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边的除了最后一个不是我签的,其余的都是我签的。我愿意承担这些条款的相应的责任。而我和她指出最后那条我没有签的条款时,她说她告诉过我,而事实上她从来没有,我没有签名她当时也没有指出。而今天冒写我的签名,这种行为真的不过分吗。难道所谓契约精神,就是一方当事人在不对等的情况下,签订一份对方负极小的责任的合同,无论如何她都没有任何损失?这样的合同,她的权利和义务也完全不对等。有人说她为什么要对你有义务,可是权利和义务不应该是合同最基本的内容吗。她连一开始的告知义务都未履行。这样的合同,相安无事也就过去了,但是一旦发生分歧,合同内容豆明显对她有利。这样的合同,何来所谓的契约精神?我昨天背书包出去,她说我为什么不能在房里看书一定要出去找同学一起看书。她平时其实很烦我呆在房里,巴不得我每天早出晚归。其实是怕我找同学帮忙。还说叫我告诉同学,我不会搬出去也不能搬出去。说让我住在这里是为了我好。真的是。。。我已经无法表达了。那天她看我有点想搬走的意思,说,你可以约同学过来玩啊,不用到她们那里去。如果她真的有理,用得着这样吗。我再仔细看了一下, student tenant的旁边可能不是签名, 就是写上你的名字,是她写的, 没问题。
注意下面的landlord signature. 那是签名。
你自己签的都是一条一条的, 所以你是一条一条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