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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府在孟的事件上没做对一件事
1. 美 FBI 是以华为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要求对孟拘捕
加政府就该拒绝。因为制裁法案不是法律,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刑事拘捕的理由。即便违反,也只能罚款
协议各方的协议拘捕引渡不是无条件的。必须是被指违反了刑事法才能协助拿人。加方根据行政法规拿人是非法的
2. 即便后来追加了银行欺诈,那也是香港银行。应由香港管辖。美国管不着,加拿大也管不着
3. 即便公司违规,也没有抓人的先例。美加没有。全世界都没有
4. 土豆声称依法,这法例一开始就错了。依的是什么法?
5. 这事地球人都知道是政治事件,而非刑事案。请求拿人方的总统都说了是贸易问题。小土豆还坚称是司法问题。谁是主导方?
6. 知道错了,死不悔改。还派外长去美国教美国人做么说话,怎么圆谎。
7. 加司法部长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拘押,纠正这一非法行为。而到现在还在嘴硬死扛。
美国政府,FBI,加拿大政府,加拿大警察没有一家是依法在办事
美方是以孟涉嫌金融欺诈的罪名,对加拿大提出的协助拘捕要求。美国司法部向法庭提供的Summary of Statement,网上可以查到.
金融欺诈在美加都属于刑事犯罪。这是执行引渡协议的基本要求。在哪国都没有疑问吧。
HSBC 在美国运营,受所在国金融监管,跟它总部在哪里无关。
金融欺诈是刑事犯罪,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商业违规。商业违规如果是公司行为,一般不至于追究个人责任;刑事犯罪通常会追究个人刑责。这是一个犯罪主体认定的问题,corporate criminal liability, 研究一下挺有意思。因为各种frauds欺诈犯罪,被起诉入狱的多了,随便一搜不难找出一堆案例。
美加之间有引渡协议,加拿大遵守的是本国的引渡法Extradition Act,不涉及对孟是否确实犯罪进行裁决。那是美国法院的事。
加拿大的司法程序目前在法院范围内。法庭引渡听证做出结论后,加拿大司法部长可以依法量裁。是不是政治事件,必然是引渡听证中的辩论焦点。
美国方面,现在的程序确实还在其司法部管辖中,属于行政范围。如果美方此时撤销引渡的要求,加拿大依法也没有理由不释放孟。在整个事件的走向上,加拿大不会是主导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