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杀城管和无罪推定分析 ( 转)
本人对城管整体印象和大多数国人一致:不好,但我觉得这个案子判夏死刑是公正的。
几乎所有免死派的支持者都提到夏的所谓正当防卫的可恕之情,甚至提到所谓的无罪推
定。我认为这些理由在现有证据下根本站不住脚,靠的完全是想象。
无异议的事实是:
1 夏在街上没有被殴打(互相推搡的事实上升不到殴打)。
2 他自己到城管办公室接受处理的(解决问题)。
3 他到办公室的时候携带了刀具。
4 他声称在办公室里被殴打。然而,除了他自己没有任何旁证,而且他身上没有明显被
两个后来被他杀死的城管殴打所应留下的伤痕。(如果两个城管真的对他疯狂殴打到他
要拿到自卫,夏身上应该有明显的伤痕)
5 他在屋外又将第三个城管刺成重伤。第三个城管和那两个死了的城管没有同时在办公
室里。
那么可以确认的是:
1 夏在办公室里行凶杀死两命,夏在办公室外刺伤一人。
2 他提出的办公室里的两人对他进行殴打是他举刀自卫的理由是基于现有证据无法确认
的,这是对自己有利的孤证,其他两个在场的城管已经没有机会为他们自己作证了。所
有替双方摇旗呐喊的,不管是免死派的还是后来其他城管为死者作证的都是猜测。
那么再来看看免死派提到的无罪推定。我对无罪推定的理解是: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
下,认为被告人无罪。这个案子里夏俊峰是被告,所以免死派认为对夏应该适用无罪推
定。无罪推定这个前提是有道理的,但是免死派明显(故意)“忽略”了的是:无罪推
定只是个案子审理开始时的预设立场,有罪没罪最终要看证据,夏行凶杀人伤人是有铁
证的,这种情况下无罪推定根本不适用了。
再来看看所谓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之说。如果夏确实受到了殴打,而且被殴打的
程度达到严重威胁他的健康甚至生命的程度,那防卫一说可以成立。理由是殴打方先实
施了严重的人身非法侵害,夏开始是受害方,城管严重殴打他是有过错(有罪)方。即
使他受殴打的程度不足以支持他刀伤两命的地步,也可有防卫过当之说。
但是,事实如何呢?前面已经说了,他身上没有明显伤痕。而他声称的施暴方都死了。
如果我们相信他的话,实际就是把两个死了的城管先放在了被告席,因为如果夏确实是
因为他们残酷施暴在先,造成他举刀自卫在后,那施暴方两个城管的确是有罪在先。问
题是,无罪推定在这两个城管身上要不要适用呢?换句话说,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
,我们是不是也应该认为两个城管是无罪的啊(没有在办公室里施暴)?我们有确凿的
证据来作出相反的结论吗(两人确实线施暴有罪)?明显没有!
那么基于现有人证物证,基于无罪推定的前提,无法支持两个城管先施暴的结论。那么
夏正当防卫的推定也无法成立。可是,杀人的事实成立,结论只有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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