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替死者原谅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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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无照驾驶男青年撞死一男人,死者是家里顶梁柱,有多病的父母,年幼的孩子。肇事者依法量刑应是3到7年。民事部分肇事者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如果肇事者父母肯为他出100万得到家属谅解,可轻判3年,如果一分不出,判7年。如何评论该案例?
 
完全同意诉求的司法公正。但美加司法可能没有你说的那么高大上。知道Karla Homolka杀人的事吗?知道加前总理在加采购军用直升机受贿事件,被骑警诉后反诉得陪2米吗?

你要想讨论美加司法在其他方面是否高大上,可以另外开个题目。本楼只说: 法律判决是否应该受赔偿的影响。
 
典型案例:一无照驾驶男青年撞死一男人,死者是家里顶梁柱,有多病的父母,年幼的孩子。肇事者依法量刑应是3到7年。民事部分肇事者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如果肇事者父母肯为他出100万得到家属谅解,可轻判3年,如果一分不出,判7年。如何评论该案例?

死者家属的谅解。应该是指死者家属为自己受到的伤害,而谅解罪犯,死者家属不可能为死者受到的伤害,而谅解罪犯,因为只有受到伤害的人,才有权谅解。

因为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所以少判4年,也就是说,对死者家属的伤害,该判4年。单纯的撞死人,对死者的伤害,只判3年。

那么,如果死者不是家里的顶梁柱,父母身体也好,那么,对家属的伤害,就只判2年了,如果肇事者即使一分钱不赔,肇事者会被判 3+2 = 5年。如果死者没有家属,因为没有家属可伤害,肇事者即使一分钱不赔,也应该只判3年。

我总体的感觉,红朝为了社会和谐(因为那个社会很不和谐),另外红朝社会保障极度不完善,于是政府为了避免以后政府对受害者家属的社会责任,在刑事审判中,把刑法和民法混在一起,刑事审判和民事赔偿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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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所以少判4年,也就是说,对死者家属的伤害,该判4年。单纯的撞死人,只判3年。

那么,如果死者没有家属,肇事者即使一分钱不赔
如果死者没家属,问题就简单多了。
我说的案例,你是觉得100万加3年合理还是一分不出判7年合理?还是觉得没有标准答案?
事实上,讨论这个问题对于死者家属甚至不富裕的罪犯家属,远比旁观者沉重得多。
 
如果死者没家属,问题就简单多了。
我说的案例,你是觉得100万加3年合理还是一分不出判7年合理?还是觉得没有标准答案?
事实上,讨论这个问题对于死者家属甚至不富裕的罪犯家属,远比旁观者沉重得多。

我总体的感觉,红朝为了社会和谐(因为那个社会很不和谐),另外红朝社会保障极度不完善,于是政府为了避免以后政府对受害者家属的社会责任,在刑事审判中,把刑法和民法混在一起,刑事审判和民事赔偿混在一起。

当然,我个人也觉得,在犯罪已经发生后来看,赔钱,虽然减刑,但受害者的家属在经济上,会得到些补偿。对于贫穷的受害者的家庭,总好过什么都得不到。

但这样做,就使得法律失去了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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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的谅解。应该是指死者家属为自己受到的伤害,而谅解罪犯,死者家属不可能为死者受到的伤害,而谅解罪犯,因为只有受到伤害的人,才有权谅解。

因为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所以少判4年,也就是说,对死者家属的伤害,该判4年。单纯的撞死人,对死者的伤害,只判3年。

那么,如果死者不是家里的顶梁柱,父母身体也好,那么,对家属的伤害,就只判2年了,如果肇事者即使一分钱不赔,肇事者会被判 3+2 = 5年。如果死者没有家属,因为没有家属可伤害,肇事者即使一分钱不赔,也应该只判3年。

我总体的感觉,红朝为了社会和谐(因为那个社会很不和谐),另外红朝社会保障极度不完善,于是政府为了避免以后政府对受害者家属的社会责任,在刑事审判中,把刑法和民法混在一起,刑事审判和民事赔偿混在一起。

如果硬要找出这类判决的合理性,我觉得你说的也是个道理。既伤害包括对死者的伤害和对家属的伤害,因家属承受能力不同,伤害程度也不同。孤儿寡母伤害大些,家里有钱有人的伤害小些。
 
我总体的感觉,红朝为了社会和谐(因为那个社会很不和谐),另外红朝社会保障极度不完善,于是政府为了避免以后政府对受害者家属的社会责任,在刑事审判中,把刑法和民法混在一起,刑事审判和民事赔偿混在一起。

当然,我个人也觉得,在犯罪已经发生后来看,赔钱,虽然减刑,但受害者的家属在经济上,会得到些补偿。对于贫穷的受害者的家庭,总好过什么都得不到。

但这样做,就使得法律失去了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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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总体的感觉,红朝为了社会和谐(因为那个社会很不和谐),另外红朝社会保障极度不完善,于是政府为了避免以后政府对受害者家属的社会责任,在刑事审判中,把刑法和民法混在一起,刑事审判和民事赔偿混在一起。

当然,我个人也觉得,在犯罪已经发生后来看,赔钱,虽然减刑,但受害者的家属在经济上,会得到些补偿。对于贫穷的受害者的家庭,总好过什么都得不到。

但这样做,就使得法律失去了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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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和你说一个我身边的案例,我一同事,父亲被农用车压过,两个腿,一个齐根截肢,一个从膝盖处截肢,肇事者就赔了5000,此后声称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朋友为给父亲治病,花了30多万,苦不堪言。私下和我们抱怨,如果一定被撞,还是被宝马奔驰撞了好些。
 
这个是没有买意外伤害险的问题。跑题了。
这是比较普遍实实在在的问题。
楼主在这里也讨论金钱介入法律后公平性的问题。我提出这个案例希望有助于大家思考。
 
这个“乘客逼着船长开船”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
真假在这样一个结局前面没有任何意义. 通俗点说,这个船长摊上大事了.
 
自己不买保险,自己都不在乎自己那一两百斤肉,还指望他人帮自己伸张正义,笑话。
有了保险,屁事都不存在了。
在加拿大呆太久了吧,中国有多少人买保险的?中国有多少农民买保险的?
我说的例子里,那个农用车都没保险,你指望一个走路的老农民买保险?
 
英美法系普通法立法依据是过去的判例,习惯,传统。这才是英美法的核心精神。套用中国的说法,英美法依据是先王之法。但是英美的先王之法同中国文化传统相去甚远。美国各地的鸡毛法律多去了,你不能用中国的标准去评判。同样道理,英美的法律是不能作为判断中国法律的根据的。用钱抵罪,在中国自古就有,这种办法有优劣两方面,不可一概而论。

任何道德法律都是用来规范约束活人的。现实的世界里,法律更多的是规范约束穷人的。中外都一样。 美国的富人是不用直接赔钱减罪,因为钱都给律师赚去了。辛普森案律师费化了上千万,搞了个无罪。如果是穷人,这就是个铁案
是这样的。
美国加拿大是给钱给律师,社会的公正体现在一大批肥肥的律师法官身上。
 
美国加拿大 .... 社会的公正体现在一大批肥肥的...法官身上。

钱给法官了?这有点愤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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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过富贵病么?搜索Ethan Couch, 看美国有钱人是咋搞的。

Ethan Couch撞死人的时候,是16岁,李启铭撞死人的时候,是22岁。

这个例子不能证明您的观点,再找找其他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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