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秀文宝马案不是司法的失败而是媒体的失败(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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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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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秀文宝马案不是司法的失败而是媒体的失败

作者:南海之子
作者主页:http://southseaboy.tianyablog.com
作者信箱:southseaboy@msn.com

看了新浪网、《南方周末》等媒体对苏秀文宝马案的种种评论,满篇都是媒体记者和评论员的猜测和怀疑。完了还叫检调单位一定要“查清事实”,澄清他们的“怀疑”。这真是可悲,让人感觉整个中国没有一家媒体有法律常识。

司法只能根据现有证据来判案。如果公众或者媒体有疑问,应该自己去搜集证据重新提出诉讼,而不是叫检调单位去搜集证据直到他们满意为止,如果媒体想看到的证据根本就不存在怎么办?无论检调单位如何搜集证据,媒体永远都不可能满意。

这让我想起文化大革命当中的红卫兵批斗。先是给人家安上一个罪名,然后叫他“老实交待”。如果交待的东西不是红卫兵想听到的,就是“不够老实”,应该往死里打。如果是,那么造反派就是抓对人,革命有功。

现在对苏秀文搞的媒体审判,难道不就是彻头彻尾的文革批斗吗?我要问各大媒体,你们要让检调机关澄清事实澄清到什么程度你们才会满意?要苏秀文“交待”到什么程度你们才闭嘴?是不是要她站在全国人民面前,象被批斗的老教授一样说:我有罪我有罪,你们枪毙我吧。这样大家才高兴?

南海之子认为,中国媒体所有评论员都是红卫兵出身,靠造反起家,根本没有资格当评论员。这样的指控可是非常严重的指控哟。按照新浪网和《南方周末》评论员的逻辑,你们就好好论证一下,自己不是红卫兵吧。不要说我搞有罪推定,这种有罪推定才是你们自己使用的逻辑。

以下不妨针对新浪网、《南方周末》的评论文章澄清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免得中国民众被这帮对法律无知无畏的人所误导。

一、苏秀文是故意杀人吗?

“故意杀人”和“车辆肇事”是定性完全不同的罪名,虽然结果是相同的,但是定性的不同足以导致量刑极大差别。新浪网引用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姜彩熠律师的话(见[1])说:“本案苏秀文因交通事故发生口角,殴斗后,出于报复心理,开车加油向被害人冲去,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姜彩熠从头并没有举出事证证明“苏秀文出于报复心理”。这点极为关键,可以改变对这次事件的定性。但是遗憾的是,根据苏秀文和代义权的供述,并不支持“出于报复心理”的结论。当时苏秀文确实很生气,下车把代义权大骂一顿,还用兜子打他,但是代义权不敢说话也不敢反抗,现场的争执并没有升级也不激烈,苏秀文骂完打完气也消得差不多了,“报复心理”从何而来?

如果苏秀文出于报复,应该开车把弄伤宝马车的司机代义权撞死,而不是他的妻子。如果出于报复心理,苏秀文应该主动上车开车撞死代。但是根据现场证人证言和苏秀文的供述,苏秀文开车并不是她主动,而是被动接受围观群众的建议而倒车。“主动”和“被动”的差别,足以完全反驳“出于报复心理”、“故意杀人”的指控。如果苏秀文打算故意杀人,不应该撞伤其他人,而是仅将代义权或他妻子撞死而已。其他围观群众和苏秀文无冤无仇,苏秀文也应该知道一旦失误把他们撞死,也不好收拾吧?最后,如果苏秀文故意杀人,她应该能够很好控制车辆来杀人,为何最后车辆反而失控,撞死人后还往前冲一大段直到撞到树上才停下来?难道他撞死人后不懂得踩一下刹车?所以根据现场证据,支持“故意杀人”的证据明显不足。

二、苏秀文说“看我不撞死你”可以成为“故意杀人”的证据吗?

新浪网报道有证人打电话说愿意作证说明苏秀文曾经说过“我要撞死你”的话(见[2]),但是后来没有出面。新浪网认为现场目击证人“不敢作证”,但是审理此案过程当中,证人已经提供了笔录,怎么能说是“不敢作证”呢?代义权自己被一个假律师骗走2500元,难道打电话给他说愿意作证的人就不是骗子?何况此人还要求先支付5000元。所以新浪网报道上暗指苏秀文说过这段话,是极不负责任的,已经涉嫌诽谤。鉴于没有证据证明苏秀文说过这段话,就应该认为没有。

退一步说,假设有目击证人出庭指证说苏秀文说过这段话,能够作为“故意杀人”的证据吗?答案是不能。这个证据是一个间接证据,可以有多种解释,但是法庭必须采信有利于被告苏秀文的解释。苏秀文说这段话,有两种解释,第一当然可能是表白“故意杀人”的动机,但是也可能仅仅是气愤当中随口说的话(因为代义权违法在先)。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确是“故意杀人”的情况下,应该采信第二种解释:这是一个气话。这个证据对苏秀文是有利的,因为苏秀文供称自己因为生气而头脑乱成一团,才导致驾驶失误。这个证据反而加强了苏秀文的说法,即“心情不好而出错”。

三、苏秀文轻判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见[3]),对苏秀文的判决量刑是适当的,并没有轻判。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见[3]),苏秀文撞死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最多只能判3年。现在判2缓3,量刑是适当的。之所以判缓刑,是基于以下事实:苏秀文没有犯罪或者车辆肇事前科、她是有照驾驶、她当时心情大乱极容易出错、车祸后报警没有逃跑、街坊邻居认为是贤妻良母、她认罪态度好、已经和受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在另外一个案子“中原区司法局副局长酒后驾车逃逸杀人案”(见[4])当中,车辆肇事者只判了三年缓期三年。主要原因在于认罪态度好,已经完成民事赔偿,得到家属谅解。注意苏秀文并没有酒后驾车也没有逃逸,所以对她的判决量刑适中(或偏重),并没有所谓的“轻判”之说。认为“判决过轻”的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杨支柱(见[5]),应该回到幼儿园好好从法律ABC学起,至少应该先去看一下法律条文再跑出来发话。

四、苏秀文案应该重审吗?

南方周末引用北京大学刑事诉讼法博士后陈永生的话说(见[6]):证据包含的信息都非常复杂,往往既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信息,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信息,因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诉人在法庭审判时应当对证据进行全面宣读……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苏秀文案在审判过程当中,公诉人并没有对证据进行全面宣读,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这个程序上的瑕疵,并不能构成重审的理由。同样根据《刑事诉讼法》,重审必须满足四个前提之一(见[7])。北京大学“法学专家”陈永生认为诉讼程序上存在瑕疵,就是“适用法律错误”(见[7]当中第三条),这是一种错误的解读。“程序瑕疵”并不等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适用的法律是“车辆肇事”,如果陈永生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应该明确告诉公众,正确的“适用法律”是什么?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

事实上公检法机关搜集证据,考虑使用以下三个罪名当中一个起诉苏秀文:故意杀人、妨害公共安全、车辆肇事。但是搜集到的证据仅仅支持车辆肇事的罪名,最后只能使用这个罪名起诉,并且在定罪之后使用这个罪名的适用法律判刑。即便审判程序当中没有全面宣读证据,并不代表审判当中没有考虑那些证据,也不代表“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陈永生的逻辑,是不是法律程序当中只要有一点点瑕疵,就应该算是“适用法律错误”而推翻重审?如果是这样,《刑事诉讼法》204条应该修改为“程序瑕疵一律重审”岂不方便?为什么还要罗罗嗦嗦罗列四条先决条件。程序有瑕疵,应该追究检调机关的责任,而不是动不动就重审。要不然,宣读判决书少读一个名字,是不是也算程序瑕疵而启动重审?显然这样的逻辑太荒唐。

是不是苏秀文案不可能被重审?其实不然,只要有新的证据(见[7]第一条)或者有确凿证据证明司法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见[7]第四条)(实际上这些都是网友关心的焦点),就可以重审。

五、其他法律问题

各大媒体发动一大群律师来寻找证据当中的矛盾,确实是个有意思的现象,不过这里的所谓“矛盾”,都是这些大律师们一厢情愿的猜想而不是事实。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杨支柱(见[5])认为:苏秀文说“知道死者的身份”后来说“不知道她和农用车司机是夫妻关系”相互矛盾。但是“知道死者的身份”可能是仅仅知道死者是一个农妇,和“不知道她和农用车司机是夫妻关系”之间并不矛盾。只有“知道她和农用车司机是夫妻关系”与“不知道她和农用车司机是夫妻关系”才是相互矛盾的。

苏秀文开始供述自己“经常开车”,后来说“不会开车”。两者并不矛盾,经常开车的人并不代表开车经验很好,“经常开车”可能是指开车次数多,不代表开车里程长,也不代表有很多开车经验,所以和“不会开车”不矛盾。前者说的是开车次数,后者说的是开车经验,说的是两种不同的事情。而且还要考虑到苏秀文最初供述时的心理状态,她当时极为紧张害怕,胡言乱语说错话都是有可能的。如果交警没有事先告诉她先和律师沟通或者她可以保留沉默权,那么最初的供述无效,谈不上“相互矛盾”。

还有太多太多的法律常识错误出现在媒体报道当中。如在《南方周末》(见[6])报道当中有:交警问代义权:“你怎么知道她是故意杀人?”代义权反问:“你们怎么知道她不是故意杀人?”代义权认为“他们好像是在引导什么东西。”这个片断当中交警的问法是没有错的,只要代义权没有证据证明苏秀文是“故意杀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苏秀文就不是“故意杀人”。无论是检方,还是苏秀文,都没有义务自证无罪,即没有义务说明“不是故意杀人”。这里的举证责任方在代义权而不是在苏秀文。

《南方周末》报道说: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岳彪说,苏秀文的交待可以作为参考,但决不能成为认定的主体。按照这位所谓“法学教授”的相同逻辑,代义权的说法显然也不能作为认定的主体。南方周末为何只采访代义权,而不采访苏秀文,就把代义权的说法当成事实加以报道呢?南方周末又还有什么资格指责检方不宣读代义权的证言呢?他的证词不已经不是“认定的主体”了吗?实际上南开大学这位法学教授的话是一句废话。很多证据都不能拿来当成认定的主体,而应该使用不同的证据相互比对还原事实。苏秀文的交代如果能够和客观搜集的证据相互印证,也应该被采信。例如:有围观证人作证说当时是他要求苏秀文倒车,那么苏秀文交代的“我上车是因为听了别人的建议”就应该被采信。在没有其他证据反驳苏秀文的说法情况下,也应该采信苏秀文的说法。按照这个法学教授的逻辑,苏秀文的话不可以采信,那么为什么还在那里穷追猛打苏秀文所谓“前后矛盾”的供述?难道要采信她不利于自己的供述而拒绝有利于她自己的供述?南海之子只有说:荒唐、荒唐。

媒体报道的时候,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肇事者当时的心理状态,实际上心理状态对驾车技术影响极大,很可能导致驾车动作变形。《南方周末》使用所谓的“技术分析”说不可能驾车出错,这是在驾车者心理状态很好的时候才可以成立。驾车者心理状态不好的时候任何错误都可能发生,包括最低级的错误(见[8])。按照《南方周末》的逻辑,所有有经验的老司机开好车,一旦发生车辆肇事杀人,都该属于“不可能的错误”,全应按“故意杀人”判处死刑。是这样吗?请《南方周末》好好论证一下吧。

新浪网请来的所谓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杨支柱在他的评论文章当中犯了一大堆法律常识错误(见[5])。他说“苏的驾驶执照据她自己说是没有参加考试走后门弄来的,相当于没有执照”。这说法很没有法律常识,如果一个在中国很有经验的老司机跑到美国无证驾驶,是不是应该认为“相当于有执照”?法律只管事实认定,不管“相当”。如果杨支柱写的文章是打印机打出来的,是不是说“相当于不是杨支柱写的”,没有版权?这逻辑太好玩。

杨支柱说“一个不会开车没有驾驶执照的成年人钻进朋友或家人停靠在广场上的车里乱按、乱踩一通把人撞死了,你说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杀人罪?我看应该按过失杀人罪从重处罚”。这样看来无照驾驶都不应该放在交通法规里了,而应该放在直接放在刑法的“过失杀人”里面。请法学硕士杨支柱回去好好读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见[7]),看法律法规是怎么说的,免得出口成错。

杨支柱说“即使按交通肇事罪处理,本案后果那么严重,苏秀文过错又那么重大,断没有判缓刑的道理”。很奇怪杨支柱为什么用后果来判断量刑程度?比如偷盗高压电线和不小心弄断高压电线,两者产生的后果是相同的,但是前者可能被判死刑,后者大多数交了罚款就可以无罪释放。按照杨支柱的见解,两者都应该是重刑,是这样吗?

整个案子非常简单,最关键的地方是: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车辆肇事。按照车辆肇事判刑,本案判决完全适当。媒体提出了那么多的“疑点”。请问这些疑点就算澄清,能证明苏秀文是“故意杀人”吗?完全不能。假设疑点完全澄清后所有证据都对苏秀文不利:
1、她的驾照是买来的(注意仍然不属于“无照驾驶”,只能用“欺诈罪”重新立案起诉她)
2、她驾驶经验丰富。
3、她说过“撞死你又怎么样”。

其中证据1、2对指控“故意杀人”没有帮助,无论她驾驶经验多寡,只要检方不能完全排除操作失误的可能,就不能证明是“故意杀人”。而驾驶经验丰富的司机,就算驾驶好车,也可能出错,尤其在心情大乱情况下。证据3是间接证据,又是一个孤证,没有其他旁证来加强。辩方律师完全可以使用对被告方有利的解释来排除“故意杀人”指控。如果指控为“故意杀人”,那么为什么不撞死司机代义权而是他妻子?为什么撞死人以后车辆还会失控冲出20米?为什么不是仅仅撞死代妻而是连带撞伤12人?为什么苏秀文不是主动进入车辆而是在围观群众建议下才进入车辆?为什么苏秀文打骂而代义权没有还手之后,苏秀文还会恨意未消(如果是这样为什么还下车吵架而不是直接把代义权撞死)?所以一旦提出“故意杀人”指控,就会有一大堆新的疑点,任何一个疑点都可以反驳“故意杀人”的指控,检方还要继续找证据澄清这些疑点。别以为“故意杀人”很容易定罪,要是那样中国司法就算完蛋了。

六、媒体杀人和舆论杀人

这是很可怕的事情。新浪网、搜狐网、《南方周末》算是比较有影响力的媒体,但是他们集体大肆批评苏秀文,而不敢播出有利于苏秀文的辩护词,即便播出也是只言片语带过。搜狐网连播出对苏秀文丈夫的采访,还特意声明自己不是为他们说话,并且在后面加上一大堆质疑和抨击语句。只有新华网是官方资助不怕资金来源,才播出对苏秀文的专访。

可以理解,公众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媒体的利润成为主要考量。如果哪个媒体胆敢播出和主流民意相反的观点,就冒着丧失观众的风险。于是大家争先恐后提高声调抨击苏秀文,害怕落后了反被观众指为“包庇坏人”。这种“千军万马往悬崖冲刺”的戏码在台湾也曾经演出过。台湾各政党都很清楚,当前不容许独立,但是大家都害怕被指为“亲共”,于是全体往悬崖冲,要是刹不住真的要集体自杀了。不过对于苏秀文案而言,媒体刹不住车,死的是苏秀文又不是他们,他们反而增加了点击率和观众才不在乎苏秀文的死活呢――这就是媒体杀人的可怕。

所以我感觉中国的媒体:第一、请一些不懂法律的人来评论法律问题;第二、为了迎合观众走极端,故意省略忽视那些观众不想听不想看的观点。迎合民意,并不是一个有高尚新闻道德的媒体所为。《纽约时报》是美国报业旗舰,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它的专栏作者独立、理性、中立、客观。即便有保守派自由派,也能通过聘请不同派别的人来维持新闻评论的平衡。《纽约时报》专栏作者文章极为insightful(有洞见的),不会为了迎合观众而写一些他们喜欢的东西。所以《纽约时报》才在美国甚至于整个世界赢得极高声誉,年年在普利策新闻奖评比当中独领风骚。

中国媒体素质的低劣简直让人难以忍受,即便苏秀文不想接受采访,他们难道不应该采访一下苏秀文的亲戚朋友街坊邻居看看他们怎么评价苏秀文?这样才维持新闻的公正中立。遗憾的是,整个中国新闻媒体一面倒喊打喊杀,令人重温文革的疯狂。这次苏秀文宝马案并不是司法的失败,而是中国媒体的失败,也是中国民众缺少法制观念的悲哀。
 
当年红卫兵都号称自己是左派,宁左勿右。这年头,网上红卫兵都号称自己是右派。只相信自己是对的。怀疑一切,否定一切。这次苏秀文事件从一开始就把她和某领导挂上钩。人家亲自出来澄清还说“这你也信”。和以前的红卫兵相比较,网上红卫兵更幼稚,更不负责任。网上打砸抢和以前文革打砸抢具有同样的破坏性。
 
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人是不明真相;而有些人是故意煽动造谣。
 
作者: 五骆驼 zt潘金莲误杀武大案,驳斥网络谎言! 1/8/2004 22:22 [Click:70]


西门庆接受记者采访,驳斥网络谎言

  潘金莲的丈夫武大郎死了,经法院审判,为食物中毒而死,潘金莲煎药时精神溜号,操作失误,方法不当,根据大宋律第250条第2款,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事发以后,网络大哗,认为潘金莲为谋杀,其情夫西门庆为当地富豪,买通了官府,枉法判案。为此,《新汴京报》记者采访了西门庆。

■说法一:潘金莲有情夫西门庆
  西门庆说,在武大死之前,从来不认识潘金莲,他们是在武大死后才认识、结婚的。

■说法二:西门庆是富豪

  西门庆告诉记者,他现在是阳谷县生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早年他曾经卖过菜、卖过鱼。
记者在阳谷县工商局查到资料显示,阳谷县生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生药开发方面投资;购销生药(不含剧毒品)”,注册资本1500万贯。

西门庆告诉记者,他不是什么大老板,1500万贯资本不是大生意,都是亲戚朋友凑的。

■说法三:潘金莲毒死了亲夫

1月2日晚,西门庆带记者来到王婆家。潘金莲和王婆都在。记者被告知,王婆身体不好,有糖尿病综合征,还患有小脑萎缩症。潘金莲说,王婆在她出事后就进医院了,在医院里住了一个多月,差点送了命。

潘金莲29岁,见到记者以后一直在流泪:“事情过去两个多月了,没有一个人知道我的感受。我让武大嘞送了命,我自己也是受害者。我现在是无处容身,网上说得我像一个恶魔。”

庭审后回到家里,潘金莲一直不敢出门。西门庆说,这么多年,潘金莲没有和别人吵过一次嘴,她是一个好妻子,今后如果她能生孩子,一定是一个好母亲。“有她在我身边是我的幸运,我希望你们各大媒体都来,看看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女人。”

西门庆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主动和武二郎和解,赔付武大郎的弟弟武二郎的9万余文,超出了大宋规定的赔偿标准。“我这么做有两层意思,第一是由于潘金莲煎药技术不过关给武大郎造成了生命损失,多少钱都换不回,我只能在赔偿上尽点义务;第二就是我考虑积极赔付受害人,能让潘金莲减轻点罪责。”

记者是后来在哈尔滨阳谷县衙见到做都头的武二郎的,其时武二郎正在帮别人杀猪。

武二的主要收入来自做都头的薪水,还能干点帮人打打架、讨讨债、狩个猎什么的零活,一年的毛收入好的时候能有1万多文。

武老二见到记者的第一句话是:“现在再和你讲这些有什么用呢?这事儿已经是完了。”

当天的话题没说完,武二郎就被别人匆匆叫走。临走时武二说,等见到郓哥,他们要商量一下,决定是否和记者再见面。

下午,汴京大学毕业、现在街上卖果子的的郓哥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是坚持不同意和解的。“我当时就是想要追究投毒者的责任。”

郓哥说,当初和解的时候,协议当中有一条就是,武家此后不再追究此事。

■事件背景

武大郎中毒案发生在去年。武大郎上街卖饮饼,不小心撞在树上,被树杈顶在胸上成内伤,然后潘金莲煎中药给他服用,服后死亡。

  阳谷县法医鉴定中心尸检结果为:服用超量砒霜而死亡。

事发当天,潘金莲被行政拘留;
稍后,县衙以涉嫌煎药肇事罪将潘金莲由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
再以后,阳谷县衙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武大郎中毒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县衙根据证言和26份询问笔录,认定潘金莲是由于煎药时精力不集中、操作失误,误放砒霜,发生事故时采取措施不当(以被子捂武大郎的头),才导致事故发生,即潘放毒不是故意。

■她与西门庆有私?

没有人能证明潘金莲有过这回事,法院以煎药肇事罪判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县衙通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在第二天就遭到了质疑。

第二天,阳谷县广播电台《卫生说法》节目就此案采访县太爷时,即有市民打来电话发表不同看法。

市民王真说,煎药不可能错放砒霜,潘金莲目标非常明确,就是与妨碍她与西门庆私情的武大郎。

这种看法大致代表了民间和网络中的相关评论的观点:潘是故意杀人。这种看法源自一句话:“潘金莲与西门庆有私。”然而这句话至今无人能够证实。

  县令说,县衙在对事故的调查过程中没有一份证言材料证实潘金莲不贞洁。汴视焦点访谈事发后在阳谷县暗访了3天,同样没有找到任何证明材料。

“潘金莲与西门庆有私情”这句话出自何方?县衙办介绍,武大中毒案被报纸报道后,有人找到武二郎说有4个人知道这件事,可以作证,但要给5000文钱,如果给钱还能找到其他的证人。

武二郎后来告诉记者,当时那个人说潘金莲与西门庆有私,而且武大郎的伤就是捉奸的时候被西门庆踢的,但给钱买证据显然是违法,后来这个人就找不到了。

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潘金莲的煎药技术。

当地媒体此前的报道中提到:“在交警部门的最初讯问中,她的回答是经常煎药。法庭上,潘金莲说她不会煎药,这是第一次煎药。”

有专家指出,中毒案的核心所在是潘金莲当时的具体操作过程。

庭审中,县太爷要求被告苏秀文从前到后陈述煎药的过程,潘称:“记不清了”;县太爷问,放的药中有没有砒霜?潘回答:“我不知道什么是砒霜。”

潘金莲在法庭上是这样叙述煎药过程的:“放药时精神很紧张,把药包中的药都放进去了。”

  县卫生部门出具的《中毒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叙述:潘金莲煎药时精神溜号,操作失误,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以后,潘金莲以煎药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县衙是不是判轻了?

县衙方面称,潘金莲涉嫌故意杀人只是一些人的猜测和推测,该案的判决完全是依靠证据

阳谷县电视台当日上午对庭审进行了现场直播,据后来的统计,收视率创下了这一时段该频道的纪录。这个判决再一次引起了争议,很多市民和互联网跟帖认为判得太轻。

阳谷县政法管理干部学堂刑法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张红评价:总体上审理是公正的。

阳谷县天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宁认为:庭审程序没问题,根据事实和举证,量刑算是公正,这个量刑是基于责任认定为基础的。

县令说,庭审中没有公众所关心的问题,所以就有人说县令和被告是在“一唱一和”。县令告诉记者,本衙受理该案后,曾经在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煎药肇事罪之间收集证据,做了大量的调查,最后以煎药肇事罪起诉潘金莲。

县衙所指公众所关心的问题,潘金莲的辩护律师在法庭这样说:一个少妇,一个很漂亮的少妇,这就是公众所关心的问题。但她也同时指出,社会上不准确的舆论导致潘金莲站在一个很不利的位置,但是“无论社会影响还是新闻舆论都不能代替法律的公正”。

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大宋司法以往的审判中诸如舆论影响、社会压力干扰最后判决的案例绝不鲜见。

县令介绍,将案件起诉到县衙后,县衙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潘金莲涉嫌故意杀人只是一些人的猜测和推测,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潘金莲有故意的行为。县衙对案件的定性完全是依据证据,从本案庭审反映的情况看,完全排除了故意杀人的可能性,这只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煎药肇事案,认定潘金莲犯煎药肇事罪证据确凿充分,事实清楚。

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说,我国目前法律讲疑罪从无,做个假设,即使潘金莲有罪,武二郎也要提供出她有罪的证据,现在的问题是武二郎根本没有证据。

县令告诉记者,关于量刑标准很多朋友都在和他探讨,还有市民打电话给他,问他为什么这么判。

县令说:“我是一个朝庭命官,我面对的是正义的天平。一句话,我们认为是客观公正的审理(这个案件),至于别的什么非议,谁愿意说什么就说吧。”
 
最初由 闲得慌 发布
作者: 五骆驼 zt潘金莲误杀武大案,驳斥网络谎言! 1/8/2004 22:22 [Click:70]


西门庆接受记者采访,驳斥网络谎言


故事很精彩,但比喻太不恰当。
 
看看这一段:
【还有太多太多的法律常识错误出现在媒体报道当中。如在《南方周末》(见[6])报道当中有:交警问代义权:“你怎么知道她是故意杀人?”代义权反问:“你们怎么知道她不是故意杀人?”代义权认为“他们好像是在引导什么东西。”这个片断当中交警的问法是没有错的,只要代义权没有证据证明苏秀文是“故意杀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苏秀文就不是“故意杀人”。无论是检方,还是苏秀文,都没有义务自证无罪,即没有义务说明“不是故意杀人”。这里的举证责任方在代义权而不是在苏秀文。”】

妻子被人杀了, 丈夫有责任举证杀手是故意杀人?何等荒唐!
如果这个女人没有丈夫或其他亲人,那是不是就白杀了?
 
最初由 闲得慌 发布
看看这一段:
【还有太多太多的法律常识错误出现在媒体报道当中。如在《南方周末》(见[6])报道当中有:交警问代义权:“你怎么知道她是故意杀人?”代义权反问:“你们怎么知道她不是故意杀人?”代义权认为“他们好像是在引导什么东西。”这个片断当中交警的问法是没有错的,只要代义权没有证据证明苏秀文是“故意杀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苏秀文就不是“故意杀人”。无论是检方,还是苏秀文,都没有义务自证无罪,即没有义务说明“不是故意杀人”。这里的举证责任方在代义权而不是在苏秀文。”】

妻子被人杀了, 丈夫有责任举证杀手是故意杀人?何等荒唐!
如果这个女人没有丈夫或其他亲人,那是不是就白杀了?

反过来如果警察说她一定是故意杀人的。你愿意警察有那么大的权利吗?
 
最初由 northernwolf 发布
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人是不明真相;而有些人是故意煽动造谣。

此坛子里觉悟高,能与党和政府保持一致的,就只有你了!
 
最初由 northernwolf 发布


反过来如果警察说她一定是故意杀人的。你愿意警察有那么大的权利吗?

所以这里很可能是司法失败。
媒体要求查清事实、要求司法公正,有错吗?
 
最初由 Black Bear 发布


此坛子里觉悟高,能与党和政府保持一致的,就只有你了!


我不认为这有什么不好。请问你一句,你说一说什么样的人才配做中国的领导人。什么样的政党在能让你满意?什么样的政府你才能接受?当然一定是地球上存在过的或现在存在的。不要说你理想中的。那只是乌托邦。如果说不出来的话,就先忍一忍吧。
 
最初由 闲得慌 发布


所以这里很可能是司法失败。
媒体要求查清事实、要求司法公正,有错吗?

你说得没错。媒体有要求查清事实、要求司法公正的权利。但没有怀疑一切,否定一切。甚至造谣的权利。
 
1.整个中国没有一家媒体有法律常识。

2.如果公众或者媒体有疑问,应该自己去搜集证据重新提出诉讼...

3.根据现场证人证言和苏秀文的供述,苏秀文开车并不是她主动,而是被动接受围观群众的建议而倒车。

4.苏秀文说“看我不撞死你”可以成为“故意杀人”的证据吗?...鉴于没有证据证明苏秀文说过这段话,就应该认为没有。

5.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见[3]),苏秀文撞死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最多只能判3年。现在判2缓3,量刑是适当的。

6.苏秀文开始供述自己“经常开车”,后来说“不会开车”。两者并不矛盾...

7.《纽约时报》是美国报业旗舰,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它的专栏作者独立、理性、中立、客观。

8.这次苏秀文宝马案并不是司法的失败,而是中国媒体的失败,也是中国民众缺少法制观念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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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倒不是为中国媒体辩护,这<<人民日报>>的法律顾问恐怕是重量级的吧?
2. 世界上还有叫媒体和公众去收集证据的?
3. 你南海之子是怎么知道证言和供诉的?要么是她花钱请的辩护律师,要么是公安局的领导.
4. 你是怎么认定没有证据的?
5. 还撞伤十几个人呢?
6. 不要考验全中国人民的智商好不好?
7. 欺负别人没有读过《纽约时报》是不是?
8. 没有媒体的话苏贵妇就可以逍遥了,不是吗?你这个南海之子就没机会了
 
让我们假设在这个案子中,中国的媒体基本代表了大众的想法,那么民众通过媒体所表现的对中国司法如此的不信任,才是司法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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