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to keeps her 66K down payment......On YouTube

不知道LZ是来这里to hear, 还是来这里to listen, 还是来这里to make her case heard。
 
看以前的帖好像是minto已经决定不给楼主任何和谈的机会,楼主没别的选择了; 如果现在minto对媒体表示还有和谈的空间,那楼主抓住机会跟minto谈吧,你的抗议也没有白费,给自己又争取到机会了。
 
没有跟这个帖,不是很清楚原委。只是想说,人的意志能让很多不可能成为可能。我不认为死磕是没有希望的,这种行为已经给minto的形象造成了损害,至少我再买房时已经把minto排除在外了。我相信受此影响人绝不止我一个,那么大的一家公司会为7万块甘愿名誉受损吗?这是一场意志力的比拼。

在法律的问题上,你也有点太天真,相信法律的公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看看那些相关电影和历史上的冤假错案,会得出一个结论:公平只是相对的。对公平有所怀疑,是可取的一种态度。

就经济角度看,找律师获得的可换算成加币的价值,未必比自己这么死磕获得的利益小。

说句不中听的,如果我是M,除非LZ以公开的形式替我挽回商业影响,否则我会把它办成铁案已儆效尤。不是我想打击LZ,而这确确实实是M手里的牌。
 
如果M开出的价码是消除此事对M产生的不利商业影响,你会答应吗?以阿土看,这才是M最关心的,也是LZ最难做到的。

[FONT="楷体"]此事件“对Minto的不利商业影响”Minto自己造成的,不是我造成的我和我的全家不幸地成为了Minto所做所为的牺牲品。

Minto要真在乎它自己造成的不良影响,它首先应该向我和我全家道歉,然后向公众表态,他们不再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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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件“对Minto的不利商业影响”Minto自己造成的,不是我造成的我和我的全家不幸地成为了Minto所做所为的牺牲品。

Minto要真在乎它自己造成的不良影响,它首先应该向我和我全家道歉,然后向公众表态,他们不再重犯。

多年前,阿土曾遇到类似的经历,深知这样做对自己的伤害,因为这违背了自己的信条。所以这个坎儿你必须自己决定。阿土是替你猜对方手里的牌,阿土也希望自己猜错了。。。
 
此事件“对Minto的不利商业影响”Minto自己造成的,不是我造成的我和我的全家不幸地成为了Minto所做所为的牺牲品。

Minto要真在乎它自己造成的不良影响,它首先应该向我和我全家道歉,然后向公众表态,他们不再重犯

坦率地讲, 你这个要求我可以理解, 但是, 如果公开对Minto提这个要求, 基本就是宣布和Minto抗争到底了
既然如此, 我衷心祝愿你好运!
 
如果M开出的价码是消除此事对M产生的不利商业影响,你会答应吗?以阿土看,这才是M最关心的,也是LZ最难做到的。

阿土你大部分贴子都很有分量, 我受益非浅。但是这句话我不同意。

Minto自己拉的屎自己擦, 要楼主帮他擦,你没搞错吧?minto的解决方案就能把自己屁股擦干净。
 
如果M开出的价码是消除此事对M产生的不利商业影响,你会答应吗?以阿土看,这才是M最关心的,也是LZ最难做到的。

如果我是Minto, 我也可以这么认为, 只要BDW接受了Minto最初给的Offer,就说明Minto没有什么过错,对外可以说明Minto是个对顾客道义上经济上都高度负责的公司。

对Minto来说,和解就是最好的消除不利商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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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to要真在乎它自己造成的不良影响,它首先应该向我和我全家道歉,然后向公众表态,他们不再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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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气魄,女英雄啊,佩服!

以后谁再用LZ是三个孩子的单身母亲,来诋毁女英雄形象,那就是天理不容。

不支持LZ和Minto死磕的,都是Minto的卧底。
 
小康你不要这么激动啊。你不是前一段还愿意给楼主捐款做法律评估了么, 把那些吵架乱扣帽子的话都忘了, 冷静一点再为楼主想想。

如果为了一篇文章就改变了你对楼主的看法, 我觉得既然楼主删了, 她已经认识到她那篇文章是不妥的了。我们就不要追究了。
 
不好意思,先把您的发言字体变小一点儿,让我们都用 indoor voice 发言。

法律文件上的数字和用目光判断的数字,你会相信哪个?你应该相信哪个?

这是对这件事前因后果的解读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如果你的答案是就应该相信法律文件上的数字,而没有做到眼见为实,相信如果(既成)事实与文件上的数字不符,那也是另一方的违约责任,那么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念。如果以这样的思路与MINTO 打官司,玄。

我们假设确实由于甲方失实误导,使乙方对合同的内容产生不同的理解,这仍然不足以使乙方可以全身而退。 乙方仍然要证明,在失实误导的情况下,他作为缔约方没有可能了解到事情的真实情况
( “an ordinary person would not had the means of discovering the truth with ordinary diligence”)。 如果你的due diligence 仅限于向对方sales要求确认,然后相信签下的文书,说实话,在 inventory home sold as is 的情况下,这是不够的。

MINTO强调的是BDW看过房才签约的,针对as is 这一点,否认辩解都没有力量,BDW除了证明误导的事实,还需要能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在签约时,相信自己所看过的房就是自己想要的model(标准版) 而没有理由怀疑这一点,如果能说明自己也没有能力察觉或核实这种怀疑更好。我曾经提醒大家注意, “I am not mint” 网友在“灾难”贴159楼有一段很好的论述:“有关这方面的审判案例,我可以提供给你参考.法庭判决的关键点在于:买家本人亲眼见过房子,有没有能力和合理的机会:在签约的时候, 发现图纸尺寸与实际的面积不同?”。 我希望当事人仔细琢磨一下这里面的逻辑,想出更好的应对策略。

交定金的时候Minto让我在YorkvilleC的户型图和外观图上签了字,它们是购房合同的一部分。我的定金是用于购买按我和Minto双方认可的合法文件建造的房子。Minto把Elevation和Floor Plan擅自拿走,使合同不再生效。即使那个合同有效,那么Minto盖了章、签了字的另外的两张图纸上清楚地写着我买的是3331sqft2010年的YorkvilleC, 而不是2007Reudced Nook。 合同成立与否,Minto都必须对它的行为负责。你说的没错,合同就是合同,不是单方面可以擅自修改的;证据就是证据,不是想否认就可以否认的。[/SIZE][/B]我不再赘述!

这里BDW提到合同无效的观点。这也是我几次发帖一贯的主张。然而,BDW似乎是说由于MINTO单方面撤出户型图和外观图,那合同就自动无效了,i.e., void, invalid, 打开始就无效, 我觉得这比较勉强。 我认为那个合同很难说是自动无效,而是voidable, “可以主张无效”, 而这必须要经过法律程序 (the process of rescission),不是单方面宣布就行的。你可以主张,你和MINTO签署的其实不是同一个文件,因为MINTO签字返还的文件里面缺失了你认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合同不反映你的购买意愿,合同缺乏 a meeting of the minds 才voidable 的. Void contract 和 Voidable contract 用中文说都是无效,但之间的区别及其implications, 还建议BDW与律师仔细斟酌。

关于那个有双方签字的合同本身 -- 我相信其中,肯定还有多处提到"2010 Yorkville C", 但是同时是不是也提到了由City of Ottawa 批准的 Plan No.? 要知道,MINTO的底气在于,那房子是按照市府的Permit, 即2007 Yorkville C Reduced Nook 盖成的, 证房相符,在这方面没有漏洞。 MINTO主张因是Inventory Home, 眼见为实,所以合同中那些与房子不符的reference都被一笔勾销了,包括BDW认为的2007 vs 2010 这一重磅炸弹。 双方各执一词,孰轻孰重,不上庭辩论是难以厘清的。这也是我主张跳出合同框架看问题的一个原因。

再次声明,本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意见仅供参考。
 
小康你不要这么激动啊。你不是前一段还愿意给楼主捐款做法律评估了么, 把那些吵架乱扣帽子的话都忘了, 冷静一点再为楼主想想。

如果为了一篇文章就改变了你对楼主的看法, 我觉得既然楼主删了, 她已经认识到她那篇文章是不妥的了。我们就不要追究了。

俺是觉得,那几个所谓支持楼主的马甲,有恃无恐地对不同意见的网友的谩骂,反映出后面的楼主,决不是 "三个孩子的单身母亲" 那么简单。
 
[FONT="楷体"]此事件“对Minto的不利商业影响”Minto自己造成的,不是我造成的我和我的全家不幸地成为了Minto所做所为的牺牲品。

Minto要真在乎它自己造成的不良影响,它首先应该向我和我全家道歉,然后向公众表态,他们不再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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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楼主真要跟Minto死磕了。
 
不知道LZ是来这里to hear, 还是来这里to listen, 还是来这里to make her case heard。

她的目的很明确, 要回押金。 今天脚着她的目的又增加了一条, 要Minto向她公开道歉并表示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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