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妹妹辯稱,2017年以前,其兄長已經出現精神障礙,行為能力應當受限;2017年7月住院時,老人被診斷出腦梗塞、老年癡呆等,後續由於劉某帶走老人,無法進一步確診,老人簽署「遺贈扶養協議」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簽署協議當屬無效。
亲生子女在老人有需要的时候付出了,也够,最后也没拿到继承,比如如果子女花钱请的保姆最后成了后妈,拿走了全部财产,那的确不公平,可以考虑司法解决亲生子女照顾好好的,有些老人要做主不愿放下身段和子女处也是有的吧。
为啥丧偶了女方另嫁的少,男方另娶的多?难道之前的照顾都不算数?这么说老人财产都该给医院殡仪馆,最需要的时候。
远亲不如近邻适合抽象的整体描述,具体到个例完全可能是相反的。远亲不如近邻,好朋友比家人可靠。
这个首先就得明白,财产是该老人的,他愿给谁都可以,不存在必须给亲戚的义务有的人总是付出付出地叫,感觉很好笑的。发达地区父母和成年子女都有自己的生活,就算互相关爱也不会成天搅和在一起,更何况兄弟姐妹了,这点很多落后地区的同胞好像很难理解的。平常打电话,探视,生病喊救护车送医陪护,这些都不算付出?再说,真心付出又怎么会先讨论房子问题。
不论是在没有征得家属同意情况下就将老人接出院,还是举家搬入老人居所,又或者立刻去公证遗赠,甚至阻止亲属探望老人,以上每一条都不是生长在依法办事遵规守矩的环境里的人能想象到的。正因为预见不到,所以没有策略,最终输掉官司。我对家属是否拿到钱并不关心,这个案例令我大开眼界,获益匪浅。
省省吧,记得之前漏洞百出的相亲流量贴你都深信不疑,可见客观独立判断事物能力几乎为零。不过只要每天坚持发帖,总有收获。我留意到你在学着模仿我的回复,模仿是提升思维能力的基础,加油!这个首先就得明白,财产是该老人的,他愿给谁都可以,不存在必须给亲戚的义务
其次,人老了得到一点帮助不见得容易,但往往很关键。不帮忙的亲戚和没有差不多
人家老人觉得楼下邻居比亲戚强,也懂法律,事先做好安排,只能说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