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要求重大行政决策需经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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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日前,北京市政府公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在今年年底前,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性规定,该规定将界定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明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于未履行必经程序的重大事项,则不得作出决策。
  市政府法制办综合处副处长陈翔表示,早在2006年,法制办就已与学术机构就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研究,目前已完成该研究。他并表示,今年能出台相关规定,但具体什么事项属于重大决策范围等,尚在研究。
  此外,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方面,该意见要求决策机关须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于未经风险评估且确定风险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
  2012年底前,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为确保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该意见要求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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