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先把您的发言字体变小一点儿,让我们都用 indoor voice 发言。
法律文件上的数字和用目光判断的数字,你会相信哪个?你应该相信哪个?
这是对这件事前因后果的解读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如果你的答案是就应该相信法律文件上的数字,而没有做到眼见为实,相信如果(既成)事实与文件上的数字不符,那也是另一方的违约责任,那么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念。如果以这样的思路与MINTO 打官司,玄。
我们假设确实由于甲方失实误导,使乙方对合同的内容产生不同的理解,这仍然不足以使乙方可以全身而退。 乙方仍然要证明,在失实误导的情况下,他作为缔约方没有可能了解到事情的真实情况
( “an ordinary person would not had the means of discovering the truth with ordinary diligence”)。 如果你的due diligence 仅限于向对方sales要求确认,然后相信签下的文书,说实话,在 inventory home sold as is 的情况下,这是不够的。
MINTO强调的是BDW看过房才签约的,针对as is 这一点,否认辩解都没有力量,BDW除了证明误导的事实,还需要能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在签约时,相信自己所看过的房就是自己想要的model(标准版) 而没有理由怀疑这一点,如果能说明自己也没有能力察觉或核实这种怀疑更好。我曾经提醒大家注意, “I am not mint” 网友在“灾难”贴159楼有一段很好的论述:“
有关这方面的审判案例,我可以提供给你参考.法庭判决的关键点在于:买家本人亲眼见过房子,有没有能力和合理的机会:在签约的时候, 发现图纸尺寸与实际的面积不同?”。 我希望当事人仔细琢磨一下这里面的逻辑,想出更好的应对策略。
交定金的时候Minto让我在YorkvilleC的户型图和外观图上签了字,它们是购房合同的一部分。我的定金是用于购买按我和Minto双方认可的合法文件建造的房子。Minto把Elevation和Floor Plan擅自拿走,使合同不再生效。即使那个合同有效,那么Minto盖了章、签了字的另外的两张图纸上清楚地写着我买的是3331sqft2010年的YorkvilleC, 而不是2007Reudced Nook。 合同成立与否,Minto都必须对它的行为负责。你说的没错,合同就是合同,不是单方面可以擅自修改的;证据就是证据,不是想否认就可以否认的。[/SIZE][/B]我不再赘述!
这里BDW提到合同无效的观点。这也是我几次发帖一贯的主张。然而,BDW似乎是说由于MINTO单方面撤出户型图和外观图,那合同就自动无效了,i.e., void, invalid, 打开始就无效, 我觉得这比较勉强。 我认为那个合同很难说是自动无效,而是voidable, “可以主张无效”, 而这必须要经过法律程序 (the process of rescission),不是单方面宣布就行的。你可以主张,你和MINTO签署的其实不是同一个文件,因为MINTO签字返还的文件里面缺失了你认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合同不反映你的购买意愿,合同缺乏 a meeting of the minds 才voidable 的. Void contract 和 Voidable contract 用中文说都是无效,但之间的区别及其implications, 还建议BDW与律师仔细斟酌。
关于那个有双方签字的合同本身 -- 我相信其中,肯定还有多处提到"2010 Yorkville C", 但是同时是不是也提到了由City of Ottawa 批准的 Plan No.? 要知道,MINTO的底气在于,那房子是按照市府的Permit, 即2007 Yorkville C Reduced Nook 盖成的, 证房相符,在这方面没有漏洞。 MINTO主张因是Inventory Home, 眼见为实,所以合同中那些与房子不符的reference都被一笔勾销了,包括BDW认为的2007 vs 2010 这一重磅炸弹。 双方各执一词,孰轻孰重,不上庭辩论是难以厘清的。这也是我主张跳出合同框架看问题的一个原因。
再次声明,本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