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籃球規則2008 C 抗議程序第64頁
C 抗議程序
國際籃球聯會主辦之正式比賽,若某一球隊認為裁判員(第一裁判員/第
二裁判員/第三裁判員)之判決或在比賽中發生任何事件足以損害該隊的
利益並且有異議時,則必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C.1 比賽結束,該隊隊長(CAP)應立即通知(第一裁判員/第二裁判員/第
三裁判員)對比賽結果提出抗議,並在記錄表上“抗議球隊隊長簽名”欄
上簽名。
為使抗議合法,該隊之國家籃球協會或俱樂部的正式代表,須在比賽後二
十分鐘之內提出書面抗議。
不須詳細說明,僅只這樣寫:“X 國家籃球協會(或X 俱樂部)抗議X 隊
對Y 隊之比賽結果”,然後將相當於250 美元的保証金送交國際籃球聯會
的正式代表或技術委員會主席。
提出抗議之國家籃球協會或俱樂部,須在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向國際籃球
聯會代表或技術委員會主席提交抗議書。
若抗議被受理,則發還保証金。
C.2 第一裁判員須在該場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向國際籃球聯會代表或技術委員
主席報告此事件。
C.3 若球隊之國家籃球協會或俱樂部不同意技術委員會之裁決,可以向仲裁委
員會提出上訴。
為使上訴合法,必須在技術委員會作出裁決後二十分鐘之內提交書面資料
及相當於500美元的保証金。
仲裁委員會應對上訴作出最後的裁決,它的裁決是最終的決定。
C.4 錄影帶、影片、圖片或任何視像、電子、數碼等設備,僅只供:
_ 決定每一節或加時的最後一次投籃球是否在法定時間內投射離手。
_ 比賽結束後作教育(訓練)或檢討責任屬誰用途。
國際籃球規則2008 D 球隊名次排列第65頁
D 球隊名次
D.1 程序
按球隊的勝負記錄排列名次,每勝一場得2 分,負一場得1 分(包括「違
反規定」判作失敗),被取消比賽資格判作失敗計零分。
D.1.1 若兩隊積分相同,則以該兩隊之間的比賽結果判定名次。
D.1.2 若兩隊積分及得失分商率相同,則以該兩隊在同組內所有比賽的得失分商
率判定名次。
D.1.3 若此時仍有兩隊或以上名次排列相同,則採用第二個標準,即依據他們之
間的比賽結果判定名次。
D.1.4 若依據第二個判定標準後仍相同,則只依據積分相同球隊之間的比賽結果
的得失分商率判定名次。
D.1.5 若仍相同,則再依據他們在同組內所有比賽的得失分商率判定名次。
D.1.6 依據上述排列程序中,若最後僅餘下兩支球隊相同,則上述第D.1.1條及第
D.1.2條排列程序可再適用。
D.1.7 依據上述各種排列程序中,若最後仍有兩支或以上球隊相同,則上述第
D.1.3條可再適用。
D.1.8 得失分商率是以除法計算。
D.2 例外:
若只有三支球隊參加比賽,依據上述程序仍無法判定名次(得失分商率完
全相同),則以每隊得分總和判定名次。
例如:A, B, C之間的比賽結果A對B 82:75
A對C 64:71
B對C 91:84
球隊比賽場數勝負積分得分-失分商率
A 2 1 1 3 146-146 1.000
B 2 1 1 3 166-166 1.000
C 2 1 1 3 155-155 1.000
因此: 第一名B 166分
第二名C 155分
第三名A 146分
若經上述程序後球隊名次排列仍相同,則用抽簽方法判定最終的名次。抽
簽方法由監督委員或主辦當局決定。
國際籃球規則2008 D 球隊名次排列第66頁
D.3 名次排列的其他例子:
D.3.1 兩隊積分相同,該兩隊之間僅只比賽一場:
球隊比賽場數勝負積分
A 5 4 1 9
B 5 4 1 9
C 5 3 2 8
D 5 2 3 7
E 5 2 3 7
F 5 0 5 5
A 隊與B 隊之間的比賽勝方應是第一名,D 隊與E 隊之間的比賽勝方應是
第四名。
D.3.2 兩隊積分相同,該兩隊之間比賽兩場:
球隊比賽場數勝負積分
A 10 7 3 17
B 10 7 3 17
C 10 6 4 16
D 10 5 5 15
E 10 3 7 13
F 10 2 8 12
A, B兩隊之間比賽結果:
D.3.2.1 A隊兩場比賽均勝,因此第一名A 第二名B
D.3.2.2 兩隊各勝一場: A對B 90:82
B對A 69:62
得失分: A 152-151
B 151-152
商率: A 1.0066
B 0.9934
因此:第一名A
第二名B
D.3.2.3 每隊各勝一場: A對B 90:82
B對A 70:62
兩隊得失分相同(152-152),及商率亦相同(1.000)。
則依據兩隊在同組內所有比賽的得失分商率判定名次。
國際籃球規則2008 D 球隊名次排列第67頁
D.3.3 兩隊或以上積分相同:
球隊比賽場數勝負積分
A 5 4 1 9
B 5 4 1 9
C 5 4 1 9
D 5 2 3 7
E 5 1 4 6
F 5 0 5 5
A, B, C之間的比賽結果A對B 82:75
A對C 77:80
B對C 88:77
球隊比賽場數勝負積分得分-失分商率
A 2 1 1 3 159-155 1.0258
B 2 1 1 3 163-159 1.0251
C 2 1 1 3 157-165 0.9515
因此:第一名A
第二名B
第三名C
若三隊之間的得失分商率仍相同,則應以三隊在同組內所有比賽的得失分
商率判定名次。
D.3.4 兩隊或以上積分相同:
球隊比賽場數勝負積分
A 5 3 2 8
B 5 3 2 8
C 5 3 2 8
D 5 3 2 8
E 5 2 3 7
F 5 1 4 6
第二個名次排列程序可再適用,只以積分相同的球隊之間的比賽結果判定
名次。
有兩種可能情況:
I.球隊勝負II. 球隊勝負
A 3 0 A 2 1
B 1 2 B 2 1
C 1 2 C 1 2
D 1 2 D 1 2
I.情況: 第一名A隊。
B, C, D 3隊依據第D.3.3條判定名次。
II.情況: A與B, C與D依據第D.3.2條判定名次。
國際籃球規則2008 D 球隊名次排列第68頁
球隊沒有合理原因不出席預定的比賽或比賽結束前拉隊離場,應被判「取
消比賽資格犯規」,名次排列積分計零分。
在此情況下,技術委員會在名次排列中可以將該隊降至最後位置。若同一
球隊再次發生同樣的違規,則該隊自動排列至最後位置。但該被判取消比
賽資格之球隊已完成各場比賽的結果仍應有效,以供各隊排列名次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