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党让我们和我们的孩子成为了二等公民

咱们看看国内怎么说。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双方有一方为中国人的,孩子在中国出生就可以自动取得中国国籍,当然可以上户口。
可是父母双方均为外国籍,那么孩子即使在中国出生也不能取得中国国籍”
过两年中国开放双重国籍,那就qualified了or eligible
 
我看您就别瞎折腾了,按保守党现在的路子该让你走人就是让你走人,法律他们可以随时改,都改成现在这个样子了还不就是为了让你NEW STOCK 走人呗,明摆着事,有时间钻研这个C24不如靠谱点先把哈伯弄下去,让C24取消,就几年的事,下来您爱选谁选谁,别庸人自扰了,法案没了还发愁啥啊。
 
咱们看看国内怎么说。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双方有一方为中国人的,孩子在中国出生就可以自动取得中国国籍,当然可以上户口。
可是父母双方均为外国籍,那么孩子即使在中国出生也不能取得中国国籍”
理论上失去加国国籍后,是可以拿回中国国籍的,父母是中国国籍,孩子呢?
 
咱们看看国内怎么说。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双方有一方为中国人的,孩子在中国出生就可以自动取得中国国籍,当然可以上户口。
可是父母双方均为外国籍,那么孩子即使在中国出生也不能取得中国国籍”
不要只盯着自己的利益,歧视是对所有移民的。歧视移民是保守党的核心理念之一。
 
我孩子就算是中国出生,都不能拿到中国国籍。何况说出生在加拿大呢。
 
我孩子就算是中国出生,都不能拿到中国国籍。何况说出生在加拿大呢。
别猜测了,哈伯的真正目的就是排挤你NEW STOCK,纠结这个没必要,选票来说话,风水轮流转,才有真民主。
 
都安了吧,那谁谁说中国是不可能出恐怖分子,都是安分守纪的良民。
所以有什么可怕的。:D:D:D
 
6. Does Bill C-24 apply only to those who become Canadian after it comes into effect, or does it apply retroactively to all those who are dual or eligible to be dual citizens?

Most of Bill C-24 applies to everyone who holds or is eligible to hold dual citizenship, regardless of when they obtained their Canadian citizenship and even if they are born in Canada. However, the “intent to reside” provisions will apply only to those who become naturalized Canadian citizens after Bill C-24 went into effect. The government has always had the power to nullify someone’s citizenship if they can show it was obtained fraudulently. Bill C-24 requires new citizens to attest to the fact that they intend to reside in Canada as part of their application for citizenship. Accordingly, if you move away from Canada after getting citizenship, then it is at least possible that the government could claim that you lied on your citizenship application about intending to reside in Canada. We do not know how likely it is that the government would choose to do this in any given individual’s case.

看看eligible到底啥意思?
 
我孩子就算是中国出生,都不能拿到中国国籍。何况说出生在加拿大呢。
打个电话给中国大使馆,先问放弃加拿大国籍能不能拿回中国国籍,再问你加国出生的孩子能不能拿中国国籍
 
我在看PDF
C-24
April 2014

通篇没有eligible这个词。不知媒体是如何提炼出来的这个词的意思。
 
我在看PDF
C-24
April 2014

通篇没有eligible这个词。不知媒体是如何提炼出来的这个词的意思。
这不光是媒体,是好多专业法律人士研究后说的,呵呵
 
中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第八号令公布实施)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皆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为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1、外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外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

  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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