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ongBaoDi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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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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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何知道Minto不会赢?如果minto赢了,它反过来控BDW网上损毁名声怎麽办? 不知道你看了minto的回帖怎想? 我看了滴水不漏的行文,倒吸口晾气,所谓来者不善。 单身妈妈的境遇是情理上的,法理上没有区别的。
就凭法庭不是MINTO家开的这一点,MINTO就不可能全胜, 想怎样就怎样,里子面子兼得。有可能两败,但至少得把定金拿回来, 对BDW来说好过现在。
你如何知道Minto不会赢?如果minto赢了,它反过来控BDW网上损毁名声怎麽办? 不知道你看了minto的回帖怎想? 我看了滴水不漏的行文,倒吸口晾气,所谓来者不善。 单身妈妈的境遇是情理上的,法理上没有区别的。
从 Minto 的角度看,他们现在可能认为与BDW已经没有什么关系了。因为BDW没有完成 closing 被他们视为 default, M 现在左手扣住6万押金,右手把房子拿出去卖,进可攻退可守。那个接受现房退一万的Offer,恐怕现在并不在桌面上由BDW选择了。要迫使Minto 坐下来谈,笔者认为有两条路可走:
1. 找 Tarion 居中调停。Tarion 作为The Ontario New Home Warranties Plan Act 的执法者,并且提供为购房者提供deposit protection (up to $40,000), 有能力也有责任在现在的情况下介入。无论是调停还是仲裁,都应该比诉讼来得快,而且不会太贵。
2. 提起诉讼。诉讼本身就表明当事人态度的坚定,对Minto无论如何都是一种压力。但是如果选择起诉,就要有破釜沉舟的决心,能否庭外和解只能顺其自然。
关于诉讼的理由,下面试做一点分析。必须声明的是,笔者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只是平时工作中与公司的Legal 常打交道比较多,对这中间的路数略有感知。对BDW的案子,由于不明就里,没有怎么敢发言,但是一直在琢磨。下面是我的一点想法,仅供参考。
首先,不要纠缠于谁 default 的问题。有些朋友指出,Minto 没有按照合同中的floor plan交出同样的房子,因此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我有不同看法:那个房子在缔约之时已经完成了结构,也就是说Minto违约的结果发生于违约的行为之前,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因此无法指责 Minto 违约。Minto 不是"盖错”了房,顶多算“卖错”了房。要厘清 BDW 是由于两个律师的猫腻而无法完成 closing,更是一团糊涂账,成功与否都看不出多少好处。
我认为如果能认定这个合同本身无效,那么谁违约就不重要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主张合同无效,应该是BDW团队更好的努力方向。
何以说服法官认定此合同无效(voidable),让双方回到缔约之前的状态(rescission),从而要回押金? 我考虑可以有两个主张: Misrepresentation, and Mistake.
我以前提出过的 misrepresentation (失实表述), 即 Minto 销售人员提供错误图纸,口头错误肯定,都客观上误导BDW 与之签订合同。这个主张如果成功,要回押金外加一点补偿都有可能,但是用在本案中有一些弱点。如果是Minto盖错了房,或者有意失实,那么这个主张都十分有力;然而本案中由于是 inventory home, 对方可以强调眼见为实而且对买方讲明了AS IS的意思,其他的图纸和口头描述都不作数,从而否定 misrepresentation 的存在。
那么这个 AS IS 真的就是Minto一方无往而不利的保护伞吗?不见得。合同法中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在双方缔约之时要有 a meeting of the minds, 就是说如果双方对合同中某一要点有错误的认知(Mistake),那么合同本身就缺乏基础。在本案中,双方对于房子本身floor plan 是什么样,可以说有不同的认识。
BDW 做了一个基本假设,就是她看到的和要买的的房,与销售一开始给她看过的图纸和附在合同中的图纸都是一样的。她对“as is" 的接受,是建立在看那个毛坯房和图纸的综合认识上,所以双方并没有在缔约之时真正达成共识, 因此合同应该无效。BDW 只需证明,如果她弄明白了那房子其实是缩水版,她当时是不会签合同的,而这一点从她后来的反应看不言已明;Minto 要想反对,则必须证明BDW以原价接受缩水版符合她当时的真实意愿,而这是讲不通的。
Minto 可能抗辩,那个错误的假设和对房子的不准确的认知,都是BDW 自己犯下的错误,与Minto 无关。这时就要指出,Minto 的销售对此不仅没有给予澄清,反而使BDW确信了错误认识,直到后来她自己认识到问题。不仅底层的销售有误,合同最后是Minto 的管理层签的,他们知不知道那房子其实是缩水版?不知道,那么这合同是基于mutual mistake, 应该无效;知道,那么 Minto 是明知对方有错误认识还想从中占便宜(还卖原价),Minto 的错更大。
简言之,基本思路就是 卖方的misrepresentation 引起 mistake, 使得买方签下不符合其本意的购买合同,因而合同应该无效,卖方须退还押金(赔偿可能比较困难,因为买方也有错)。
洋洋洒洒这么多,讲的无非就是很多网友基于常识和正义感,可能一开始就有的观点。打官司上庭,就是看谁能把这些理,用法律条文并借助案例讲清楚,比对手讲得更逻辑严密,更合理。这一切,无疑要借重律师的水平和尽心尽力。但是我们大家群策群力,也能给律师提供帮助(但愿不帮倒忙)。我希望有兴趣的朋友都能来参加讨论,共同提高。
再多说一句:我个人并不是坚决主张非上庭解决问题不可。我们大家毕竟只是看客,所有的艰辛要你自己抗。无论如何我希望你看开一点,这件事真的还到不了生活信念和社会正义的份上。下面“我来说两句”的话说得多好。
我认为在inventory home这一点上可以交给法庭判决。
(1)BDW当时签买房合同的时候,房子没有建好。严格地说,并不是inventory home。
(2)M并没有告诉BDW她买的是inventory home,以及inventory home对她意味着什么。
(3)一个移民,第一次买新房,并不知道她当时买的是inventory home。
所以我认为在这一点上法庭还是有可能做出对BDW有利的判决的。
跟minto有关系的中国同胞是不是也真心地伸手帮助bdw一把,而不把自己当minto的既得利益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我的意思是匿名告诉我们,minto手上到底打的是哪张牌,bdw有什么办法破minto的牌局?大家真的要团结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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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谈判底线不是商业秘密的话,不知道什么才是。非要“秘方”之类的才是?楼上两位是不是没有在这里工作过。老外们经常私下帮助他们自己的人,比如如何很快升值(考试题目,面世题目等等),只是不让你们知道而已。 我说了一句实话而已,又不要那些人泄露商业秘密。本来bdw就是受害者,如果有人知道minto的常规底牌,bdw会按正常程序走从而得到一个解决方案的话,对双方都有好处。 我也不跟你们多争论,别影响了这个贴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