[《决定》废止的7件行政法规]
1.《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
该决定是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配套规定,已对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发放作了新的规定。该决定实际已不再适用,因此决定废止。
2.《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该规定是1982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实际已被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同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军用机场净空规定》,以及2009年国务院公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所代替,因此决定废止。
3.《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
该规定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随着我国外汇管理方式发生重大变化,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中有些规定已被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所代替,因此决定废止。
4.《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该办法规定的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等审批制度已被国务院决定取消。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根据改革开放的新情况,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作了新的规定。该办法实际已不再适用,因此决定废止。
5.《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随着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公布施行,该办法的有些内容实际已不再适用,因此决定废止。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该条例是1993年国务院公布的,已被2007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代替,因此决定废止。
7.《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该条例是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已被201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所代替,因此决定废止。
[《决定》对部分行政法规所作的修改]
1.对部分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的表述作出修改。包括对一些较早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关于计划经济、指令性计划的表述和“投机倒把”的规定等的修改;以及因原有的产品税已被增值税、消费税替代而取消,相应对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产品税的规定作出修改。
2.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及法律中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征用”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修改为“征收”或者“征收、征用”。
3.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或条文序号不对应、不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
4.为与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所作的修改。依照商业银行法关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划扣个人储蓄存款的规定,以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划扣单位存款的规定,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冻结存款的规定作出修改。
(本文来源:潇湘晨报 )
http://china/2011-01-18/1358109.php
据了解,除了决定废止的7件行政法规,国务院还对部分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的表述,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部分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或条文序号不对应、不衔接的规定等作出了修改。如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关于“投机倒把”规定,并作出相应修改。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除废止或修改的行政法规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的有些规定,也存在“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考虑到这些行政法规的修改,有的已经列入国务院近期立法工作计划,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起草,逐件作出修改;有的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是全面修改还是废止,需要逐件进一步研究论证,因此未列入这次集中“打包”废止和修改的范围。
[《决定》废止的7件行政法规]
1.《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
该决定是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配套规定,已对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发放作了新的规定。该决定实际已不再适用,因此决定废止。
2.《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该规定是1982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实际已被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同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军用机场净空规定》,以及2009年国务院公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所代替,因此决定废止。
3.《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
该规定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随着我国外汇管理方式发生重大变化,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中有些规定已被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所代替,因此决定废止。
4.《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该办法规定的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等审批制度已被国务院决定取消。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根据改革开放的新情况,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作了新的规定。该办法实际已不再适用,因此决定废止。
5.《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随着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公布施行,该办法的有些内容实际已不再适用,因此决定废止。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该条例是1993年国务院公布的,已被2007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代替,因此决定废止。
7.《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该条例是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已被201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所代替,因此决定废止。
[《决定》对部分行政法规所作的修改]
1.对部分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的表述作出修改。包括对一些较早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关于计划经济、指令性计划的表述和“投机倒把”的规定等的修改;以及因原有的产品税已被增值税、消费税替代而取消,相应对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产品税的规定作出修改。
2.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及法律中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征用”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修改为“征收”或者“征收、征用”。
3.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或条文序号不对应、不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
4.为与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所作的修改。依照商业银行法关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划扣个人储蓄存款的规定,以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划扣单位存款的规定,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冻结存款的规定作出修改。
(本文来源:潇湘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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