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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这件事一个最简单的事实是,一个没有武器的人被警察开枪多次打死了,这如何解释其合理性?是根本无法解释的。
MSNBC请的一个前警察解释,根据规定21英尺是个硬指标,即如果在21英尺以内,而且对方有武器,警察可以使用暴力。但在这个案子里,双方的距离是35英尺,而且死者明显没有武器,警察在发射四发子弹击中后,继续补了四枪,这种做法无论如何是不能用警察自己的规定来解释的。所以,第一个问题应该是警察在这个案子里是否使用了过度的暴力,其他都属于以后才能问的问题。
第二,检察官主要是依据第10号证人的证词来给案子定性的,这是唯一与警察自己的叙述完全一样的证人,但对比其事发后第二天给出的证词,明显在法庭上撒谎,为什么事后检查官公开说认为此人的证词更可信?
第三,很多法律人士都认为检察官给陪审团的关于是否予以起诉的解释是错误的。他的解释是不能有任何证人给出的不同或对立证词。但事实上任何正式的审判都会出现证人的证词矛盾的现象,因此存在交叉提问的程序,用来弄清谁的更可信。何况这是大陪审团听证,存在对立的证词是必然的,这种现象不能用来证明这个案子不成立。
这是一个很容易基于common sense就能判断的案子,因为这不是正式的审判,而检察官的定义客观上让陪审员错误地理解了做决定的基准。
一方面检察官要求证人不能有对立的证词,另一方面把不论什么证人都弄上去,包括明显说谎的证人,则必然出现证词对立的现象,因此可以断定检方是不希望这个案子成立的,客观上操纵了整个听证程序。
据说美国有关于每年警察死了多少的数据,但没有公开过有多少人被警察打死的数据,如果这个事情为真,那么多少说明了警察滥权是没有定义和公众约束的(因为没有数据做论据)。
大概十年前湾区发生过一件类似的事情,一个台湾来的,在IT业混的工程师,喝醉了在自己家的车道上弄了一个扫把唱类似打渔杀家什么的,邻居认为噪音大报警,警察来了喝令无法制止,因为对方喝醉了,于是警察开枪将此人击毙,理由是中国人都会武功,手里又有一根棍子,所以只能开枪。这件事当时华文报纸都报道了。
这件事开枪的发生表现了美国警察杀人的门槛太低,甚至不需要遵守自己的规定。而大陪审团的事情更反映了司法系统的腐败,从一开始人们就认为这个主动提出办理这个案子的县检察官是与警察一伙的,因此要控制案子的进程,所以主动接手这种明显非常controversial的案子。
回到最简单的事实和道理,警察在远距离多次开枪打死一个没有任何武器的人,不论这个人是多么暴躁和冲动,都是无法合理合法地解释开枪合理性的,最低限度是under rage,属于违反了警察的守则和规定。
另外,这种在大陪审团阶段把案子压住的做法,反映了玩弄司法程序的问题,因为不能质问证人,使得证人的证词的准确性很低,从而影响陪审员的判断。
另一个让人们感到不满的是,根据媒体的说法,这个检察官客观上利用程序阻止联邦司法的介入,和民事案子的发起(美国类似的案子虽然无法得到司法公正,比如上述的湾区的案子,和LA的一个家庭妇女在自己家里被警察击毙,理由是她当时手里有一把刮土豆皮的刀,但警方和政府最后都在民事案子里不得不赔偿),也就是一定要把这个案子彻底压下去,不让有被媒体再谈论的机会。
这种现象本身就是值得人们怀疑的,因为这不是他应该关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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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一个最简单的事实是,一个没有武器的人被警察开枪多次打死了,这如何解释其合理性?是根本无法解释的。
MSNBC请的一个前警察解释,根据规定21英尺是个硬指标,即如果在21英尺以内,而且对方有武器,警察可以使用暴力。但在这个案子里,双方的距离是35英尺,而且死者明显没有武器,警察在发射四发子弹击中后,继续补了四枪,这种做法无论如何是不能用警察自己的规定来解释的。所以,第一个问题应该是警察在这个案子里是否使用了过度的暴力,其他都属于以后才能问的问题。
第二,检察官主要是依据第10号证人的证词来给案子定性的,这是唯一与警察自己的叙述完全一样的证人,但对比其事发后第二天给出的证词,明显在法庭上撒谎,为什么事后检查官公开说认为此人的证词更可信?
第三,很多法律人士都认为检察官给陪审团的关于是否予以起诉的解释是错误的。他的解释是不能有任何证人给出的不同或对立证词。但事实上任何正式的审判都会出现证人的证词矛盾的现象,因此存在交叉提问的程序,用来弄清谁的更可信。何况这是大陪审团听证,存在对立的证词是必然的,这种现象不能用来证明这个案子不成立。
这是一个很容易基于common sense就能判断的案子,因为这不是正式的审判,而检察官的定义客观上让陪审员错误地理解了做决定的基准。
一方面检察官要求证人不能有对立的证词,另一方面把不论什么证人都弄上去,包括明显说谎的证人,则必然出现证词对立的现象,因此可以断定检方是不希望这个案子成立的,客观上操纵了整个听证程序。
据说美国有关于每年警察死了多少的数据,但没有公开过有多少人被警察打死的数据,如果这个事情为真,那么多少说明了警察滥权是没有定义和公众约束的(因为没有数据做论据)。
大概十年前湾区发生过一件类似的事情,一个台湾来的,在IT业混的工程师,喝醉了在自己家的车道上弄了一个扫把唱类似打渔杀家什么的,邻居认为噪音大报警,警察来了喝令无法制止,因为对方喝醉了,于是警察开枪将此人击毙,理由是中国人都会武功,手里又有一根棍子,所以只能开枪。这件事当时华文报纸都报道了。
这件事开枪的发生表现了美国警察杀人的门槛太低,甚至不需要遵守自己的规定。而大陪审团的事情更反映了司法系统的腐败,从一开始人们就认为这个主动提出办理这个案子的县检察官是与警察一伙的,因此要控制案子的进程,所以主动接手这种明显非常controversial的案子。
回到最简单的事实和道理,警察在远距离多次开枪打死一个没有任何武器的人,不论这个人是多么暴躁和冲动,都是无法合理合法地解释开枪合理性的,最低限度是under rage,属于违反了警察的守则和规定。
另外,这种在大陪审团阶段把案子压住的做法,反映了玩弄司法程序的问题,因为不能质问证人,使得证人的证词的准确性很低,从而影响陪审员的判断。
另一个让人们感到不满的是,根据媒体的说法,这个检察官客观上利用程序阻止联邦司法的介入,和民事案子的发起(美国类似的案子虽然无法得到司法公正,比如上述的湾区的案子,和LA的一个家庭妇女在自己家里被警察击毙,理由是她当时手里有一把刮土豆皮的刀,但警方和政府最后都在民事案子里不得不赔偿),也就是一定要把这个案子彻底压下去,不让有被媒体再谈论的机会。
这种现象本身就是值得人们怀疑的,因为这不是他应该关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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